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凱薩為一名年輕的外科醫生,剛從醫學系畢業不到五年,作為一個菜鳥醫生,凱薩的工作量非常龐大。某日...
凱薩連續值班十小時之後,依據排定的班表,仍必須在下班前幫一名患者進行子宮腫瘤摘除手術,因為一直找不到人代班,凱薩只好自己進行手術;不料,手術劃了一刀之後,凱薩發現自己誤把病人的膀胱當成子宮腫瘤,趕緊重新縫回去。雖然成功摘除腫瘤,但導致病患必須揹著尿袋多住院五天,以利膀胱傷口復合。事後,該名病患氣得找醫院及凱薩理論,並揚言要走法律途徑。凱薩則一再道歉並表示會負起應有的責任,至於醫院對此事則未有任何回應。
解析
醫療行為成功與否,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問題在於,是否手術沒有達到病人預期的成效時,醫生即必須負擔刑事或民事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等於要求醫生不能任何犯錯,不管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有多高,醫生都要想辦法解決。事實上,醫生不是神,不可能保證任何一個醫療個案都會成功,而法律也不會對醫生作出這樣要求。
從法律的觀點來說,雖然醫生在個案的醫療行為沒有達到病人預期成效,例如:癌症末期的病人,經過化療等醫療方式後,最終還是過世了;此時病人的過世,當然不符合病人本身及家屬的期待,也就是說,客觀上有一個病人死亡的結果產生,是否就可以斷定醫生觸犯過失致死罪?如依《刑法》觀點,要說一個人犯罪,除了客觀上有一個結果(病人死亡),還要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以及因果關係。一般情形下,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如果發生失誤,主觀上即可能構成過失之情況。
然而化療的過程與結果有太多不確定性存在,病人的死亡跟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有時很難判斷,例如:病人縱然不化療,也會因為是癌症末期而死亡時,此時醫生應該不構成過失致死罪。回到案例事實來看,病患無緣無故多挨了一刀,客觀上顯然是身體健康權受到了侵害,而執刀的醫生也顯然是自己的過失而將膀胱誤判為腫瘤,此時,醫生可能必須依據《刑法》第277條負起過失傷害罪的責任。
而醫院雖然不構成刑事責任,但醫院跟病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醫院委由值班醫生幫凱薩開刀,卻未能確保值班醫生的狀況,顯然醫院就此有可以歸責的地方,因此凱薩也可以對醫院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Photo:Artur Berg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