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幾乎把離婚當成家常便飯了,婚姻再也不是綁著一個人人生的枷鎖,律師事務所裡,幾乎都不缺家事離婚的案件。
其中,電視劇一演再演一樣收視率居高不下的,就是婆媳問題了。
媳婦到底是不是自家人呢?現代媳婦不像以前,要冠夫姓、要入祖祠,結了婚,究竟是嫁做某太還是維持自我的存在,界線越來越模糊。
結了婚,還住在娘家或和娘家比鄰而居的所在多有,多數是因為,現在是雙薪家庭居多,請個保姆,薪水就去掉一大半了,娘家的媽媽好商量,一通電話,一句撒嬌,無怨無悔為女兒服務,所以很多人不靠婆家,小倆口在外過的逍遙自在,孫子似乎不再像以前,屬於夫家的產物。
這個案例是,先生過世了,公婆想爭取對孫子的監護權,即使退萬步,也希望法院讓祖父母可以探視孫子。
祖父母認為:孩子的母親工時長,小孩多由領有肢體殘障手冊的外婆照顧,外婆行動不便難以勝任照顧孫子責任。且孩子的母親總以各種理由拒絕小孩與祖父母會面交往,有意使孩子疏離祖父母,又誤導孩子仇視已過世的父親,將影響小孩之心理健康及人格健全,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以請求改定監護人為祖父母。就算不改定監護,祖父母與孫子女間存有自然血緣關係,民法親屬編雖未明文規定祖父母之會面交往權,然基於民法第1055條所建立之價值體系,及全體規範精神,應不容否認祖父母對於未成年孫子女之會面交往權利,因此備位請求給予祖父母探視權。
法院又怎麼看呢?
法院認為,孩子的母親工時尚稱正常,而且工作也是為了養育子女的家計,又沒有不予保護、教養子女等濫用親權的行為,所謂並未裁定將監護權交由祖父行使。
至於祖父母的探視權呢?
「若肯認祖父母具有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則除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母一方外,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四人亦均得與未成年人進行會面交往,更有可能出現其他親人,例如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出面同為相類主張之狀況,如此勢將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遭致嚴重影響干擾,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成長利益。從而,民法第1055條第5 項明文規範僅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核屬立法者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所作成之明示決定,當無類推於祖父母以為適用之可能。」(摘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抗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總之法院以「為不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受干擾」否定祖父母對孫子有探視權。
這在許多老人家的觀念裡,恐怕是難以接受的。
其實我們在事務所裡見多了老死不相往來的婆家與媳婦,一紙婚約都簽不住原本相愛的人兩個人,更何況是關係微妙的婆媳。
未來的新婆媳關係,或許要重新定位,放掉過去的權力制衡,走向互敬互諒的平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