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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1名無辜之人,可以拯救300人,你願意犯下罪行嗎?

殺1名無辜之人,可以拯救300人,你願意犯下罪行嗎?

2016-03-18 16:15

用一條命換三條命,多數人或許會覺得不妥。然而,若用一條命換三百條命呢?

作者:德國律師作家 費迪南.馮.席拉赫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之尊嚴不可侵犯。
但此言並不為真,因為人之尊嚴常受侵犯。


用一條命換三條命,多數人或許會覺得不妥。然而,若用一條命換三百條命呢?

全球最多人閱讀其作品的德國律師作家,《罪行》作者馮‧席拉赫在短篇散文集《可侵犯的尊嚴》,對人類的罪行、尊嚴、正義提出超越時代的思辨與詰問。

這是其中第一道問題,一個真實的故事。
四個被困在汪洋上,早已斷糧的水手,他們為了存活下去,三個有家室的成人決定殺了另一個孤兒見習生......

從這個故事起頭,席拉赫帶您思考,正義的對立面不必然是絕對的邪惡。(反之亦如此)

當喧囂的多數揮舞著民主與道德的旗幟,歧異的少數是否依然保有容身之處?

〈人之尊嚴常被侵犯──恐怖主義何以將決定民主〉/馮.席拉赫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深夜,美國士兵射殺了恐怖分子賓拉登,射殺令由美國總統下達。賓拉登死亡的消息一公布,美國響起了歡呼聲,紐約市民開心到上街跳舞。歐巴馬總統自豪地宣稱:「正義獲得了伸張。」不久之後,德國總理梅克爾說:「對於能成功狙擊賓拉登,我感到十分高興。」為了讓我們不至於對梅克爾的「高興」有所納悶,同黨的國會議員考德加以解釋:總理當然是以符合基督教信仰的方式感到高興。他說:「身為基督徒,我認為世間有邪惡,而賓拉登是惡人。當世間之惡減少了,身為基督徒是可以感到高興。」

但事情也許並沒有這麼簡單。單單一個人或一個政府真的可以身兼原告、辯護律師及法官,來決定誰該活、誰該死嗎?有許多人試圖證明這樣做是對的,但是大多數研究國際法的人都加以駁斥。如果仔細觀之,我們違逆仇視的欲念需求,而制訂出的所有這些法律及國際法規定所彰顯的是另一件事,而這件事隱藏在這些法律及規定的背後,比這些法律及規定更為重要。

一八八四年七月五日,英國小型貨輪「木樨草號」遇上了暴風,漂流到大海上,在距離好望角大約一千六百里處傾覆沉沒。船上共有四人:船長、兩名強壯的水手和一名瘦弱的十七歲見習水手。他們幸運地搭上救生艇逃生。等到風平浪靜的時候,他們開始檢查小艇上的存糧。情況不妙:船上只有兩罐蘿蔔,他們因此多撐了三天。第四天他們捕獲一隻小海龜,又撐到了第十二天。船上沒有水,他們只能偶爾用外套接點雨水來喝。暴風雨過後的第十八天,他們已經七天沒吃東西、五天沒喝水,於是船長提議殺死他們當中一人,以拯救其他人。

三天之後,船長想出了抽籤這個主意,輸的人就得被殺。但他們隨即想到他們三個都有家人,而見習的少年只是個孤兒,於是拋開了抽籤的主意,認為不如乾脆殺死那個少年。隔天早晨仍然看不見獲救的可能,船長就單刀直入地向少年開口。少年躺在小艇一角,口渴得快要發瘋,先前他喝了海水,身體虛脫,眼看再過幾個小時就會死亡。船長告訴他時候到了,一刀刺進他脖子。

接下來的幾天,三名船員吃少年的肉,喝少年的血。事發兩天後,一艘船經過,船上乘客發現了這艘小艇。三名生還者獲救,被送回英國。英國的每一家報紙都報導了這件事,歐洲的報紙也幾乎都加以報導,頭版上刊載了描繪這樁駭人事件的插圖,把所有的細節一一呈現在讀者眼前。輿論紛紛站在船員那一邊,認為他們情非得已,也吃盡了苦頭。

儘管如此,檢調單位還是將他們逮捕,交由法院審判。其中一名水手願意擔任證人,因此沒有被起訴。這樁案子以「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斯案」在法律史上留名,杜德利和史蒂芬斯是那兩名船員的名字。那場審判只提出了一個問題:那些船員可以為了拯救自己而殺死那名見習水手嗎?用一條命換三條命,法庭必須判定這種算盤是否能被允許。

我推測在這樁案子上,法官若是宣判無罪,多數人會感到不太對勁。可是請各位不妨換個數目來想。假如靠著那個死去的少年而活下來的船員不是三個,而是三百個呢?假如那個數目是三萬乃至三十萬,情況會有所改變嗎?這果真是人數的問題嗎?這個問題並非純屬空想,而是非常實際:想像一下,一架飛機自科隆波恩機場起飛,一名男子闖進駕駛艙,殺死正副機師後,透過廣播宣稱這架加滿油的飛機將飛往柏林,並撞毀在波茨坦廣場上。德國聯邦國防軍派了四架攔截機升空,緊跟著那架被劫持的飛機飛行。德國總理從廣場旁的辦公室撤離。如果德國政府下令擊落那架飛機,就能拯救數千名無辜的民眾。這時政府拿到了乘客名單,機上共有一百六十四名旅客,包括前往柏林的商務人士、兩名孕婦、六名孩童和一隻狗。

政府必須做出決定:相對於數千民眾,一百六十四名旅客算什麼呢?如果飛機將要墜毀,這些旅客反正也只剩下幾分鐘可活。換作是你,你會怎麼決定?

德國基本法的第一句為:「人之尊嚴不可侵犯。」此言當然並不為真,因為尊嚴經常受到侵犯。這句話的本意是指我們不應容許人的尊嚴受到侵犯。這一句之所以擺在德國憲法的開頭並非偶然,這是憲法裡最重要的一句話。基本法的第一條具有「永久保障」,意思是只要基本法還適用,這一條就不能更改。而政治人物也常掛在嘴邊的這份尊嚴究竟是什麼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說:尊嚴意味著絕對不允許將人變成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但「變成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又是什麼意思呢?

這個概念要回溯至康德。康德說:人能夠立下自己的道德規範並且據以行事,這一點把人類和所有其他生物區分開來。人認知世界,能夠反省自己,因此他是主體,而非像動物或石頭一樣只是客體。康德把理性的人類稱為「人格個體」,只有人格個體才有尊嚴可言。

叔本華批評康德沒有充分界定此一定義。而叔本華的批評並非全然沒有道理:康德沒有解釋為什麼一個對本身有自覺的生物就是「人格個體」,而所有其他生物都不是。我認為康德並不需要進一步加以說明。因為不管我們願不願意,德國的整體思想深受基督教影響,這與我們是否相信有上帝無關。此一宗教的新意並不在於創造出一個新的上帝,而在於毫不妥協地尊重他人。少了這份尊重,我們的哲學、藝術和文化就無從想像。而對他人的尊重就意味著把對方視為主體。

因此,憲法也比康德更進一步:康德只把有理性的人視為人格個體,不包括孩童或是有心智障礙的人。但對憲法來說,只要是人就足夠了。身而為人,就是個主體,並且具有尊嚴。如果一個人的命運由旁人決定,而他本身不能影響這個決定,亦即如果不問他的意見而逕行決定,那麼他就成了客體。因此事情很清楚:國家永遠不能把一條命拿來和另一條命相衡量。因為人不是物品,沒有人能比另一個人更有價值。這一點在人數多時也同樣適用。

這只是大學教授和哲學家高高在上的概念嗎?只是憲法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決定所做出的要求?不,正好相反:各位只需想像一下,假設我們把一條命和另一條命拿來衡量,會發生什麼事:有三名病患生命垂危,一人少了一個腎,第二人的心臟隨時可能停止跳動,第三人失血過多即將死亡。另有一個健康、只患了小傷風的人坐在候診室裡看報。如果我們把人命拿來計算,那麼醫生就該取那個健康之人的器官和血液來救活另外三個人。正是所謂一命換三命。在這樣的世界裡,就醫看病說不定反而更危險。(此案例僅供哲學探討,並非真實事件)

儘管如此,「在真實生活中」,碰上劫持飛機的危急情況,我們仍舊會懷疑憲法所做的價值評估是否正確。如果碰到一個人正要引爆一枚炸彈,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殺死他,也不得不這麼做。凡是有理性的人都無法否認這一點。但我們絕不能為求自己活命而犧牲一個無辜的人,不能把生命拿來和生命相衡量,哪怕另一個生命「只是」一個奄奄一息的瘦弱少年,或「只是」一架飛機上的一百六十四名乘客。

審理「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斯案」的法官說到了重點:「不論誘惑有多大,也不論(那些船員)所受的苦難有多大……生命的價值如何能加以比較?」接著他又說:「是該比較力氣、智力還是其他東西?……在本案中被挑中的是最虛弱、最年輕、最無力反抗的生命。殺死他要比殺死那些成年男子當中的一個來得正確嗎?答案必須是:『不。』」

各國政府早已開始質疑這些原則,用愈來愈複雜的方法試圖迴避此一彰顯人人價值相等的明確決定。這種例子比比皆是:歐巴馬總統在二○○九年上任之後不久即宣稱,美國將繼續反恐、反暴力,但會以「尊重吾人價值與理想」的方式進行。他說他將關閉囚禁戰犯的關塔那摩監獄,因此得到諾貝爾和平獎的殊榮。美國這個國家過去這一百年來如此輝煌,是全世界自由、公平與正派的保證,此時似乎終於重新記起自己的理想,那一刻令人歡欣。如今歐巴馬總統的這份聲明已過多年,卻仍然有不受法律保護之人在關塔那摩遭到監禁、侮辱和折磨。

這幾年在德國也有類似的舉措。在一九八五年的一篇文章裡,法律學家鈞特.雅克布斯首度把「敵人刑法」和「公民刑法」加以區分。他援引英國哲學家霍布斯的「契約理論」:脫離社會的人處於一種沒有法律的自然狀態,因此成為敵人,而打擊敵人乃屬必要。恐怖分子攻擊國家及憲法本身,因此失去公民權,成為不受法律保護之人。根據這個理論,如果這些人想要摧毀我們的社會,就可以對他們刑求或加以誅殺,也就是說,假使德國也有像關塔那摩監獄的機構,也屬合法。這並非只是抽象的討論,討論進行得十分激烈,的確有些持重人士傾向於贊成這種「敵人刑法」。在二○○一年的九一一事件之後,雅克布斯質疑,法治國家在面對公民所做的自我約束,在面對恐怖分子時,「根本不恰當」。

雅克布斯想根據「敵人刑法」來對抗恐怖分子和黑手黨,在馬格努斯.葛夫根一案上,則有人討論,是否應該允許警方用刑求來偵辦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尤其可能挽救另一條生命時。「為救人而刑求」這句話廣為流傳。葛夫根既不是恐怖分子也不是黑手黨,儘管如此,還是有許多人馬上同意剝奪他身而為人的尊嚴。就連「德國法官協會」當時的主席都認為刑求並非萬萬不可,也有一些大學教授同意他的看法。

各位也許會認為,在德國,至少那些來自市民階層的政治人物有足夠的理性,不至於因為恐怖分子帶來的危險而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情況卻正好相反:二○○七年,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和「社會民主黨」這三大政黨投票贊成儲存通訊信息備用,此舉能監視每一個國民。這條法律是在馬德里及倫敦遭到恐怖攻擊之後制訂,據說唯有如此才能贏得反恐的戰爭。後來「德國聯邦刑事局」發現,透過儲存通訊信息備用頂多只能提高千分之六的破獲率。也就是說,為了這麼一丁點好處,公民的基本權利輕易被損害。「美國國家安全局」透過監聽而能提高的破獲率也不太可能高到哪兒去。後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定這條法律違憲而加以廢除。而那些政治人物呢?他們沒有下台,沒有道歉,甚至不覺得慚愧。

支持「敵人刑法」的人、威脅要刑求犯人的警察、下達殺人令的歐巴馬總統、為了賓拉登被殺而表示高興的梅克爾總理—他們全都錯了。因為人權其實一如友誼,在黑暗、艱難的日子裡,尤其要經得起考驗,否則就毫無用處。我們的共識是絕不容許政府故意違反法律,這也是我們憲法的基礎,這份共識如今經常遭到違背:無人機在戰爭中殺死平民、恐怖分子被視為不受法律保護而遭到刑求、情治機關閱讀我們的電子郵件和簡訊,因為我們全都受到普遍的懷疑。

雖然這一切都並非來自德國政府,而法律也不要求任何人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梅克爾總理當然無法解散關塔那摩監獄,也無法裁撤「美國國家安全局」,因此她並未違反她的就職誓言。然而單是這樣並不夠,政府的任務遠遠不止於此。如果政治人物不再竭盡所能保護憲法,如果他們成了外國政府侵權的共犯,如果他們有時甚至為了外國政府的侵權行為而感到高興,這就危害到我們自己。西方世界的自由與自我理解不會取決於高速公路收費、增稅或長照保險,而在於如何對待法律。

那位英國老法官以殺人罪將那兩名船員判處死刑,但建議加以赦免。六個月之後,女王釋放了他們。判決書上有幾句了不起的話,是我們在一百多年後的今天仍然應該奉行的:「我們往往不得不樹立我們自己也達不到的標準,訂定我們自己也無法遵行的規則……我們無須指出捨棄這些基本原則所意味的可怕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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