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說勞資爭議的責任都是50%,勞工別寄望企業什麼都懂,所以在爭取自身權益的時候,先把相關的知識了解一下,不會是什麼壞事,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件內容:
勞工因為個人身體的狀況,在6月20日有想要向公司申請兩週的病假,但公司卻直接向勞工建議可以留停三個月,勞工想都沒想就答應了,但在隔月的薪資條上卻看到6月21日至6月30日是沒有薪資的,打電話去問公司,公司表示已經留停,便不開始計算薪資,請問這是否合法?
勞工請假則第4條
一、普通傷病假的規定:
沒住院就是30日,有住院的話就是一年內,只是前30日有『半薪』,病假就是這麼的簡單,所以只要勞工有看診的單據就可以申請,但如果是一次要休14天,還真的建議要有醫生的診斷證明,否則被刁難是意料中的事情,勞工申請病假企業是不得拒絕的,但這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勞工請假必須符合公司的請假規定,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勞工請假則第5條
二、普通傷病假留職停的規定:
留職停薪的設計其實是保護勞工,因為半薪的病假一年只有30日,如果超過30日身體狀況還沒有改善者,勞工可以先用事假以及特別休假抵充,但如果還是沒有好轉,再申請留停,所以在此案中,勞工是可以跟公司協商,為什麼是協商,因為看一下法條中有一個『得』字,所以並不是硬性規定,所以此案勞工在沒有熟悉法條的狀況下,其實某個程度是被『拐』了。
三、企業的算盤是什麼:說穿了就是成本上的考量,成本包含哪些呢?
1. 勞工請病假期間的半薪
2. 勞工請病假期間的勞健保和勞工退休金
3. 新請一位人力的成本
4. 請其他人員分擔工作量所產生的加班費
所以如果直接請勞工申請留停的話,至少前面1-2項是可以立即節省下來的,所以為什麼6月21日-6月30日是沒有薪資?這就是企業的算盤,但由於法針對普通傷病的留停並沒有硬性規定,勞工在申請前還真的要特別小心。
四、勞工在申請病假應注意事項:
1. 醫生的診斷證明
2. 公司的請假程序是什麼
3. 30日內絕對不要答應公司留停的『建議』
4. 如果有爭議請立即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結語:
我必須說只要勞工不答應、不亂簽文件,其實協商都還是有機會可以成立的,最怕的就是簽完、答應完才驚覺事實與想像中的不符,這個時候再去怪公司,你不覺得…你自己也要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