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法官,究竟有沒有詳查,這個人是因為明知故犯,還是或有冤抑,這是相當值得探討的問題。況且,被告有時候認罪,是因為不懂所以認罪。難道有客觀事實,就一定會構成犯罪嗎?
法官似乎很訝異,我們會聲請開庭。一般而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意思,大概就是因為當事人可能已經認罪,所犯的刑期又可以判處六個月以下,因此為了節省司法資源,直接請法院審酌書面證據判決,不用開庭審理,讓被告與法院都可以比較省事。
但是,有些時候,未免也「省太大」。事實上,判決的法官,究竟有沒有詳查,這個人是因為明知故犯,還是或有冤抑,這是相當值得探討的問題。況且,被告有時候認罪,是因為不懂所以認罪。難道有客觀事實,就一定會構成犯罪嗎?當然不是,刑法上還要求要審酌主觀上,「有意要讓犯罪事實發生」的「故意」,或者,至少要有「即使犯罪事實發生,也不違背自己的本意」的「未必故意」
在本案,法官有審查這個人為什麼在早上十一點多會被臨檢嗎?為什麼會酒測值被測出超標?他前一天作了什麼?他是從事什麼工作?這些問題,難道都沒有進入這位法官的腦海裡?
大家知道台東監獄為什麼空間不夠嗎?因為原住民酒後駕車的情況頻繁,而他們無力繳納法院給他們的所謂「德政」:易科罰金。酒後駕車不好,但是有沒有法官想過,依法裁判的界線在哪裡?
「被告上訴理由為何?」,法官在宣讀完被告的三項權利以後,問了這句話。事實上,他的「三項權利」宣讀,除了犯罪老手與律師以外,「新手」應該聽不懂,因為他很快速的唸過去。「你可以保持沈默、無需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可以請求法院指派辯護人;也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以上是你的權利,瞭解嗎?」,以上一分鐘以內不斷氣講完。
見鬼了,最好是很緊張的被告知道台上的「大人」在說什麼。你的雲淡風清、萬里晴空,大部分時候可是被告的雷霆萬鈞、晴天霹靂,就不能慢慢的把三項權利詳細講解嗎?
他看著法官,「我有喝酒,但是前一天晚上喝的,我如果有喝酒,一定不會騎車,但是我不知道前一天晚上喝酒,白天也不能騎車。」。基本上,在開庭前,我就已經跟被告溝通過,他只要負責講出事實就好,至於法條與法理的部分,就由律師來論述。被告如果當庭可以論述主觀構成要件這麼艱澀的法律名詞,對於判決而言,不會是好事。
「所以你否認犯罪?」,法官問。
「是的,我真的不知道經過了八小時以後,睡一覺起來,都快到中午了,還會有酒測值超標的問題。」,他肯定的說。
「那麼,我們就進行準備程序。」,法官也不囉唆,「請問對於檢察官所提示的犯罪證據,被告及辯護人有無意見?」
接下來的程序,往往是造成被告與辯護人之間產生誤會的原因。因為在詢問證據能力時,大部分的時候,辯護人都回答「沒意見」,而被告就會質疑辯護人,「老子花大把鈔票請你來辯護,就是來說『沒意見』三個字?」
所謂的「證據能力」,就是在警方與檢察官調查時,所起獲的證據,能不能當作判刑的依據。一般而言,律師會對於警詢與檢察官偵查階段,不利於被告的證人證詞,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因為可能會有偏見與誘導。但是其他客觀的證據,除非是因為刑求逼供所取得,否則律師不會隨便否認證據能力。要是所有證據都否認有證據能力,法官可能會對於被告與辯護人「另眼相看」,判決理由中,應該會好好修理被告。因為,沒有意義的否認,肯定是浪費司法資源。然而,當法官詢問律師,「對證據能力有無意見?」,律師大部分都回答,「沒意見。」,也肯定會讓被告對律師很有意見。
本件案情單純,而且也跟當事人事先溝通過,所以我對於證據能力部分,都很放心的說:「沒意見。」。一直到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法官問我,有什麼證據要聲請調查,總算有我用武之地。
「我們希望聲請傳喚前一天晚上一起喝酒的朋友、第二天叫被告起床的老婆、以及一起工作的同事。」,我一口氣說,「待證事實是,被告在前一天晚上飲酒後,不論在家或是起床後,甚至到工地,都沒有喝酒。」
法官平淡的問,「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所傳喚的證人,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立刻表示,「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傳喚證人。就算這些人可以證明被告都沒有喝酒,被告被檢測出酒測值超標仍然是事實,同樣符合構成要件。」
我想,他是個盡責的檢察官。但是,犯罪的構成要件,除了客觀外,還有主觀的犯意,卻也是不爭的事實。我正想開口,法官就說話了,「對於是否有必要傳喚證人,將由合議庭評估,那麼本件就先候核辦。」,所謂候核辦,就是指不當庭決定下次庭期,等待三個法官決定是否傳喚證人以後,再通知被告前來開庭。
果然,法院還是決定傳喚證人,他知道這消息之後雀躍異常,「總算有機會了。」,他說。
我搖搖頭,「別太開心了,說不定只是想讓你死心而已。」
※未完待續,請見酒後的心聲(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