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千萬不要因為孩子還小、能力有限,就越俎代庖地扛起原本屬於孩子的責任。
從以前開始,每當小翔的媽媽帶兒子去速食店用餐時,只要小翔因為個頭小、力氣弱而被欺負,她就會衝到遊戲區去責罵別的小孩粗野、沒規矩……小翔年紀還小的時候,覺得有這樣的媽媽真不錯,反正一有事只要喊媽媽救命就行了;可是他越長大就越覺得,媽媽這種越俎代庖的習慣,只會帶給他更多的麻煩與不幸!
就像今天,小翔的媽媽又衝到學校警告欺負兒子的同學,要是再敢當眾嘲笑小翔,她就要對他不客氣了!小翔放學回家,便對著媽媽崩潰哭喊:「媽媽!妳幹嘛又來學校罵人⁈妳每次幫我去罵同學,同學只會更討厭我、更排斥我……現在我一個朋友也沒有了,沒有人欺負我、也沒有人要理我,這樣妳就高興了嗎!」
基於教養職責,把孩子的問題都視為是父母要處理的領域
小威上了小一之後,功課比幼稚園時爆增了許多,這對好動又缺乏耐性的小威來說已經夠辛苦了,偏偏每天幾乎都會有生字功課,他不但要乖乖地把字正確寫進格子裡,媽媽還經常因為小威字寫得不夠漂亮,而擦掉要求他重寫……為此小威不知憤怒、哭喊著和媽媽起了多少次衝突,但媽媽始終認為不這樣堅持,小威的字就不會寫好,尤其還會讓孩子養成對自己分內的事都敷衍應付的心態。因此,小威的媽媽不惜扮演讓兒子憎惡的「橡皮擦媽媽」,也堅決要負起「為了孩子好」的教養責任。
其實,對上述三例中的父母來說,孩子的問題都並未剝奪父母實質的需求、或影響到他們本身的權益,他們純粹只是出於自己的焦慮、擔心,或者心疼孩子、想要解除孩子的負面情緒,而覺得自己有必要去做些什麼。再不然就是受到責任感的驅使,覺得孩子的能力、表現都是父母的責任,如果父母不要求、不出力、不處理就是失職,於是就責無旁貸地把原本應該是孩子要面對的事,都承攬為父母自己的問題了。然而,錯認問題所有權,很容易就會導致親子關係緊張、孩子也將學會推諉卸責。
從林太太的例子中,可以看到兒子對媽媽態度惡劣,女兒也養成了不負責和諉過的習慣。而小翔的媽媽總是習慣幫孩子出面處理問題,不但沒有替小翔解決麻煩,反而讓問題變得更嚴重、親子關係也更惡劣。
至於被逼著要把字寫端正、寫漂亮的小威,往後是否真能如媽媽所願,寫出一手好字、並且懂得認真負責還很難說,但絕對可以預見的是,小威寫作業的學習胃口很可能就被媽媽搞壞了,更糟糕的是讓小威產生了與媽媽對立的想法─如果我真照著媽媽的意思做,不就表示媽媽說的全都是對的?!
該是孩子的責任,就還給孩子去承擔!
很多青春期孩子的叛逆行徑,都只是為了不想讓父母稱心如意,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對立局面,很可能就是在孩子還小的時候,父母總覺得自己有責任,尤其還真的很有力量(因為孩子此時還需要依賴父母)去強制改變孩子,於是就在屬於孩子的問題上,強行加諸自己的意志,一旦孩子翅膀硬了、拳頭揮動起來比父母還有力時,不免就要來跟父母算算這筆帳了!
所以,父母千萬不要因為孩子還小、能力有限,就越俎代庖地扛起原本屬於孩子的責任。
父母的教養熱情與責任感,應該要放在明確地判斷「問題屬於誰」之上,並且要忍心把孩子的問題還給他自己來負責,而非包攬過來幫他做,或是逼著孩子要用父母覺得有效的方法,來處理這些父母「占為己有」的問題─這樣不僅是不尊重孩子有義務、也有權利用自己的方式來處理自己的問題,也等於讓孩子被迫要照著父母的指示和意願去做,而淪為父母用來解決自己(占為己有)問題的工具了。
什麼樣的問題,才屬於父母?
孩子的行為,造成父母實質的困擾、或是需求被剝奪
父母必須要真的受到孩子的行為或問題所影響,因而造成生活不便、需求被剝奪,才會被迫成為「問題擁有者」,問題所有權才屬於父母所有。例如:
孩子一直霸占浴室或電話,致使父母無法使用。
孩子擅自使用父母的電腦,還把裡面的重要資料刪除了。
孩子在客廳裡玩耍,不小心把媽媽心愛的花瓶打破了。
孩子在父母剛擦乾淨的地板上,踩出一個一個的黑腳印。
孩子不告而取父母的錢,並隨意亂花掉。
當父母受到孩子的行為影響而擁有問題時,自然可以為了解除自己的困擾、或是捍衛自己的需求、權益,有權利也有理由要求孩子約束行為、或是處理好他的問題,不要牽連到父母。
孩子的行為,造成他人的不便、或損及他人權益
此外,孩子的行為也許沒有影響到父母,卻實質影響到了其他人,這樣也是不可以的。此時負有教養之責的父母,就必須出面約束孩子的行為,要求孩子不能「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類屬於「公德」的教導,問題所有權也屬於父母。例如:
接近午夜,孩子還把電視開得很大聲。
孩子和鄰居的友伴一起惡作劇,亂按其他人家的電鈴。
孩子到親戚家做客,隨意翻弄別人的東西。
孩子一直霸占著公園裡的鞦韆,無視其他等著想玩的孩子。
孩子直接插隊購物或結帳。
孩子的行為,影響本身健康或危及自己、其他人的安全
父母做為孩子的監護人,也有責任維護孩子健康並確保其遠離危險,所以當孩子的行為損及自己的健康、危及本身或其他人的安全,父母有責任與義務阻止這樣的事情發生,此時問題所有權也屬於父母。例如:
孩子放學後經常買高熱量的垃圾食物來吃。
孩子與友伴在靠近馬路的地方踢球。
孩子手拿尖尖的東西奔跑。
四歲的小姐姐拿整顆魚丸給一歲的妹妹吃。
孩子在沒有安全措施之下就爬到高處去取物。
孩子用力地抓、捏、耍弄小動物。
其實,身為社會的一分子,只要看到他人的行徑會引發危險、傷亡,任何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出面干涉。譬如我們看到有人在易燃物旁引火,雖然導致火災未必會造成我們本身的財務損失,但做為有良知的好公民,我們都應該遏止這樣的行為,要是對方不聽勸阻,我們甚至可以訴諸公權力處理。更何況如果是自己的孩子有類似的行為,父母當然應該立即介入、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