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台灣,檢察官應該會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給機會,先聲請觀察勒戒,畢竟,目前施用毒品在台灣,已經逐漸認為是「病人」,而不是「犯人」。除非再三給機會都不能戒除,才會藉由刑罰的方式處理,否則給機會沒問題。
要不要給柯震東機會?我不知道「誰」要「給什麼」機會。如果談法律,施用大麻,也就是第二級毒品,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次施用,通常可以請求戒癮治療,或直接被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大約是三十至四十天在新店戒治所中,第二次以上才有刑責的問題。所以,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台灣,檢察官應該會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給機會,先聲請觀察勒戒,畢竟,目前施用毒品在台灣,已經逐漸認為是「病人」,而不是「犯人」。除非再三給機會都不能戒除,才會藉由刑罰的方式處理,否則給機會沒問題。
至於演藝圈要不要給機會,嗯,應該說是觀眾要不要給機會,因為演藝圈也是看觀眾的臉色。以台灣人這麼富有正義感,彎彎出軌一次,從此定位為不守「婦道」,大家也就忘記她的圖有多療癒;王建民出軌一次,大家只記得大樹這個外號,忘記他曾經帶給我們的團結與感動。我想,他要再重新站起來,需要花一點時間,而這一點,可能會是很多一點。
但是,討論大麻是不是毒品,藉此來開脫,我個人認為是沒有意義的。毒品,是很可怕的,非常難戒,對身體永久性傷害也大。大麻在某些地區或許不是毒品,但是不會改變這種東西容易成癮,而且是階段性銜接其他毒品的性質。百分之九十九的古柯鹼使用者,都是由使用大麻開始;而年輕時使用大麻,接下來使用海洛英的可能性是常人的數百倍,酒井法子就是一個例子。況且,長期吸食大麻會有心跳失速,失去方向感,缺乏身體協調的反應,容易感冒或支氣管炎,性能力減退,昏沉沒有活力,記憶力喪失,思考不清楚,憂鬱或失眠等現象。
大麻本身就不是好東西,即便某些地區開放娛樂性大麻,那麼也就是這些地區的人,認為記憶力喪失沒什麼了不起的,但是,就算在某些地區不是毒品,難道就可以做為支持吸食的依據?
至於不良示範?不好意思,我覺得枱面上罵人說謊不打草稿、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問人家女兒是不是處女、家世良好十年賺一億卻批評人家借一千萬元的傢伙,比較像是不良示範。至於柯震東只代表他自己,我們不是他的好友,可以做為借鏡,但是不需痛心疾首或大加撻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