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造業,個人擔」是很理所當然的一句話,但在法律的世界裡,可不是這麼簡單哦。而是「個人造業,他人也要幫你擔」!
這牽涉到我們常聽到的「連帶賠償」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某一個人欠了債,其他人要負責幫他賠。就像小孩子闖禍了,大人連忙道歉並負責賠償。
在現代的風險社會裡,各式各樣的危險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法律為了避免經濟上較弱勢者犯了錯,無力償還負債,而將這個責任「轉嫁」到他人(通常是監督者)的身上,藉以提高受害人獲得彌補的機會,而在某些法律中為他人加入「連帶責任」的規定。
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規定就是: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 8 8 條第1 項)
這條應該不難理解,也就是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違法侵害他人權利,受害者除了可以向該員工本人求償以外,也可以向該員工的公司或老闆要求賠償。通常員工是經濟上較弱勢者,所以法律就規定,在這個情況下,老闆如果監督不周,當然要為員工的失誤扛起責任。
比較特別的一點是,只要「看起來像是在工作」就可以了!
老闆就算主張「這個人已經離職」,但只要外觀看起來像就要負責(例如離職了卻還是開公司的車,公司也沒有反對)。畢竟,沒有人知道你們之間的關係呀!法院就認為這時候應該把風險轉嫁給公司或老闆。
你會覺得,那個要為別人負責的人不就很衰!是的,因為這樣的規定對於要幫他人負責的人影響很大,所以法律通常會把他人連帶賠償的條件設定的比較嚴格,以避免動輒就要負責,造成賠償責任的失衡。
並且,老闆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指示或監督沒有過失。這個時候,老闆就不需要為員工闖下的禍負責。縱使真的要負責,也可以嗣後再向員工求償。這些機制都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避免其中一個人當冤大頭,使最該負責的人反而藉這機會脫免責任。但如果員工根本沒有錢,賠不起,老闆還是求償無門。只能說,法律還是對有錢人比較不友善一點。
(本文選自全書,張若儀整理)
作者: 小益
出版:遠流出版
書名:我一定是頭腦有洞,才唸法律系:律師、法官的養成之路,以及法律邊緣人的入世告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