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任何以時間計費的商品時,使用時間長短便是交易雙方錙銖必較的項目,所以需要詳實記載使用時間,勞動力也不例外。勞基法規定雇主有義務製作並保存勞工的出勤紀錄,且以分鐘為單位逐日記載。不少雇主無法接受這點,他們認為資訊時代還要求勞工每天打卡太落伍了。
然而勞基法只規定置備出勤紀錄,並未強制用什麼媒介記載,公司用線上打卡或門禁紀錄來代替也可以。因應勞動型態多元化,針對媒體工作者、電傳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不在固定場所工作的勞工,勞動部制定了「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明訂可用手機通訊軟體、GPS紀錄、網路回報等等方式來記載工時。
為了避免公司以沒有出勤紀錄為理由, 規避給付加班費的責任, 2 0 1 6 年勞基法大幅提高雇主未做出勤紀錄的罰則,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同時還規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現在出勤紀錄已經是勞動檢查的「必考題」,資方應該如實製作,以免不慎受罰。
責任制不是公司說了算
雇主不想用打卡來管控上下班時間的常見理由是:我們公司是責任制,由勞工自行掌控工作時間,只要工作完成就能下班!回到本文一開始所說,這是雇主想確保花錢能買到勞動成果的說法,可是法律規定勞動力原則上是按時計價,當然不是資方能片面變更。
勞基法所允許的「責任制」規定在第84-1條,僅限於非常少數的工作者;而責任制員工並沒有排除按時計價的規範,只是放寬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例如保全業適用第84-1條,所以不一定每7天要休息1天,可以用排休的方式,同時每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不用計算加班費的時間)放寬到240小時。這個規定雖讓雇主可以更彈性的安排工作時間,無疑也增加勞工的勞累程度與身體負擔,因此近年屢遭勞工團體質疑,要求廢除。現在勞動部的態度是逐年檢討適用84-1的工作者,逐漸限縮責任制的範圍。可以確定的是,責任制絕非資方得以恣意使用,否則恐會觸法。
本文摘自今周刊特刊<勞動檢查一本通> …更多精彩內容請上《今周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