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常被女人們問到,離婚再婚以後,新任的丈夫很疼小孩,她很希望擺脫過去,讓小孩跟著新任丈夫的姓,可行嗎?
首先,要讓孩子跟著新任丈夫的姓,必須讓孩子先讓新任丈夫收養,這是因為子女只能在父姓跟母姓中擇一,而要讓新任丈夫收養,必須要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這是要開庭的喔!法院還會傳生父出庭陳述意見,於是在這之間就發生了不少曲折動人的故事,我來找個實際發生過的法院判決讓大家聽聽看吧!
在這個真實案例中,生母小蘋在離婚後跟新任丈夫阿偉結婚了,阿偉是個好男人,也願意把小蘋跟前任丈夫所生的孩子小新當做自己的孩子一樣疼愛,小蘋心想,如果能讓阿偉收養小新,她就可以完全割捨掉前段婚姻的不愉快,就當做自己的人生重新開始,阿偉也樂見其成,於是就由阿偉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小新。
原則上,子女被收養一定要經過生父、生母的同意,否則動不動就可以換父母親,世界不就大亂了。只是如果父母對子女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時,法院還是可以強制裁定認可子女被他人收養。
而在這個案例裡,小新的生父阿華出庭時就表示不願親生兒子小新被他人收養,但是小蘋則表示離婚後不久阿華就入獄未能照顧小新,很少支付小新的生活費也很少探視,應該有符合民法所說的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事實。
但有趣的是,阿華的母親,也就是小蘋的前婆婆卻還是常常去看孫子小新,甚至每月都固定拿錢給小蘋當做小新的生活費。
......即使生父的親職能力有限,但如果親屬支援系統對被收養人付出關懷、協助,應該也屬於生父親情之延伸,所以雖然生父在保護教養部分有疏忽,也不至於說他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這個法官的看法大約是如此。
案例中還有個很值得探討的爭議就是,法院還請了不同的社工單位到小新的繼父阿偉還有生父阿華各自的家庭去做訪視,通常這是因為居住的縣市不同,權責單位不同,但有時候就會做出矛盾的建議。
訪視阿偉的社工說:
小蘋與阿偉都是二度婚姻,雙方對彼此的孩子都相當照顧,雙方家人也都支持阿偉收養小新,給小新一個完整的家庭環境,動機正向,而訪視時阿偉跟小新互動緊密,小新稱阿偉爸爸,在角色認知上已認定阿偉是父親,看起來小新在適應上不會有太大衝擊,故建議法院裁定認可。
訪視阿華的社工說:
阿華或母親一直有持續探視小新並提供扶養費給小新,阿華對於服刑完也有工作計畫,未來有持續照顧小新的期待,阿華因為擔心小蘋跟阿偉總共要扶養4名子女負擔沈重,對於小新之照顧恐怕力有未逮,所以不同意出養;表達思緒清楚,事件描述明確,對未來出獄後之生活有規劃,未來來更希望與小新再度共同生活,顯見其親情,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建議此案無出養必要性。
最後法官權衡,雖然繼父阿偉是個合適的收養人,但是生父阿華對小新仍有提供相當程度之關懷及扶養協助,並已著手規劃出獄後之工作,且有再度將小新接回照顧的強烈意願,親屬支持系統穩定,應無出養之必要性;而小蘋與阿偉相識、交往時間不長,又剛面臨角色轉換,婚姻關係亦未趨穩定,甚至小蘋還剛產下一女,阿偉是否能同時妥適照護4名子女,並將小新視如己出,還待觀察,為避免將來兩人感情生變,造成小新短時間內之身分變更,現階段自不宜讓阿偉收養被小新為養子,於是駁回了這件收養認可聲請。
一個即將出獄重新開始的生父,一個重組的四子家庭,法官幫孩子選了前者,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