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是一個不好的事情,不過在勞基法的世界中,遲到只有不計薪,也就是企業最多就員工晚到的時間不予計算薪資,如此而已,絕不會有倒扣薪資的問題產生。
今天的這個問題我個人之前其實討論非常多了,不過舉一個案例可以點出我們勞工的普遍勞動法令知識嚴重的不足,老話一句,勞工可不能單靠勞動局、勞檢處、工會來把關,自已的權益還是要先了解才行,與各位分享這個案例!
案件內容:
問題 PART 1
一、遲到永遠只有『不計薪』,哪來的扣薪?
這位同學,如果有機會看到這一篇文章的話,麻煩你要調整一下觀念,的確遲到是一個不好的事情,不過在勞基法的世界中,遲到只有不計薪,也就是企業最多就員工晚到的時間不予計算薪資,如此而已,絕不會有倒扣薪資的問題產生,所以如果你工作的地方有人這麼說,那就是純屬『鬼扯』!
問題 PART 2
二、生理假什麼時候要附證明了,老闆你哪國人啊?
民國幾年了,都修了這麼久了,雇主最好是可以要求生理假要附證明啊?同學如果不信的話,麻煩打一下電去當地的勞動局詢問一下喔…民國103年1月18日就已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施行細則加以修改,女性員工請生理假是不用檢附證明的。
問題 PART 3
三、日薪只有560塊,結果被扣730,這是搶劫吧!
只有不計薪,永遠不會有倒扣薪的問題,日薪只有560,結果還被倒扣170元,我真的不懂店家是哪裡來的勇氣可以這麼做,看看下面的員工獎懲辦法…笑掉人家的大牙,真以為只有企業寫出來,員工就要照單全收?順便補充一個概念,真正的獎懲辦法理應放在工作規則中,而是要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如果沒有的話,光是企業單方制定,其實是有問題的,再者如果內容有問題的話,依民法第71條的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預扣工資就是違法的行為,還敢寫出來,光是這一張就夠雇主繳不少罰金了。
笑掉大牙的內規,合法喔?還敢寫在打卡表上,真的有夠笨!
四、你該怎麼做呢?
話不多說,直接拿著證據先去勞動局申訴,然後把短少的錢討回來,請把妹妹出勤的時數全部列出來,再比對所得的金額,遲到的部份不要計算,但倒扣的金全部都要拿出來,如果雇主不肯,那就直接申請勞檢,罰到他把錢吐出來為止!
結語:
民國107年了,結果發現我們普遍的勞工朋友還是勞動法令的知識不足,不要每天寄望用選票、民意代表、工會來替你討回公道,長進一點,學起來,才有辦法保護別人及自己,話很難聽,但……絕對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