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加上通勤時間,回到家後,只剩下洗澡睡覺,無法陪家人,更不用談什麼生小孩,增產報國,睡都睡不飽了,誰還有閒情逸致生小孩,少子化就是這樣一環扣一環的結果。
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傳出行政院長賴清德與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在餐會上針對吃飯跟通勤算不算工時,展開唇槍舌戰,林淑芬先表態說,「如果一個工人一天上班8小時、加班4小時,加上中餐、晚餐休息2小時,一天就工作14小時。」賴清德回嗆,「通勤時間不是上班,吃飯是休息,不算連續工作。員工在吃飯了,怎麼會算是工時?」
林淑芬接著說,若再加上交通往返各1小時,休息時間就不到8小時。賴揆則說,應就大多數勞工就業狀況來評估其上下班車程,如果以大多數人來看,上下班通勤不會超過1小時,「大概30、40分鐘就算遠的。」
在這則新聞中,針對「通勤」到底算不算工時,我有三個想法
一、通勤不會超過1小時,賴神不知民間疾苦
賴揆說,多數的上班族通勤時間不會超過1小時,對此我很不以為然,我家住景美,搭乘公車轉捷運到內湖上班,單趟通勤時間就是1小時,來回就是2小時,像我這樣的人多不多?看看每天上班時,公車跟捷運上都擠到沒位子坐的情況,我認為像我這樣每天來回花2小時通勤的人其實不少。
我的很多同事住在桃園、宜蘭、土城、蘆洲,通勤時間想必比我更長,所以賴揆所說的通勤時間1小時是少數,反映出賴神真的是神,不知民間疾苦,離大台北地區的上班族很遠,建議賴揆可以試著從景美通勤到內湖,實際測量,體會跟感受一下,早上拼命跑步拼九點打卡的感覺,拉近我們的距離好嗎?
二、通勤不算上班,卻是上班族必須付出的成本
通勤對普通上班族而言,付出了時間成本、體力成本、交通成本,一個勞工決定要不要去這家公司上班時,會把這三點也評估進去,勞工最後所取得的薪資,就算沒有通勤津貼這一項,這隱含的耗損卻百分百存在,為了工作通勤是必要的付出,畢竟大家都不是神,無法騰雲駕霧去上班,也不像小叮噹有任意門,一打開門就能打卡,當然賴揆也不是神,上下班也是要通勤,但你有司機接送,可以車上睡覺休息,上班族能嗎?很難。
林淑芬委員提及若勞工上班8小時、加班、通勤、吃飯,一天工作時間恐高達16小時,質疑輪班休息時數不足8小時。由這段話看來,林委員想論述的意思,應該不是通勤時間要算工時,畢竟現階段台灣很少企業會把通勤時間算工時;她想表達的應該是,勞工輪班間原本間隔11小時如果縮短到8小時,勞工根本無法好好休息。上班加上通勤時間,回到家後,只剩下洗澡睡覺,無法陪家人,更不用談什麼生小孩,增產報國,睡都睡不飽了,誰還有閒情逸致生小孩,少子化就是這樣一環扣一環的結果。
勞工休息不夠之下,屢次出現在新聞版面的客運司機交通意外、醫護人員吊點滴上班、醫療疏失等等事件,一定會再發生,政府在修訂勞基法時,不讓輪班制勞工得到充分休息,等事故發生時再來檢討,再來說遺憾,都只顯得這個政府矯情、偽善又無能。
三、勞基法規定,上下班通勤事故算職災
我有位朋友每天從淡水到台北松山區上班,耗費的時間絕對也超過1小時,她先搭捷運到市區,再換騎摩托車到公司,有次天雨路滑,她摔斷了腳,不僅獲勞保傷病給付,老闆還包了一包慰問金給他。
上班不是不算工時嗎?為何還可以得到勞保給付?根據《勞基法》,通勤災害是可以申請勞保給付,規定如下: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醫療、傷病、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從這樣來看,通勤時受傷都可以申請勞保給付,通勤絕對是上班成本。
我是準時六點下班的上班族,鮮少加班,單趟通勤1小時,回到家後感覺是非常疲憊,更遑論那些需要常加班甚至輪班的勞工,輪班間隔要不要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無須我說什麼大道理,只要你去想想,要不要讓你的小孩長大後過這樣輪班的生活,甚至還要連上十二天班的日子,就會有答案。
政治人物只要有三項化學元素,就不會惹民怨,哪三項呢?答案是銅鋰鋅(同理心),希望院長快點找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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