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是直接民主,用來彌補代議民主的缺陷。民主政治不能只「選人」,而且要「選事」。
1、
幾十年來,我一直主張公投,並主張公投前要有長時間的公共論辯。
公投是直接民主,用來彌補代議民主的缺陷。民主政治不能只「選人」,而且要「選事」。
公投不只為了讓人民有機會選事,更為了提升普遍的政治水準與公共意識。選事之前,進行密集的公開討論、公開思辨,會促發人們對公共事務的關心與了解,也提供人們不同立場的利弊分析。
這樣民主政治才能漸趨完善。
2、
經過幾個世代人的努力,終於公投上路了。
可是目前公投的安排,缺少公共論壇供選民充分了解議題內容,並明白自己手上這張選票的是非利害。
這是非常危險的事。
公投缺少公開論辯,會變成民粹,尤其在台灣這種公共意識薄弱,人民對公共事務或冷漠疏離、或人云亦云的社會。
3、
落實公投制度的同時,執政者必須開創公共論壇,例如協調出固定的電視頻道,日夜討論公投議題。公共電視也應該積極投入,使公投議題的正反論辯,能不斷播放。
當然,主持者的議事,立場必須中立。
實施公投的前提,是密集的公共論辯。刪掉這個前提,公投會變成民粹,背離直接民主的精神。好的新制度,必須輔以細緻的操作。不然,不只功虧一簣,而且會陷社會於矛盾與混亂。
面對今日網路資訊混亂,假消息處處流竄,公共論壇尤其要審慎規劃,使討論內容就事論事,並藉此扭轉當前是非錯亂、隨興謾罵的風氣,培養人民認真討論公共決策的民主風度。
4、
迄今台灣的政治選舉,只在選人。
「選人」,投票者很容易被動員,沒有太多的自主性。誰也不知道選出來的人,能否忠實代表投票者自己的期望或利益;更不知他選上之後,會不會變質。含淚投票的現象,非常普遍,正好說明投票者沒有自主性。
更何況大選區的選舉,認識候選人必須依靠媒體。媒體的操弄,可以左右選舉的結果。候選人也因此想盡辦法討好媒體,作秀或噴口水,為了爭取選民的認同。
本來希望選賢與能,現在選舉過程變成了民主鬧劇。
5、
「選事」則不一樣。每個選民有完全的自主性。你的判斷、你的選擇,直接在形塑這個社會、這個國家的面貌。所以選事的公民投票,不只是權利,更是責任。
例如,當你投下要不要恢復核能發電那張票,你是國家的主人,總統及行政院長都要聽從投票的結果,聽從你與其他選民共同做成的決定。投下那張票之前,要努力了解提案的內容,思考它可能的影響。公投的結果,大家包括你的下一代,都要共同承擔。
這與選人很不一樣。選錯人,你可以罵就職的人,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但選錯事,你只能駡自己。
公投缺少公開論辯,會變成民粹,尤其在台灣這種公共意識薄弱,人民對公共事務或冷漠疏離、或人云亦云的社會。
6、
台灣多數人對政治冷漠,把自己當作旁觀者,甚至把旁觀政治當作清高,這固然有歷史的緣由。但2017年底,一部正常化的《公投法》通過之後,你再也不是旁觀者。你不只可以消極的去公投,甚至可以積極提案。
看到社會有不對的、或有待改進的事,你可以積極行動,主動去組織、提案並發動連署。如果公投通過,政府就要執行。
例如:要不要實施汽車總量管制?國有土地是不是應該只租不售?巷道是不是行人與單車優先?空汚是不是應該大幅改進?山海村鎭長年偏廢的公共交通是否應該恢復?偏鄉學校是不是不該裁撤?
這些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事,現在可以經由人民的行動去改變。這是民主的一大步。可是迄今連社會運動者,都沒意識到這項可能。人民有管道可以用行動改變公共決策,有助於消除政治冷漠與無力感,進而提升台灣社會的公共性,深化民主。
7、
事實上,公投更重要的是,改進地方性的公共決策與生活環境。例如:市場內是不是應該禁止外來汽機車進入?市內公車與捷運是否應該方便單車加掛承載與接駁?社區圖書館是否要加強普及與專業化?小學上下課時間,是否應該開闢社區上學路為徒步區?
換句話說,地方性公投,尤其有利於民間力量與市民社會的興起。可是現今已頒佈實施的《公投法》,尚無地方性公投的實施細節。把地方性公投的實施細節,委由地方政府與議會去擬定,將漫漫無期。
理由很簡單,地方政府不會喜歡與市民分享決策權,議會也不願意削減自身的民意代表權。民進黨執政當局,應該認真催促地方落實公投。
8、
民主的道路蜿蜒曲折,2003年,藍營佔絕對多數的立法院,在各方壓力之下,通過了國親版本的《公投法》。因成案與通過的門檻奇高,按序分別為投票權人總數的5%與50%,被譏為鳥籠公投法。這是「打著民主反民主」的《公投法》,實施十四年,竟無一案通過。
2016年民進黨完全執政,翌年鳥籠《公投法》補正,門檻降為1.5%與25%,直接民主正式上路。在深化民主的路途上,這是小英政府的重要成就,不能不加以肯定。
幾個世紀以來,台灣人民爭取民主的路途,血淚斑斑。今天能有這樣的成就,必須放回歷史的脈絡,才知珍惜,也才知警惕。執政者落實公投,兩樣事必須及時做好,為了承繼前人留下的課題,細緻一點,把民主深化。
其一,認真開闢公共頻道與其他論壇,方便公投議題,開展公開論辯。
其二,補足地方性公投實施細節的立法,催生市民社會。
作者為台灣大學數學系退休教授
本文獲「思想坦克」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