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辭呈時,不管老闆答不答應,都能打包走人;但如果事後反悔,很抱歉,這時的主導權就在老闆手上了。
一封辭呈的「有效期限」究竟有多長?
五月九日,總統馬英九批准了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的辭呈。然而,從三月二十九日翁啟惠以傳真方式提出辭呈,到五月九日馬英九批准,前後長達四十天;過程中,翁啟惠不只一次公開表示打消辭意,但「馬老闆」不但給自己超乎尋常的考慮時間,且不顧「員工」在此期間的鮮明表態,這樣的作法適當嗎?
適不適當?這個問題當然包含了許多政治考量,但若類似的情況發生在一般職場,那麼,至少在法律層面,「馬老闆」可以說是完全站得住腳。
這正是翁啟惠「被辭職」事件給上班族的重要一堂課。辭職,是你的權利,但能不能「撤銷辭呈」,這個權力卻完全掌握在老闆手中。
電話、電子郵件 都算辭呈
律師指出,所謂辭職就是「終止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只要老闆收到你的辭呈,就代表你已對資方「終止勞動契約」;接下來,不管老闆如何死纏爛打地求你留下,或是裝死擺爛置之不理,甚至批示「不准辭職」,只要你留給資方重新安排人力的準備時間合乎法規,時間一到,你還是可以名正言順地打包走人。
也就是說,如果翁啟惠適用《勞基法》,在三月二十九日提出辭呈的三十天後,無論如何都可離職。這就是《勞基法》給予勞工的「終止勞動契約」保障。
法律既然給了勞工單方面終止契約的保障,自然也得兼顧資方的權益:一旦你清楚表達辭意,無論是用口頭告知、電話溝通、電子信件、正式書函,未來若要反悔,都得看老闆臉色。
《民法》第九十五條的但書規定,除非你能在主管看到辭呈前,搶先一步或同時向主管表達希望取消這份辭呈,否則當終止勞動契約以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進入雇主的支配範圍,使他隨時得以了解,就產生了效力,勞工無法撤回。
辭呈一出,駟馬難追,而且是永久有效。未來想要「當作沒這回事」,唯一的方法,就只有「勞資雙方都同意」撕毀這張辭呈。換言之,老闆可以完全不理會你的悔意,依據這張辭呈請你走人。這,就是翁啟惠的困境。
在三月二十九日的傳真辭呈中,馬英九批示「再予處理」,並未表達慰留之意。因此,就算翁啟惠四月十八日在立法院表示,會「堅守崗位到最後一分鐘」、並在四月二十五日面見馬總統,已表達了不願辭職之意,但只要馬英九不點頭,都不算是「雙方同意撤銷辭呈」;不僅如此,「馬老闆」甚至還有隨時批准這張辭呈的權力,就算拖了四十天,也不違法。
以退為進拿喬 務必三思
事實上,企業裡也不乏這種無法追回辭呈的案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兼任講師王冠軍,曾任多家企業人資主管三十年以上,他曾在一家公司看過一位員工動不動就向總經理提出辭呈,當時因為總經理剛到任不久,對公司運作還不熟悉,每次都好言相勸慰留他,甚至讓他升官加薪,於是他食髓知味,每次都用這一招來威脅長官。
「但後來總經理忍無可忍,就不動聲色,把他的辭呈收在抽屜裡,不說准、也不說不准,只是默默地尋找替代人選。」幾個月後,總經理布局完成,就批准了這位員工的辭呈,整個局勢翻轉,讓向來得逞的員工措手不及。所以習慣拿喬的員工要注意,「以退為進」的手法不會永遠有效,不要把提出辭呈當作兒戲。
由此來看,如果你率性丟出辭呈之後卻又反悔,僅有的補救之道,就是溝通、溝通、再溝通。王冠軍也看過一位員工因為找到高薪的新工作,拿到新老闆的聘書後,以為轉職絕對沒問題,於是向原單位請辭。沒想到後來新的工作單位反悔,這位員工只好硬著頭皮回去求主管讓自己留下來。在這種關鍵時刻,要放下身段,王冠軍的建議是,「去向主管認錯,同時還要展現對工作的投入、以及對公司的忠誠」。
儘管原單位主管大可讓這位員工走路,因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但一位好主管應該有包容力,真心誠意地留住這個人才。至於先前那紙辭呈,王冠軍指出,雙方溝通後,主管只要回覆「不准」即可。「這樣的舉動反而會讓員工感覺窩心,認為自己被公司需要,往後絕對會加倍努力工作。」收回辭呈的難度,比提出辭呈更高,丟出前務必三思。
丟辭呈前,一定要先了解的辭職規定
1.怎樣算是提出辭職?
依《民法》第94及95條,若是透過「對話」,當對方清楚你的意思時即成立;若「非對話」,則通知送達對方時即成立。
2.要給老闆多少準備時間?
依《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1年,須在離職10日前告知;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於20日前告知;工作3年以上,於30日前告知。
3.辭呈丟出去能收回嗎?
辭呈形同你向資方表達「終止勞動契約」意願,依《民法》第95條但書規定,除非搶先一步或同時向主管表達撤回意願,否則,你不能自行撤回已經說出口、送出去的辭職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