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娘我不妨坦白跟妳說,我們這幾年來做那件事的次數一隻手都數得出來,難道這不能構成離婚的原因嗎?」
我不禁想,我們的上一代女性,洗衣煮飯,樂當賢妻良母,是不是也跟這一代的女性一樣,也有當女人的需求呢?愛情對她們來說是必備品還是奢侈品?對我們來說,又如何呢?
「我問你,有當事人問過你這種問題嗎?」想到老公一天要面對那麼多的諮詢,恐怕這類尷尬的問題,絕不會是鳳毛麟角,他又是怎麼回答的呢?
「當然啊!這有什麼好希罕的?」他聳聳肩。
「所以,次數不夠對很多女生來說蠻重要的囉!?」
「那要問妳了,妳覺得重不重要?」
我想,這些女生都來到律師事務所諮詢了,恐怕是危及婚姻程度的重要。
那麼,次數不夠,真的可以訴請離婚嗎?
看看民法上法定必離的十大罪狀之一,包括重婚、通姦、惡意遺棄等等,就是沒有次數不夠。說是不堪同居之虐待嗎?又不至於。說是重大不治之惡疾嗎?對方又明明還能用,只是很少用。
我尷尬的請我們的小鮮肉助理幫忙找找法院的判決搜尋系統,過去有沒有「次數不夠」判決離婚案例,希望這不算是職場性騷擾~囧。後來大致可以歸納出,願意判離的法官如果要引用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當作判決離婚的事由的話,通常除了「次數不夠」之外,還會一併考量夫妻雙方是否有其他無法溝通或相處的狀況,也就是說,次數不夠還真的是判決離婚的考量『之一』。
其中一個法院判決案情概要大約是.......
「我們這幾年那個的次數一雙手都數得出來!」
她那席話灑落在家事法庭裡,揚起的....是一陣尷尬,幸好審理不公開,不然叫他男性的面子往哪擺?
「當初是她堅持要住娘家,我心疼她嬌滴滴的,不擅長處理婆媳問題,也順著她,只是岳父岳母就住隔壁房,我真的.....硬不起來。」
她為什麼一定得讓他這樣在法庭上自滅雄風呢?
「妳先生說,他有去看醫生,也常帶妳出國玩,只是勸妳搬出來妳都不願意?」
她低著頭沉著臉,但也聞得出默認了。
「再試試看好嗎?他都有在努力,妳也應該為維繫婚姻多做一點啊!」
原告之訴駁回!
在上面這個法院判決裡,法官考量了男方沒興致的原因,也覺得男方為了房事不順,盡了相當的努力,駁回了女方的請求,希望女方再給男方一次機會。
但其他判決裡,也有法官把未同房當作原因之一,但一併把其他夫妻關係不睦的事由大鍋炒,就判了准予離婚。
也就是說,這並不是特殊的案例。
到底是男人剩一張嘴,還是女人如狼似虎呢?
其實,我比較傾向,每個老婆心裡還是住著少女心,還是需要老公像戀愛時一樣,在乎她,仰慕她,而不是把她當作老媽子一樣使喚,除了保姆、清潔工跟廚師之外,請也把老婆當情人一樣對待。至於次數,我想應該只是參考指數之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