我們都是良好的公民,如果警察只是想要問個話,配合一下也沒什麼;但如果警察想要採集你的指紋、毛髮甚至尿液,這些證據富含你的人體資訊,而且採集的方式也不那麼帥氣。
如果你碰到警察說「來,按個指紋」、「來,頭髮給我」、「拿著這瓶去尿,等一下拿回來給我」,你能不能拒絕呢?
採指紋、驗尿是警察的法律權利,但有使用限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也就警察)如果有調查犯罪、蒐集證據的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違背犯嫌、被告的意願,採取指紋、掌紋、腳印,或是照相、測量身高等;如果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也可以採取。
即便你不願意,警察想要「採指紋或照相」也行,但要符合這兩個條件:
1.只能對受拘提、逮捕到案的人實施
2.有調查犯罪、蒐集證據的必要
假如警察想要「採毛髮、驗尿」的話,還要符合:
3. 充足的理由認為毛髮、尿液是有決定性的證據
如果警察不符合1、 2、3,還要求你提供指紋、拍你的肖像或要求你驗尿,就是違法採證,你依法可以拒絕;假如他強迫採證,你也可以請法官「排除證據」,甚至是提告公務員違法侵權。
怎樣可以算是採驗蒐證的充足理由?
雖然法條說,要有充足理由才能採指紋、驗尿,但哪個警察會閒來無事去弄你,沒事要你拔頭髮、收集尿液給他去鑑定?要理由的話,警察一定也生得出來。
這一點,我們可以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去判斷必要性與充足理由。舉例來說:
1. 前科不算充足理由
警察懷疑A持有毒品而將A緝捕到案,然而搜查的過程中沒有查扣任何的違禁物,檢察官因此給了不起訴處分。警察在緝捕的過程中採集A的尿液證據,將A以施用毒品移送,A不服氣而上訴,認為警察驗尿違法。
法官叫了當初承辦的員警來問:「當初是出於什麼懷疑、基於什麼理由來驗尿呢?」,員警回答,A在到案前1年有兩次施用毒品的前科,因此覺得A有持續施用毒品才將他驗尿。
法官認為,前科是「以前」的犯罪紀錄,不能用來推論他未來「一定」會犯罪。單純用「前科」來判斷別人有犯罪嫌疑,並不構成充足的驗尿理由。因此判決驗尿的程序違法。(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2. 比對菸蒂算相同理由
某日民眾報案發生持刀搶案,警方到場時已人去樓空,但在現場發現菸蒂。經循線追查後,懷疑B是搶案的犯嫌,便強制採取B的唾液進行鑑定。B不服氣,認為強迫驗唾液違法。
法院認為,警察之所以要採取B的唾液,是因為跟蹤的過程中發現B也有抽菸的習慣,比對後發現B在路上棄置的菸蒂與犯案現場的菸蒂有相同的生理證據。在這個前提之下,警察強迫採集B的唾液,就是有充足的理由,因此判決採集唾液的程序合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5635號刑事判決,維持下級審判決)
當然,還有其他判決可以參考什麼叫做「充足理由」、「相當理由」,但簡單來說,就是不能單以「前科」去懷疑犯罪,而要有「其他證據」存在才能強迫採毛髮、驗尿。
警察有權採集證據,但你有權拒絕
如果你不是被拘提、逮捕到案,只是受警察「通知」到場幫助調查、作證,那你就可以拒絕採毛髮、驗尿;如果警察說不出個必要性、充足理由,單純覺得你很怪、你有藥味或是你有前科,那你也可以拒絕。
打擊犯罪人人有責,大家都是良好的公民,但在合法的範圍內,至少我們可以選擇不要被頤指氣使,被當成跟犯人一樣看待。
本文獲《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