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闖入家中,正準備要對被告的妻小不利,被告見狀,為了自衛,勒緊竊賊……竊賊昏厥後卻不治死亡。事後法院竟然判賠六十四萬給竊賊的遺孀與小孩。是不是好像似曾相識呢?這就是新聞上沸騰一時的「勇夫護妻打死賊案」。
先想想,如果有人攻擊自己,我們為了自衛而反擊,造成對方受傷或死亡,我們是不是都覺得對方「細賀!」(台語,活該之意)呢?畢竟,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自己先來找碴的,憑什麼要我們忍受欺負?
沒錯!法律當然有想到這件事情,畢竟法律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義,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這就是「正當防衛」。
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 3 條,民法第1 4 9 條也有類似規定)
但,學法律最令人頭痛的一點,就是沒寫清楚在法律上的東西:什麼叫作「防衛行為過當」?
也就是說,如果當時的情況,可以期待防衛者有多種有效的防衛手段的話,必須選擇對加害人損害最小的手段,但如果沒有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而選擇其他手段的話,就會變成「防衛過當」,就會背上刑責,甚至要賠錢。
這件案子裡,這名護家的英勇丈夫就是因為「防衛過當」,而被判處「過失致死罪」。也許你跟我一樣,會覺得在當下竊賊已經準備要襲擊妻子了,危險性非常高,丈夫哪有餘裕去考量到底這個行為有沒有必要性或其他替代手段?
當然是先保護家人要緊啊!我相信只要是有家人的法官跟民眾們一定感同身受,這樣的情況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多半也會採取跟屋主一樣的動作。
可惜的是,法官就算心裡也這樣想,也不能單靠感情下判決,這就是法律從業者的為難。法官必須把自己的感情放在一邊,綜合當時客觀的一切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法律的要件。所以我們說,當一個法官,最困難的不是法律怎麼用,而是如何認定事實。例如,該名屋主是從海軍陸戰隊退役,勒住竊賊後,竊賊已經失去行動能力,勇夫卻還緊緊勒住,造成竊賊昏厥,後因器官衰竭而死。考量到雙方戰鬥力的懸殊,屋主的「反擊」行為就會被認定是太超過了。法律會說:「你把他勒昏就好了,幹嘛勒死他咧?」
但人類不是上帝,沒有人知道什麼時候鬆手才是正確的選擇,也許早一秒、早十秒鬆手,人就不會死。我們必須承認,這就是法律的極限,法官是人在做神的工作。我們只能從事後的觀點,盡量客觀地去評價這整個事件。
這樣的判決結果,雖然造成多數民眾的錯愕,但平心而論,法官也只是就他們所調查到的證據,依法進行判決。畢竟我們跟美國的堡壘原則( C a s t l e D o c t r i n e )不一樣,只要是無故侵入住宅,不論有多麼小的侵害可能,屋主都有權利使用任何手段反擊。
所以判斷到底是「正當防衛」或是「防衛過當」,最後還是要由個案的證據及承審法官心證來認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