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5年內繼承財產後死亡,但是,若當時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下一位繼承人若申報遺產稅時,這筆遺產需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對此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但是,這筆遺產若當時未繳納遺產稅的話,就需要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A君於2016年3月死亡,他的繼承人B君當時如期申報遺產稅,並核定他的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不過因為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所以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過,B君又於2019年4月死亡,因此又由C君繼承B君的遺產,但是由於B君繼承A君遺產後不到5年死亡,且當時未達課徵標準無繳納遺產稅,所以C君需將B君繼承來的遺產同樣納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上述案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立法意旨主要是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本就未繳納遺產稅,因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就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並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
高雄國稅局強調,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前提,在於該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為限。
高雄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應在申報時限內依規定申報外,也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是否有繼承未達課徵標準、無須繳納遺產稅的財產,並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短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及處罰。
另外,在遺產稅的繼承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包括,繼承人可能一時沒有足夠的現金繳納遺產稅,而在遺產稅尚未繳清前,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雖然可透過向國稅局申請動用遺產的方式解決,但若是該筆遺產有多位繼承人時,或有其實資產問題尚待解決時,恐怕此方法在執行上也會遇到困難。不過,若被繼承人有壽險保障時,則可透過該壽險的身故保險金,來償還稅金、貸款,這也是在保險規劃中「預留稅源」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