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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清的房產、債務— 你的是我的 我的還是我的 財產是這樣分嗎?

說不清的房產、債務— 你的是我的 我的還是我的 財產是這樣分嗎?

愛爾文

情感關係

2014-08-07 09:31

夫妻結婚,財產怎麼算?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哪種適合我?

Q:夫妻結婚,財產怎麼算?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哪種適合我?

 

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比較表

 

法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登記

不需登記

需向法院登記

需向法院登記

婚前財產

各保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共有

各保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婚後財產

各保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共有

各保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債務

各清其債

共同清債

各清其債

財產分配

就夫妻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扣掉債務後平均分配

離婚時,夫妻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婚姻關係中取得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一半

個別擁有各自的財產,無法向對方請求分配

特色

最多人使用

爭議可能性最高

權利關係最清楚

資料提供:許兆慶律師    資料整理:愛爾文

 

A:目前我國婚姻財產制度有三,若無約定便屬「法定財產制」,也是目前多數夫妻使用的財產制度;此外,約定財產制有二:「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前者易生爭議、較少人用,後者權利義務關係最清楚,常見於雙方財富懸殊等狀況。

 

冠博法律事務所律師許兆慶指出,「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夫妻各自保有婚前財產,婚後個人財產原則上也屬個人所有;特別的是,一旦日後離婚,夫妻可就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請求平均分配;婚後無償所取得的財產,如繼承、贈與以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範圍。

 

至於約定財產制,則需夫妻到法院登記。其中「共同財產制」就是無論婚前婚後財產原則上都屬雙方共有;若未特別約定,則除專供一方個人使用或職業上必需之物、經贈與人書面聲明之受贈物等特有財產外,進入夫妻任一方名下的財產都變成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將來萬一夫妻要分手,衍生爭議的可能性較高。

 

「分別財產制」則指無論婚前、婚後,個人財產由個人所有,是權利義務最清楚的制度,因此包括許多富豪結婚時,都會與另一半約定「分別財產制」。

 

Q:若不幸離婚,財產制度對財產分配的影響?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夫或妻婚後取得的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並扣掉債務,如有剩餘則為剩餘財產;雙方離婚時,就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差額分配舉例:小明、小花採法定財產制,婚前小明有20萬、小花有10萬,兩人婚後扣除債務後,小明財產有500萬、小花有400萬,兩人剩餘財產為500萬減400萬為100萬,均分後一人可得50萬。

 

所以離婚後

小明財產→20萬(婚前)+500萬(婚後)-50萬(差額分配)=470萬

小花財產→10萬(婚前)+400萬(婚後)+50萬(差額分配)=460萬

 

律師小檔案 許兆慶

任職:冠博法律事務所 

經歷:法官10年、中正大學及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長、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祕書長、考試院律師高考典試委員、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委員、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委員、律師全聯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專長:信託法、資產規畫、證券交易法、爭端處理、智慧財產權法

著名案件:鴻海集團電信事業投資案、台積電高階主管競業禁止案、聯發科高階主管妨害祕密案、渣打銀行連動債爭議案、南山人壽/博智集團併購案

 

A: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所有個人名下財產屬個人所有,因此離婚時不能請求分配對方名下財產。

 

但當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離婚時便會面臨財產分配的問題;以「法定財產制」而言,夫妻離婚時可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至於採「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除非另有約定,可各自帶走婚前財產,並平均分配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指的是夫妻婚後所得財產,排除繼承與無償取得的部分,再扣除債務後可供分配的資產。一般而言,是名下資產較少的一方分配另一方的財產,此制度保障了未在外從事勞動生產卻辛勤持家的家庭主婦。

 

Q:婚前訂的預售屋,婚後才交屋,屬婚前或婚後財產?

 

A:夫妻雙方婚前共同買屋,如為婚前交屋,則屬婚前財產,若為婚後交屋,就法理而言,因為房屋買賣契約成立於婚前,縱使所有權的移轉發生在婚後,仍屬於未付出對價取得的財產,並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所付出而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而不在日後得請求分配的範圍。

 

若房屋屬婚前財產,權利歸屬應視婚前雙方購屋時的約定,而非基於婚姻關係主張平均分配。

 

Q:父母為女兒送上房子當嫁妝,會不會變成女婿的財產?
 

A:民法規定,婚前贈與不應納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甚至婚後所受的贈與、繼承或慰撫金,因為是無償取得,也不列入分配範疇。

 

因此,娘家無論是婚前送給女兒的嫁妝或婚後贈送女兒財產,都要注意應為「贈與」性質,才不會被納入分配範圍。

 

婚前父母贈與房產若另立贈與契約並經公證,或餽贈現金時保留匯款等,證明是婚前財產,就不會列入分配範疇。

 

若父母是在婚後才買房子送給兒女,同樣要記得做成書面的贈與聲明,證明房產是婚後受贈與而來。

 

Q:婚前出資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一旦日後感情生變,如何要回來?
 

A:購買房產時,買受人是誰?登記人是誰?付款人是誰?都會是日後認定房產實際所有人的關鍵,留下匯款紀錄、雙方登記為共同買受人或登記共有,都有助保障屬於自己的那一份財產。

 

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男方出錢,但為表忠誠將房子指定登記在妻子名下或雙方共有,因此登記名義人未必等於房產實質所有權人。

 

一旦感情生變,出資方可主張「借名登記」,請求法院移轉登記,保留匯錢給建商、與建商接觸簽約或交錢給對方的證據,才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單純的贈與行為,也才可能要回房產。

 

男女雙方婚前買房把法律關係說清楚;若雙方都有出資,最好將房產登記為雙方共有。最好是雙方從各自的帳戶匯款到建商帳戶或貸款銀行,留下共同出資的紀錄。

 

共同買受人是與建商簽約時的身分,至於房產登記人則是後續的步驟,若雙方都有出資,在兩階段都共同具名並登記為共有,爭議性相對較低。

 

Q:房貸繳不出來,名下其他財產也會遭殃嗎?

 

A:會背上房貸債務的只有兩種人,一是簽約人即買受人,另一則是(連帶)保證人,其他人並不會被牽連到;實務上因夫妻常登記共同買受人,或被貸款銀行要求擔任連帶保證人,因此夫妻雙方往往都會變成債務人。

 

當付不出房貸時,銀行可以針對夫或妻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執行,除了貸款購買的房子將被查封拍賣之外,若拍賣所得仍不足償還貸款,債務人的股票、薪資、車子也會被銀行執行以補足欠款。

 

Q:夫債妻還,有這回事嗎?
 

A:夫妻間並無「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問題,唯獨在「共同財產制」架構下,由於夫妻雙方婚前婚後財產皆屬共有,因此無論誰欠債,對方名下財產都可能被債權人執行,然而在「法定財產制」底下,先生欠的債,妻子無須償還,反之亦然。

 

實務上常見丈夫在外打拚事業,將賺來的財產全部登記在妻子名下,一旦丈夫生意失敗、積欠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也無法執行妻子的財產;這種財產處理方式,在夫妻日後離異時會產生爭議,雖然現實社會中,這樣的方式常常是夫妻用來保護財產的方法之一,但許兆慶表示,可以運用更好的方法來保護財產,例如信託規畫,不但合法、明確,而且更有保障。

 

Q:長輩留下大筆債務過世,晚輩該如何自保?
 

A:至於「父債子償」,當父親還在世時並不成立,在法律上,父親的債務與兒子無關;但當父親留債過世就可能產生繼承債務的問題。

 

過去法律未修正前,父親遺留的債務由繼承人共同繼承,若未在一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繼承人得扛下所有父債。

 

法律修正後,晚輩擔負的債務以繼承而來的財產為限,即所謂的「限定繼承」;假設晚輩繼承1,000萬元,但父親留下1億元債務,晚輩只需償還1,000萬元,意即以所繼承的積極財產當成還債界線。法律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後,看似沒有特別辦理拋棄繼承的必要,但銀行其實還是可以對晚輩採取法律行動,先行查封晚輩財產。因此若明知長輩遺留的債務比債權多,還是先辦理拋棄繼承,以避免不必要的繁瑣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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