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立法院內針對「一例一休」「刪除國定假日」等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吵得不可開交;而社會上對於該放幾天假、怎麼放的議題,同樣爭論不休。事實上每一次修改勞基法,只要牽涉到工作時間變動,絕對會挑動勞資雙方的敏感神經。對於勞工來說,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有工作的時間都應該獲得報酬;但雇主卻認為有產值才會心甘情願掏錢。勞資雙方對於「工時」的觀點差異,成為後續所有爭議的開端。
工作時間不等於勞動成果
以下情境或許在你我的工作場所都曾發生:勞工向主管反映時常加班卻得不到適當的補償,雇主反而指責勞工缺乏效率,還想跟公司拿加班費; 等到勞動檢查時,雇主發現他認為沒產值的時間,居然得付加班費,氣到直跳腳。
追根究柢,問題出在法律定義的「工作時間」跟資方認知不同。資方花錢雇用勞工,目的是完成工作、獲得具體勞動成果。但法律定義的工作時間,是「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的時間」,而不是「勞動成果的對價」。舉例來說,餐廳員工在上班期間固然要聽命行事,但萬一客人不上門,員工可能實際上沒事做;此時雇主當然還是要給付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不能主張因為餐廳沒賺錢,所以不付薪水。
也就是說, 勞動力是按時計費的商品,雇主花錢買到的,是在這段時間支配勞工的權限。至於怎麼支配使用才能發揮最大效益,那是管理學的問題,不是勞動法的規範目的。了解工作時間的法律定義後,許多爭議問題就迎刃而解。以國道客運司機為例,客運公司認為司機手握方向盤、輪子開始滾動那一刻才算工作時間。可是開車前檢查五油三水、清潔車廂、熱車等等準備時間,同樣是雇主指示必要的工作項目,當然要算工作時間並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