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給男人養聽起來好像沒什麼不對,那男人給女人養呢?也是可以做做家事,說要操持家務或追求成長就說得過去嗎?
女人給男人養聽起來好像沒什麼不對,那男人給女人養呢?也是可以做做家事,說要操持家務或追求成長就說得過去嗎?
來看法官怎麼說喔!
法官認為,婚姻關係維繫中最重要的因素是雙方價值觀之認同,夫妻雙方本來就各有其在婚姻關係當中的需求,如果價值觀不同,就可能形成婚姻維持的障礙。
法官甚至從幾個方向詳細去評析為什麼這對夫妻的婚姻已經沒有理由存續下去。
一、經濟合作
婚姻當中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和諧的經濟合作下,個人才能進而滿足其它各項需求,所以生活上的互相扶持與照顧及對未來生活的願景,對處於接近中年太太而言,自然有其現實面的考量及轉變之正當理由。
太太提到先生:
得過且過,不思改進,甚至誤以為我們關係和睦,根本是不能期待與依靠的人,這樣的生活根本看不到未來有任何希望,只會隨著我們年紀越來越大而使我自己負擔越來越大、生活越來越糟,這種日子是個無底洞,沒有未來可言,我卻拿他沒辦法。
先生提到婚姻:
先生提到婚姻:
除了她提起的工作問題外,我覺得我們的感情很融洽,也沒有經濟上的問題,工作上的問題她說我不積極努力,我曾經提起要做夜班的工作,她與她母親說那不是我這個年紀應該做的,市政府那種臨時的,她們也說不是長久之計,她對我工作的要求到底在那裡,我到現在也搞不清楚。
法官認為,這對夫妻在婚姻之經濟合作關係上,確實存在有重大的價值認知落差。
二、家務勞動
先生說:
法官認為,這對夫妻在婚姻之經濟合作關係上,確實存在有重大的價值認知落差。
二、家務勞動
先生說:
我在婚姻中處理家務才能讓她可以專心工作。
太太說:
太太說:
後勤支援的角色,應該是雙方認同下,婚姻關係才可以維繫下去。我並沒有期待他在我們的婚姻關係中擔任此角色。
法官則是認為先生未能具體指出他在家庭勞務上有什麼與太太相較的特別犧牲,很難用操持家務來做不外出工作的理由。
三、感情依附
法官認為,婚姻原則上是因為雙方情愛的基礎而結合,婚姻關係中夫妻感情和諧的維護,是婚姻關係雙方均需面對之課題,法律所設婚姻制度保障,無從也不可能拘限任何一方的感情,當一方對婚姻已無感情存在時,另一方即便有再深的感情需求及依附,法律仍不得單以此為由而拘限一方之感情進而維持婚姻。
其他值得探討太太提出的說法包括:
法官則是認為先生未能具體指出他在家庭勞務上有什麼與太太相較的特別犧牲,很難用操持家務來做不外出工作的理由。
三、感情依附
法官認為,婚姻原則上是因為雙方情愛的基礎而結合,婚姻關係中夫妻感情和諧的維護,是婚姻關係雙方均需面對之課題,法律所設婚姻制度保障,無從也不可能拘限任何一方的感情,當一方對婚姻已無感情存在時,另一方即便有再深的感情需求及依附,法律仍不得單以此為由而拘限一方之感情進而維持婚姻。
其他值得探討太太提出的說法包括:
婚姻不就是希望能跟另一個人有快樂的生活與美好的日子嗎?若一個人生活得好好的,步入婚姻之後卻要接收另一個人的經濟窘境,讓自己身心俱疲,踏入一個無底洞,對未來的生活能否好轉不可期待,那結婚是為了甚麼呢?
最後法官衡量太太主觀上有強烈解除婚姻關係的意願,而且審酌兩方年紀都不大,學經歷均具有一定之工作能力,並沒有互為扶養之扶助需求,也沒有在婚姻關係過程中所形成之明顯經濟狀況不對等的情形,即使先生極力主張不要離婚,但婚姻並非為了滿足單方之感情,總之最後判決雙方離婚了。
我覺得很有趣的是,如果同樣的事實,發生在,男方一個人賺錢,女方不願外出上班而只想當家庭主婦,法官還會做出一樣的判決嗎?如果是,社會的觀感又是什麼?會說是恐龍判決嗎?
大家覺得如何呢?
最後法官衡量太太主觀上有強烈解除婚姻關係的意願,而且審酌兩方年紀都不大,學經歷均具有一定之工作能力,並沒有互為扶養之扶助需求,也沒有在婚姻關係過程中所形成之明顯經濟狀況不對等的情形,即使先生極力主張不要離婚,但婚姻並非為了滿足單方之感情,總之最後判決雙方離婚了。
我覺得很有趣的是,如果同樣的事實,發生在,男方一個人賺錢,女方不願外出上班而只想當家庭主婦,法官還會做出一樣的判決嗎?如果是,社會的觀感又是什麼?會說是恐龍判決嗎?
大家覺得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