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可能有這樣的疑問:勞工依公司規定加班後,公司都有給加班費,為什麼仍然被勞工局罰錢?以下整理常被公司忽略的勞基法加班規定,小心不要再誤踩地雷!
1.注意加班前的法定程序
《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也就是說,公司若有讓員工加班的需求,一定要曾經取得工會同意,或召開勞資會議同意。遇到勞動檢查時,勞檢員可能會請公司出示符合規定的勞資會議作業流程和紀錄,如果公司連一次會議紀錄都提不出來,程序上就違法了。光是欠缺一紙會議紀錄,恐怕就要面臨至少2萬元的罰鍰!
2.記得先休息再加班
假如公司正常下班時間是下午5點,今天老闆請勞工留下來加班,那要從幾點開始呢?許多人的直覺是:那就5點繼續工作呀!趕快做完可以趕快下班不是嗎?但是請別忘記《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如果勞工從下午1點到5點都在工作,已經連續工作4小時,那麼接續加班就會違反第35條規定。此時合法的方式是,先讓勞工去休息用餐半小時以上,再繼續加班。
但這種方式有時候勞工也不願意,畢竟早點下班比較重要。如果只因為額外1小時的加班,還要多延宕半小時下班時間,為何不直接從5點加班到6點就好呢?假如勞資雙方都希望這樣,建議在加班前提早讓勞工休息。舉例來說,下午3點先休息到3點半,下班後就算接著加班1小時,也不會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而違法了。
3.加班費計算錯誤
《勞基法》規定,加班費計算方式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或3分之2以上。規定看似簡單,卻讓很多公司的人資搞錯。例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算法,月薪制勞工是以工資總額除以240來計算,公司若只用底薪來計算當然會違法。
勞基法當中定義的「工資」,只要符合「勞工因為提供勞務所獲取的報酬」以及「制度上經常可以領到」兩項標準即可,因此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都要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另外,有些公司習慣以小數「1 . 3 3」「1.66」來算加班費,同樣違法。因為法律
規定以分數三分之一以上來計算,轉換成小數是「1.333……」,公司自動捨去後面的循環小數,變成低於勞基法了。建議用分數計算,或直接改採「1.34」、「1.67」更保險。
4.超時加班仍然違法
《勞基法》有規定加班時數上限,一旦超過上限即使給足加班費仍違法。除非有天災、事變等特殊情形,否則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律不能超過12小時。另外,勞工每月加班上限是46小時,包含每天超過正常工時(通常是8小時),以及每週超過40小時(通常是星期六加班)的部分都要算在這個限額內。簡單來說,如果實施週休2日的公司,每個工作日都讓員工加班約2小時,那1個月下來就會接近甚至超過46小時上限。此時萬一還讓員工週六加班,就很可能違法。
5.例假日不能加班
最後一個資方常犯的錯誤,就是讓勞工在例假日來加班。2017年起,《勞基法》明訂,每7天應有2日休息,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而這個例假只有天災事變時可指派勞工出勤。如果沒有天災等特殊狀況,即便勞工同意來加班,公司照樣會違法。
至於例假日要安排在星期幾,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有些雇主認為,這週恰好星期天需要人手支援,就把例假日調整到星期六,下星期再讓勞工恢復星期天是例假,難道不行嗎?由於例假間隔超過6天(即這星期六到下星期天),仍舊違法,但若適用30-1或84-1的工作者,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通過,即可做假期調整。
小提醒:適用《勞基法》第30條行業必須遵守最少7休1天例假的規定,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1.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2.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3.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金豐企管總經理林光雄)且即使符合上述情況,亦須經勞資雙方書面簽訂「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