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只要碰上下雨,室內就跟著淹水,小美決定要退租,房東「阿麥」卻以她違約為由,不願退還押金,雙方為此吵成一團。
案例
小美在水田鎮向房東「阿麥」租屋,才入住不到2個月,每次只要碰上下雨,室內就跟著淹水,小美決定要退租,房東「阿麥」卻以她違約為由,不願退還押金,雙方為此吵成一團。室外下大雨、室內也淹水,塑膠地墊、拖鞋通通浮起來,樓梯也變成了小瀑布,小美多次找房東「阿麥」理論,但雙方火氣都不小,「阿麥」甚至還出手推人。小美表示,她已經先付2 個月租金,照理說可以住到6月10日,「阿麥」卻要人立刻搬家,還以違約為由,不退押金,實在吃人夠夠!
解析
小美向阿麥租房屋,由阿麥將房屋交付給小美使用,而小美給付租金,屬於租賃契約。而依照《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負有交付合於雙方約定使用收益的房屋,也就是說,出租人至少應該要交付的房屋,其結構、管線及約定所附的房屋設備,都要是正常可用的狀態,才屬於合於雙方約定使用收益。但是,阿麥交付的房屋有漏水的情況,自然違反契約約定,阿麥負有修繕的義務。
但是,房客是否可以房屋有漏水的問題,就直接終止租約?答案是不一定。需視漏水的情況,是否有危及房客及其同居人的健康或安全?如果有,法律當然不能期待房客放任生命、身體的健康安全,去等待房東修繕,但若沒有危害到生命、健康的話,依照《民法》第430條規定,房客必須要先催告房東限期修繕,如果房東仍不修繕,這時房客可以選擇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然後再向房東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自租金中抵扣。在本案例中,房屋漏水的情況似乎尚未危及小美的生命及健康,因此,小美僅得先請求房東修繕,如果房東仍不修繕時,始得終止租約。而且,因為漏水而可以終止契約者僅「小美」,房東「阿麥」並無終止權,自然不能趕「小美」搬走。
小美終止租約後,因為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如果租賃契約因終止而消滅,承租人亦無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房東當然應該全數返還押租金。因此,房東「阿麥」拒絕退還押租金,並不合法。
Photo:Christina VanMe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