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性高也代表成功時的報酬可觀,假設最後能夠上市,就能獲得巨大的收益。
除了實務觀點之外,巴尼等人也注意到國家制度的重要性,也就是各國「破產法」的差異。
「破產法」會影響創業?
「破產法」的規定影響公司結束營業的損失程度,法條也因國家而異。例如,美國除了清算企業的「破產法」第7條之外,還有以重建為目標的第11條。如果適用第11條就能減輕經營者的負擔,或許有機會東山再起,或是展開新事業。但是根據巴尼等人的論文,並非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有類似第11條的法律(日本有「公司更生法」與「民事再生法」)。
更重要的是,實際執行破產手續的速度與複雜程度,也因國家而有所不同。如果破產手續繁雜費時,對於想要盡快結束事業並展開另一項事業的創業者來說,就會增加時間與金錢的成本。
巴尼等人根據實質選擇權的觀點,主張國家的「破產法」與法律手續能夠降低經營者結束事業的成本,創業者更能承擔風險,也能活化該國的創業活動。
後來巴尼等人也針對這個題目進行實證研究,二○一一年在《商業風險期刊》上發表論文 ②,另一位共同作者是來自貝伯森學院的教授山川恭弘(山川是少數在美國活躍的日籍管理學者之一)。
巴尼與山川等人在這篇論文中,使用世界各國十九年來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發現破產手續速度愈快、成本愈低、經營者的金錢負擔愈輕的國家,創業活動愈多元。
日本的創業環境
日本的創業環境好嗎?不久之前,日本還常被批評「創業不夠踴躍」。實際上,根據巴尼與山川等人的論文中引用OECD的統計,日本在一九九○年到二○○八年的開業率是○.○四,遠比其他主要國家都低(美國○.一、德國○.一七、新加坡○.一八)。
此論文也使用世界銀行的資料,從幾個面向將各國「結束事業的難易程度」定量化,發現日本的「破產法」與手續並非不利於創業。舉例來說,日本的破產手續時程約○.六年,比美國與韓國都短(兩者都是一.五年),破產手續的成本也相對較低。
關於這個主題的研究才剛起步,還不到急著下結論的階段。根據美國南加州大學的白容旭二○一三年在《經濟與管理策略期刊》發表的論文③,透過美國六十六萬人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結論是二○○五年美國修改「破產法」對創業環境沒有影響。
巴尼等人拋出的問題讓這個主題受到矚目,大家應該都希望這個領域能有更多研究。我認為考慮日本的創業環境時,只討論「結束事業的難易程度」或許不夠充分,根據前述的論文,日本的「破產法」與行政手續未必比較不利,可是創業率依然很低。或許我們還需要考慮「職涯的接續」,也就是創業失敗後是否容易找到工作。
創業失敗後還能找到工作?
在美國,史丹佛與哈佛大學等知名大學MBA學生流行創業,並且牽動美國的經濟發展。為什麼流行創業呢?部分原因可能是他們都很優秀,才能想到傑出的商業點子。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即使創業失敗,也無需煩惱換工作的問題,所以能夠盡情冒險。創業失敗時,雖然也能選擇再次展開新事業,但也可以進入其他企業工作。換句話說,就是「暫時收起創業者的資歷」。
換工作在美國社會是常態,美國企業的人資甚至會給予具備創業經驗的求職者高評價。在這樣的社會中,即便自己成立的公司倒閉,也有其他企業可以選擇,尤其是名校MBA的人才有了創業經歷加上人脈,轉業的選擇多了很多。
換句話說,美國的法律制度可以保障結束事業時不會有太大的損失,也能讓創業者有機會進入其他企業工作。以實質選擇權來說,從職涯發展的面向來看,不確定性的選擇價值也很高,正因為即使創業失敗也不必擔心生活,所以大家能夠大膽地冒險創業。
日本的環境又是如何呢?十幾年前我還在日本的公司工作時,曾經看過許多在大公司工作的朋友或稍微年長一點的人,毅然決然辭職創業。有些人獲得成功,也有一些人並不順利,更遺憾的是,這些人即使想要回到原本的業界,多半也很難找到願意接受的公司。
就我的觀點來看,如果日本的勞動市場流動率更高、換工作更加自由、人資負責人能夠給予創業者良好評價,讓創業者即使不創業也能有其他好的選擇,應該能鼓勵更多人選擇創業。
最近不少大公司開始提供「回巢」獎勵,讓辭職的創業者即使失敗也能夠有其他工作機會。用實質選擇權理論來說,就是「提高創業的選擇價值」。
這樣的情況在日本新創界愈來愈顯著。磯崎哲也在《創業財務學》就提到,即使事業失敗,有創業經歷的人所培養的判斷力,也能讓不拘形式的企業趨之若鶩。我在與日本創業相關人士的交流中,也得到類似的感受,不過這個趨勢只限於「新創業界」,尚未充分普及到中型或大型企業。
我希望這個趨勢還能延伸發展,以提升我們的創業選擇價值。
(本文選自全書,張若儀整理)
作者:入山章榮
出版:先覺出版
書名:杜拉克過時了,然後呢?──貼近時代脈動的管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