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提離職 要注意預告期
Q:我想離職,結果老闆拒絕讓我離開,該怎麼辦,我要多久前提辭呈才符合規定?如果丟下辭呈直接閃人,會有什麼後果?
想離職,多久之前要跟老闆坦白……
任職時間 |
預告期 |
未滿3個月 |
無預告期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天 |
1年以上、未滿3年 |
20天 |
3年以上 |
30天 |
小叮嚀:未滿3個月雖無預告期,但仍要完成交接 |
A:令珩法律事務所律師溫令行提醒,勞工若主動離職,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預告期」,提早告知雇主離職時間,雖然不是絕對必要,但最好以書面提出辭呈,並且在辭呈中標註相關時間,避免爭議。
不過,除了遵守預告期間外,勞工在離職前還是要完成交接再離職。丟下辭呈直接閃人,雖然一時瀟灑,但是如果造成公司損失,比方說未交接承辦的訂單導致公司違約、鑰匙未交還等,反而可能面臨公司追究法律責任。畢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離職前還是必須把該交接的手續完成。
追討資遣費 打官司有補助
Q:如果老闆沒幫我加入勞保,我還能爭取資遣費嗎?如果打官司討資遣費,是不是會花很多錢?
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哪些補助
非自願離職可請領那些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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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
內容 |
資遣費 |
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任職滿1年給予1個月資遣費,無上限;新制勞工,任職滿1年給予半月資遣費,最高以6個月為限。 |
訴訟補助(律師費、裁判費等、訴訟期間生活補助) |
已申請法院訴訟救助及相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失業給付 |
按失業勞工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60發給,最長6個月,年滿45歲以上或有身障證者,最多領取9個月。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
職業生活訓練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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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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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人加保眷屬健保費補助 |
A:很多人以為雇主沒保勞保就不能討資遣費,其實兩者無關,計算資遣費是以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非自願離職或職災離職就可以申領資遣費。勞退新舊制計算資遣費的標準不一樣,新制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半個月的資遣費,最高發給6個月;舊制資遣費核算較優厚,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資遣費,沒有上限。不論新舊制,未滿1年的部分都可以用比例計算資遣費。
依照法律規定,公司員工只要超過5名,雇主就強制投保勞保。理論上來說,勞工開始工作的第一天就會加保勞保,所以計算工作年資時,勞保確實是一個參考標準,但是並不是絕對,勞工還是可以提出僱傭契約或薪資單等證明實際上開始工作的時間。
另外,領到資遣費後,勞工朋友若失業,也可以據《就業保險法》,到縣市政府辦理就業輔導,亦可申領失業給付、生活津貼等。可是,如果先前工作時沒有保勞保,就無法請求失業給付了,勞工朋友還是要多多注意己身權益。
小提醒:勞工朋友如遇到勞資糾紛,政府可以「出錢幫你打官司」。只要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訴訟補助,可以獲得律師費、裁判費等補助;有些縣市甚至在訴訟期間還可向政府申請生活費補助。另外,也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若條件符合,法扶會指定律師代理勞工打訴訟,律師費用由法扶埋單。
遇惡意解僱 第一時間說不
Q:老闆如果不爽,能隨便解僱員工嗎?員工有什麼辦法自保?
A:大多數人都認為老闆可以無條件的掌握員工的生殺大權,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特定狀況,比方說業務緊縮、勞工被判刑、曠職等等,雇主是不可以隨意解僱勞工的,跟一般人的認知真的「差很大」。
若碰到雇主惡意解僱,員工記得先拒絕。如果沒有在事發時拒絕,事後打訴訟時可能會因員工當下默示接受離職,而讓法院認定雙方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而不是雇主單方解僱,請求復職會有困難。溫令行律師建議勞工,當下錄音錄影蒐證更好,甚至可以再寄發存證信函給雇主表明拒絕離職,以保存相關的證據。
若勞工希望復職,可先到法院、縣市政府或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若想討回這段時間的薪資損失,亦可一併在訴訟上請求給付薪資。
在勞退舊制下,退休金是在退休時才由雇主提撥發給,因此曾經有老一輩勞工朋友在退休前遭雇主惡意炒掉規避高額退休金的案例。在勞退新制下「勞退帳戶帶著走」,雖然不會有這樣的問題,但舊制退休金額度較高,94年7月1日前即已任職且沒換工作的勞工朋友可以自行評估決定選用新制或舊制,但新任職的朋友就沒得選了,依法一定適用新制。
自願離職書 千萬不能亂簽
Q:老闆解僱我卻要求我簽自願離職書,簽不簽有差嗎?
A:就像前面所說的,雇主如果沒有符合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是不能解僱勞工的;另一方面,就算雇主依法解僱勞工,在勞工非自願離職的情形雇主也必須發給資遣費。雇主解僱勞工時要求勞工簽自願離職書,其實是想製造一種「員工主動請求離職」的假象,企圖規避違法解僱及給付資遣費的責任。員工若簽下自願離職書,日後想討公道可就難了。
試想,勞工將來若申請調解或提告,雇主只要秀出自願離職書,強調「員工是自願離開」,勞工主張真正的情形跟自己簽的文件內容不一樣,而在法庭上講了一個不一樣的故事版本,舉證責任將落在勞工身上。勞工必須四處蒐證,證明當初是雇主逼簽離職書,除非握證據證明被雇主脅迫簽字,否則訴訟的贏面不大。
實務上常見雇主用「不簽不發薪」來要求勞工簽自願離職書,其實勞工朋友就算當下拒絕簽署,日後仍可以藉由調解、訴訟等管道取得應得的薪資。
老闆落跑 2方式討回欠薪
Q:老闆突然落跑,又欠員工薪水怎麼辦?能不能搬走公司的財產抵薪水呢?
A:勞工沒有權利直接私自搬走公司的資產,如果公司提出告訴,勞工有可能吃上竊盜或強制罪的刑事官司。老闆欠薪,員工可先對公司資產行使「留置權」,訂定1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老闆如果不在期限內給付薪資,就會以資產抵充薪水。溫令行律師建議,勞工除可通報勞工局處理外,另外也可以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公司的應收帳款或資產,以便日後求償。
此外,基於企業互助原則,政府要求企業提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只要員工有投保勞保,若事後公司有倒閉、破產的情況,勞工就可以申請以基金墊付欠薪,但至多以6個月薪資為限。
競業禁止約定 需符合5標準
Q:員工簽下競業禁止約定,離職後跳槽到競爭對手的公司,會被老東家提告嗎?
A:公司為了避免員工在公司成長茁壯後跳槽到對手公司、甚至自己開宗立派,成為知己知彼、具威脅性的競爭對手,經常要求員工簽下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在任職時和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能直接或間接從事同性質的工作或到對手公司上班。如果勞工在公司是一號人物,簽了競業禁止條款卻跳槽到對手公司,被告的機率當然很大。勞工在簽約前,應仔細確認條款內容,多方思考後再簽約,以免不小心自行套上了枷鎖。
針對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勞委會有5項衡量標準,包括雇主必須有值得保護的利益存在(如特有的技術);離職勞工是否有損害原公司利益或背信行為;勞工須有一定職務及地位;競業禁止有一定的範圍,如訂出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等,不能無限上綱;在競業禁止約定的期間內,雇主須補償勞工。雖然法律尚未明文化列入這些規定,但已成為實務上法院的重要參考標準。
溫令行
任職:令珩法律事務所
經歷: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顧問律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新北分署講座、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法專案講座、台北律師公會民事法、家事法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專長:民事訴訟、不動產法律、商業非訟、智慧財產權、家事及繼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