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我會無罪嗎?」,他問,旁邊是關心他的朋友、同事與老婆,他們作證結束以後,一直沒走。
「你有想到今天會來這裡嗎?」,我反問他這句話。
「沒有。即使在做酒測的時候,我都覺得是一場鬧劇。」,他說。
「法律不是永遠是正確的,特別是當法律只剩下數據,那麼就只是一場鬧劇。」,我看著他的眼睛說。
請見上集:酒後的心聲(二)
本文摘自:呂秋遠律師facebook粉絲團
第一個上場的證人,就是那位跟他一起喝酒的朋友。
「請問證人,那天晚上你是否與被告一起喝酒,大概喝了多少?」,我問。
「我們兩人大概喝了一瓶的高梁酒。」,他說。
「喝到幾點左右?然後你們如何回家?」,我問。
「大概晚上十一點多,我就陪他走路回家,一直確定他到家門口,我才自己坐計程車回家。」,他說。
「我沒有問題了。」,我說。
法官似乎很訝異,主詰問不過就花了一分鐘上下。不過這是當然,我並不需要問證人,他們到底喝了什麼樣的高梁酒、有沒有喝到假酒、走路回家時到底在聊女人還是聊事業。
在反詰問時,檢察官只問了一個問題,「請問你們那一瓶高梁酒,你喝了多少?他喝了多少?」
「各一半吧!」,他說,「我酒量比他好,但是那天我們喝的量差不多。」
接下來是他的太太,她看起來很緊張,但是為了她男人的清白,她還是只能上陣。
「請問證人,那天晚上你是否在家等候老公?」,我問。
「異議!」,檢察官說,「辯護人有誘導證人的情況。」
「請辯護人修正問題。」,法官糾正我。
我聳聳肩,「那天晚上,你是否在家?」
她回答,「那天我知道我老公跟他朋友喝酒,我沒有刻意等他,但是十一點多,我確定還沒睡。」
「結局不是一樣!?」,我心裡暗罵一聲。不過,這是檢察官的職責,無所苛責之處。我的問題確實應該更小心一些。
「那天晚上回家以後,被告有沒有再喝酒?」,我問。
「沒有。回家以後,他就睡覺了。」,她回答。
「被告的睡覺時間是幾點?」,我問。
「就是十二點左右吧。」,她答。
「被告幾點起床?」,我問。
「大概快八點,他刷牙洗臉以後,就騎車去上班了。」,她說。
「沒有問題了。」,我對法官說。
換檢察官反詰問。「請問證人,被告起床以後,你有聞到他身上的酒味嗎?」
她似乎沒預料到檢察官會問這個問題,她遲疑了一下以後說,「沒有。」
檢察官嚴厲的眼神看著她,「你要想清楚,是沒有還是不知道,或者是忘記了。」
她被逼問以後更慌了。「我,我不知道。」
檢察官面無表情的說,「請庭上記載在筆錄,她是說『不知道』,不是說『沒有』。」
他沒有進一步問題了。最後是他的同事,也是個滿臉黝黑的水電工人。
「請問證人,被告幾點到工地?工地在哪裡?」,我問。
「他大概是九點多到,工地在三重。」,他說。
「你們當天早上有喝藥酒嗎?」,我問。
「沒有。他不喝這種東西,我們工班在上班時間也都不喝藥酒的。」,他說。
「他幾點離開工地?」,我問。
「我們都是有做才有錢的。當天早上他的工作完成,他跟我們打完招呼就走了,大概是接近中午吧。」,他淡淡的說,但是我總覺得他的語氣有點淒涼,「有做才有錢。」,這句話讓我有點辛酸,因為易科罰金高達十七萬元,他什麼時候才還得起?
「沒有問題了。」,我說。
檢察官也沒有新的問題要問,交互詰問結束。
審判長簡單的詢問被告的前科記錄等等,總算宣布調查證據結束,開始辯論。
「辯護人希望可以證明被告沒有犯意,但是我們必須指出,酒後駕車是目前執法取締的重點,有許多的家庭都是因為酒後駕車肇事而破碎。在刑法修正以後,已經把條文中『不能安全駕駛』的主觀標準刪除,只剩下客觀的0.25標準,就是為了杜絕僥倖的心態。我們認為,被告既然已經達到客觀標準,就應該接受刑法的處罰。即便他只有在前一天晚上喝酒,難道起床沒有酒味?如果連路過身邊的警察都可以聞到酒味,自己或配偶怎麼可能不知道。我們認為被告狡辯,請法官依法判決。」
聽了檢察官的話,他原本就已經蒼白的臉,看起來更驚慌,我拍了一下他的手,站起來發言:「檢察官剛剛所說的話,固然有道理。但是有沒有聞到酒味,並不是一個人決定要不要騎車上班的判斷依據。一般正常人的想法,都會認為昨天喝完酒以後,今天可以騎車,檢察官所言,無非是要民眾在家裡自己準備酒測器,否則前一天晚上喝酒,第二天就不能開車或騎車?豈不是沒有期待可能性?我們希望法官可以審酌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動機與意圖,賜予被告無罪判決。」
「好的,既然辯論完畢,我們就定期日宣判了。」,法官還是沒有表示任何的心證與疑問。
我們走出法庭之外,陰暗的長廊,似乎看不到盡頭。
「你覺得我會無罪嗎?」,他問,旁邊是關心他的朋友、同事與老婆,他們作證結束以後,一直沒走。
「你有想到今天會來這裡嗎?」,我反問他這句話。
「沒有。即使在做酒測的時候,我都覺得是一場鬧劇。」,他說。
「法律不是永遠是正確的,特別是當法律只剩下數據,那麼就只是一場鬧劇。」,我看著他的眼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