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耐著性子分析爭取監護權的困難,她承認內心認為尼爾根本不是真心想當父親,爭取孩子監護權,不過是為了避免裴玲透過孩子需索更多的金錢而已。但這並非有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就算她是尼爾的律師,基於小孩利益的公益角度,她必須勸阻尼爾對裴玲發動小孩監護權的程序。
「律師,有個女人不斷騷擾我,說生了我的孩子,還打電話到我的公司鬧,想請教如何處理?」他操著彆腳的中文表達自己的問題。
「尼爾先生,你不認為那是你的孩子嗎?」律師問。
「我認為不可能是我的孩子,我記得和那女人只上過一次床,何況她還有未婚夫,我懷疑她動機不單純。」尼爾語帶不屑。
「只有一次?」律師有些質疑。
「應該就一次吧。」尼爾皺眉回憶著,因為他已經不太記得這件事了。但絕對相信和這女人的交集不多,這是他向來和女人交往的慣例,不需要透過記憶便可合理推測這結果。
「這件事很簡單,做一下親子鑑定就明白了。如果鑑定出來真不是你的孩子,她自然沒有道理再用這個理由騷擾你,但如果是你的孩子,你不聞不問,似乎也不太好。」律師提出建議,她認為猜忌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當然沒問題。我相信那不是我的孩子,沒有那麼巧的事,這一切都是個騙局,我認為那女人只是想透過小孩要我的錢而已。那就麻煩你們事務所代為處理親子鑑定,她最好有勇氣去鑑定!」尼爾同意律師的建議。
他堪稱黃金單身漢,擁有過無數的女友,輕鬆享受著類似愛情的關係。所謂類似愛情,就是表面上如所有情人做相同的事、說相同的話,例如追求、約會、情話及上床,那就是一個休閒活動,就像打一場高爾夫球而已。至少截至目前為止,他認為女人喜歡的就是他的外在條件,還有錢,以及用錢交換的名牌。這也沒什麼,這都是成人間玩得起的休閒活動,所以他不會笨到用婚姻給另一個女人這麼大的權利,包括控制他的財富,還有他的自由。
偷吃是最好的春藥,確實讓他享受了絕妙的魚水之歡。但是,他絕對沒有想要為一場娛樂付出這麼昂貴的代價──和一個女人有了小孩的牽絆。這不僅會讓他付出昂貴的扶養費外,還必須和一個女人維繫著長久關係,這感覺太糟了。他如此小心,怎可能犯下這樣的錯。所以他推測裴玲說上床那天是安全期這件事,應該是一場預謀好的騙局,這女人太貪心了。
律師看著尼爾笑了笑,太多的男人都這麼回應,她已經習慣了。
律師與法務部調查局聯繫親子鑑定事宜,並依著尼爾提供的聯絡方式,寫著郵件:
王裴玲小姐:
妳好,我是尼爾所委託的律師,尼爾委託本所處理他與妳聲稱小孩的事,我們已經與調查局聯繫辦理親子鑑定,煩請妳與本所聯絡鑑定的時間。這段期間,請勿直接打電話給尼爾先生或他的公司,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繫即可,謝謝。
親子鑑定的結果
律師樓內。
「律師,妳已經把鑑定報告書給尼爾了嗎?」拿下墨鏡的裴玲,眼眸間明顯放著「期待」兩個字。
「寄了。」律師靜靜地回應,心裡暗暗地打量著裴玲。這女人雖塗著厚厚的粉,但仍掩不去長期失眠的黑眼圈,繪著濃濃眼線的眼眸,依然透著死氣的晦暗,只是在詢問到尼爾反應時,才透出略略的神采,但那就像燃燒殆盡的灰燼,在風吹過時,微微綻出些許紅光,風止後,又歸於灰燼的死寂。
她真想建議這女人去接受治療或心理諮商,但深怕這段話被惡意解讀,反倒激怒了這個處在嚴重失落而毫無自信狀態的女人。擔任多年律師的她不會蠢到橫生出更多不必要的枝節,以致增加處理案件的成本。
「那他怎麼說?已經證明這孩子是他的,他有什麼想法?」裴玲有些雀躍。那天她收到尼爾委託律師處理親子鑑定的事,她確實非常錯愕,尼爾竟然懷疑孩子不是他的,就在她用了很多杯紅酒,冷卻情緒後,終於接受了尼爾的立場。畢竟寥寥幾次的性愛就懷孕,而兩人年紀都很大了,至少大到讓他們懷疑此生都不太可能自然受孕,即便是她,獲知懷孕的剎那,確實連她都一度懷疑護士拿錯了檢體。因此,她壓抑著尼爾質疑所帶來的羞辱感,刻意忽略尼爾獲知有孩子時沒有驚喜、只有逃避的反應,並深深期待親子鑑定將會是解決彼此所有誤會的關鍵。
律師沉思了一會兒,「王小姐,不知妳有何建議?」
「我想知道尼爾何時要娶我?我們可以安排到澳洲蜜月旅行,還有在臺灣是否要買個房子給小孩,我覺得可以買在臺北市中正區,還有小孩生活費一個月大概要二十萬元。或者,我們母女也可以遷居到新加坡,但尼爾必須安排好住處。還有啊,我看中了幾個名牌包,妳幫我問問尼爾,是否給我張信用卡?」裴玲興高采烈地說自己的規畫。
她認為誤會既然解開,兩人可以開始規畫著未來,而她認為尼爾會因為先前的誤會和冷漠感到愧疚,所以開口要一些禮物,對尼爾而言應該不是問題。雖然她目前都還沒收到來自尼爾本人的聯絡,但她猜想尼爾是西方人思考,既然委託了律師,便必須尊重律師,走完所有法律流程,所以內心已經原諒了尼爾慢半拍且毫無感情的回應。
律師聽後有些咋舌,趕緊佯裝低頭喝水,斂去表情。以裴玲的人生閱歷觀察,她不該如此脫離現實感,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或許感情創傷已然造成她一些功能退化。
「律師,我覺得尼爾太孤獨了,已經四十幾歲了還沒結婚,童年應該發生過什麼事。他真的需要一個家,那時候我從澳洲到新加坡,第一次看到他時,就發現他很寂寞。雖然那時我已經有一個論及婚嫁的男友,妳知道嗎?那是我公司老闆的兒子,身價上億,但我懷了尼爾的孩子,也不想墮胎,所以我還是決定和男友分手。」裴玲沉浸在自己的故事裡。
「據說你們只發生一次性關係?」律師試探著問,因為依尼爾所言,他們兩人似乎沒有太多的感情,只是意外的一夜情或幾夜情而已。但這女人所表現的,卻彷彿不是這麼一回事,這讓她很困惑。
「怎麼可能只有一次?至少三次吧!」裴玲覺得律師的問題有些荒謬。
「好吧!我會把妳的想法轉達給尼爾先生。」律師起身準備結束這次會議,不打算繼續這個話題,她覺得自己問太多了。
「律師,妳可以告訴我尼爾的反應嗎?」裴玲追問。
「王小姐,我還沒和尼爾先生深談,只是先聽聽妳的想法,再和尼爾開會。」律師避重就輕的回答,她不忍心潑這女人冷水。當她把鑑定報告郵寄給尼爾時,那男人只是回了一句:「不可思議。」
尼爾收到鑑定報告後,特地撥空來趟臺灣,甚至問她:「律師,請問這是值得信任的鑑定單位嗎?這當中是否搞錯了什麼?有沒有任何可能是被造假?」
當時她也是愣了五秒,才藉由喝水遮掩自己的反應。她多想告訴尼爾,唯一搞錯的是他上半身不接下半身而已。但她還是就事論事的回答:「這是臺灣的政府部門,你無須擔心他們的公信力,你唯一必須考慮的是如何支付扶養費,以及探視子女的問題而已。」
但尼爾不悅的問:「律師為何不考慮幫我爭取孩子監護權?」
她耐著性子分析爭取監護權的困難,她承認內心認為尼爾根本不是真心想當父親,爭取孩子監護權,不過是為了避免裴玲透過孩子需索更多的金錢而已。但這並非有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就算她是尼爾的律師,基於小孩利益的公益角度,她必須勸阻尼爾對裴玲發動小孩監護權的程序。當然,這些她都不會告訴已然瀕臨崩潰邊緣的裴玲。
關於未婚生子,你該知道的法律
未婚生子所衍生的法律問題,並不複雜,就只有孩子的身分。非婚生子女透過認領等程序而為婚生子女的法律意義,便是關於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其中包括子女姓氏、扶養義務、監護權、探視權及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在婚姻關係以外所生的子女,稱為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為當然的親子關係,發生扶養與繼承的身分法關係。但與其生父則需透過與生母結婚或認領程序,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其中所稱認領程序,又分做「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兩種。任意認領只要生父表達認領的意思即可。如果有撫育的行為,也視做認領,此時生父可以持相關證件,包括出生證明、認領同意書、監護權及姓氏約定書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也可以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訴訟。
倘若生父拒絕認領者,生母及子女則可對生父提起認領的訴訟。
扶養義務
父母雙方應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如故事中孩子由裴玲扶養照顧,尼爾則必須負擔孩子的扶養費,通常可以自行約定按月支付扶養費的額度。但如無法約定者,得透過法院聲請扶養費,通常依孩子所居住地區的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該年度的每戶每人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以民國一○二年臺北計算,為二萬六千六百七十二元左右,法院會依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及扶養程度比例分攤。以裴玲為例,裴玲沒有工作,但尼爾有相當的經濟能力,因此倘若本案透過訴訟,尼爾便需負擔每月二萬六千多元的扶養費給裴玲。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也就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眾人通常以「監護權」稱之,法律實際上稱之為「親權」),由誰擔任的問題。
監護權分做「單方監護」和「共同監護」。所謂單方監護,也就是由父或母的一方,單方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或義務,例如孩子的住居所地、學校、出境及醫療等;而共同監護,則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或義務。
但監護權約定的內容可以彈性調整,例如以單方監護為原則,但例外的是,如子女的重大醫療或移民需經過雙方同意;或雙方以共同監護為原則,但如子女緊急醫療、銀行開戶或保險等則由單方決定。此部分詳細狀況,請參考本書附錄中由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所製作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建議書。
未成年子女探視權
亦即未與子女共住的父母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約定。通常約定子女十六歲之前,每月兩次週末的過夜探視,寒暑假另外增加共同生活的期間,特殊節日如農曆新年、子女生日及中秋節、清明節等,另以奇數年及偶數年輪流。十六歲以後由子女決定,此部分詳細狀況可以參考附錄中的建議書。
子女的繼承權
該名子女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及其他婚生子女均分遺產。亦即,如故事中的尼爾日後結婚並且生了子女,日後發生繼承事件後,除了依夫妻財產制分配財產給妻子外,裴玲所生的子女與尼爾的配偶及其他子女均分遺產。
〈本文選自全書 李幸臻 整理〉
作者:
賴芳玉
民國八十一年全國律師高考第三名。自民國八十二年執業律師至今二十二年,長期致力於家事事件、婚姻、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收養事件、財產信託、繼承、預立遺囑、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案件。
現任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現代婦女基金會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委員(召集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外交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廉政會報委員 、內政部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委員。榮獲內政部表揚為九十三年推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書名:好散,也是一種幸福
出版:好人出版
目錄:
推薦序‧看透愛情叢林 主持人 林青蓉
推薦序‧嘿,賴芳玉 作家 許常德
作者序‧愛情與婚姻的領悟
1 麝香玫瑰──善變
善變,突如其來的求婚、突如其來的厭惡。婚前百般呵護,婚後卻盡是嫌惡……這樣的愛太善變,這般人生的轉變,也太瞬間。
婚姻的省思
公眾場合公開求婚,真的浪漫?/浪漫之外的現實/善變是人生常態
關於結婚,你該知道的法律
結婚成立的要件/解除婚約的要件/朱莉獲勝的關鍵法律要件
2 麒麟花──自衛的心
追愛新娘與落跑新娘,這兩則麒麟花的故事還沒有真正的結束,等孩子長大後,她們會再繼續另一個階段的劇情。
真愛的省思
真愛是歷經選擇及承諾的過程/面對未婚生子,妳會是安雅,還是裴玲?/幸福的角度
關於未婚生子,你該知道的法律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子女姓氏/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探視權/子女的繼承權/婚前協議、婚姻契約
3 飛燕草──自由
當我問她:「如讓妳再選擇一次,妳會出國嗎?」那女孩毫不遲疑的點頭。我不死心地問:「即便現在妳已經知道可能導致離婚,還是會出國?」……她依然堅定的點頭。
愛情、婚姻裡自由的省思
婚姻裡的自由界線/婚姻裡必須交換的自由/婚姻裡被剝奪的自由/婚姻裡妳可以有的追夢自由/讓愛自由、讓愛飛翔
關於家暴、外遇和離婚,你該知道的法律
家庭暴力/聲請保護令/外遇/離婚/夫妻財產制
4 紫色風信子──悲傷和嫉妒
幸福和諧的婆媳不會成為口耳相傳的故事,只有在衝突對立的婆媳關係,才會被搬上螢幕。有人問,真有這麼誇張的婆婆嗎?真實案例的婆婆,遠比故事有過之而無不及……
婆媳問題的省思
改變悲傷的關鍵/關心老人的心理健康/給婆婆的良心建議
關於不堪同居的虐待、撫養,你該知道的法律!
「婆媳不和」可以做為離婚理由嗎?/在家中可以裝監視器嗎?/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嗎?
5 蘆葦──韌性、自尊又自卑
民初年代的愛情與婚姻觀,在世代交替下究竟帶來什麼不同的人物與故事……這不是來自於文獻的體察,而是那年代人物的記憶與感受。
專訪「上海皇帝」杜月笙之女
傳奇女子之一‧姚玉蘭的愛情與婚姻觀/傳奇女子之二‧林桂生的愛情與婚姻觀/愛情裡的自尊與自卑/傳奇女子之三‧孟小冬的愛情與婚姻觀/杜月笙的遺憾和遺言
附錄
結婚登記書
離婚協議書
現代婦女基金會/婚姻契約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家事部門/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