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好的環境,並不是指誰的錢比較多,而是指穩定、熟悉的環境,以及可以給孩子比較有想法的照顧計畫。
其實,監護權沒有這麼困難。
監護權,其實正式學名叫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與負擔」,只有父母雙亡,或是父母都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才會有監護人,才有監護權可言。不過為了行文方便,我還是稱監護權好了。
首先,治本的方式,就是不要為了孩子結婚。如果只是剛認識三個月,麻煩先認識一下他的朋友、兄弟姊妹與父母。這個男人可能只有在誘拐女人上床時甜言蜜語、風趣幽默,但是「昨瞑山盟海誓,睏醒有夠歹勢」這種情況,非常容易發生。況且沒有準備,有了孩子,許多男人的第一反應就是逃避。而當因為孩子,所以結婚逃避不了,下場就是冷漠。
所以請不要因為孩子而結婚,大不了自己養而已。
其次,如果不幸進了一段悲慘的婚姻,也不要因為孩子而不離婚。一個不健全的家庭,孩子不會比較快樂。許多人會擔心,進了法院以後,法院會以父親的經濟能力比較好,而將監護權判給父親,這是非常大的誤解。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會有社工或程序監理人來輔助探視。他們會在訪問父母與孩子以後,觀察父母與孩子的互動,對法院做出建議。當然,法院不必然一定會參考這些人的看法,但是他們的建議,確實具有一部分的效用。所以,我在協助社工上課時,都會跟社工們建議,除了定期約訪時間外,可以考慮出其不意地去家庭訪問,有時候會得出意想不到的收穫。例如訪談當天案主家裡打掃得很乾淨,隔了一週去明察暗訪,發現其實案主家裡根本就是職業賭場,只是那天暫停營業而已。
很多案主都是很會偽裝的。
法院重視的癥結點,大致上都是在於與孩子的親密度,以及哪個父母可以提供孩子比較好的環境。就親密度而言,就是在離婚前,誰陪伴孩子的時間比較多。換句話說,即便是我,為自己打監護權的官司,應該也是會輸的。每天工作十四個小時,我應該有的監護權對象,大概只有我的當事人,而不是我的小孩。所以,經濟能力並非重點,父親即便經濟能力比較強,那也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爸爸出錢養孩子、媽媽出人照顧小孩。所以,比較好的環境,並不是指誰的錢比較多,而是指穩定、熟悉的環境,以及可以給孩子比較有想法的照顧計畫。
從這裡衍生出來的原則,就會有「幼年從母」與「穩定性」兩大原則。
幼年從母,所指的就是原則上,小孩子越小,就越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主要照護者由母親來擔任的可能性會比較大。另外就是穩定性原則,所謂穩定性,其實是指不要變動太大。父母離婚已經對孩子有些陰影,如果要孩子離開熟悉的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好。因此,原則上孩子在誰那裡照顧,就比較有可能取得監護權。
然而,這樣的說法在台灣的社會裡是比較矛盾的,尤其是跟公公與婆婆同住的女生,其實比較辛苦。因為一旦搬出公婆家裡,就很難兼顧穩定性原則。所以我會建議,如果非不得已,不要輕易搬離夫家,因為這樣會看不到孩子。公婆往往這時候就會不准媽媽來看,一副「妳要走可以,孩子是我們家的」這種態度。真的逼不得已要搬走,請記得帶走孩子,然後向法院提出離婚。
不過,我還真曾經接過一個案件,女方離家,只記得把夫妻共同養的小狗帶走,但是卻把孩子留在老公家,然後說她很愛這個孩子,後來果然慘遭法官打槍,認為在這個媽媽的眼裡,其實人不如狗。
所以,就女人的角度而言,不要擔心小孩的主要照顧者不是自己,因為經濟能力絕對不是考量的重點,誰愛孩子、誰關心孩子,才是法院所考量的問題。
然而,我還是希望媽媽可以考慮在婚後盡量去工作,因為這是將來如果婚姻有意外時的本錢。坦白說,即便與先生已經事先講好,有些先生還是會基於自己在外賺幾個錢,就對老婆頤指氣使,認為她什麼用處也沒有。如果先生希望太太留在家中照顧家庭生活,請認真地與先生討論,明白地告訴先生自己為了這個家做了多少事,並且協議清楚,請先生感恩太太在家工作的辛勞,自動自發地給予太太家庭處分金。
女人還是要有錢啊!而且,請不要想著挖老公的錢,自己賺比較實際。不過,孩子的扶養費,無論如何都一定得要,而且記得一件事,養孩子是天職,付錢也是應該,孩子的監護權在誰手上,依法都是要付錢的。
本文出自《請問呂律師》,三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