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壽保險金是否為遺產的認定,將成為影響受益人是否要繳納遺產稅的關鍵,因此父母要是希望藉由規劃保單,將財產留給子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若都為同一人,該保單可依法免課遺產稅;不過,專家對此指出,此種以保單避稅的方式,還需「指定受益人」,及考量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的8大樣態。
壽險有「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免課遺產稅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第9項「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兩項法規皆明確指出,「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給付的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不用課徵遺產稅。
另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若該筆保險金被認定為遺產時,依法課徵遺產稅,但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民眾欲利用保單節稅 卻常忽略「指定受益人」及「實質課稅原則」
公勝保經恆豐事業部體系總監徐斌修對此表示,在實務上,民眾最常忽略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指定受益人」,有些客戶會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給配偶、子女,依照順位及比例,將保險金分配給繼承人,這也是指定受益人的概念。
但有一種狀況是,假設發生一場意外,被保險人與指定受益人同時身故,且無其他指定受益人時,這筆保險金就變成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並由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取得,得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繳納遺產稅。
因此,在規劃保險時,徐斌修提醒,在受益人欄位上,除了原本的子女、配偶等人,應再填上「法定繼承人」,若發生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身故的狀況時,指定受益人就變成依民法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這筆保險金也不會併入遺產總額內。
除了指定受益人之外,徐斌修指出,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壽險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若被認定是移轉資產所做的保險規劃,就有可能將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其中,實質課稅原則有8大樣態,分別是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及保費與保險金額相當。
徐斌修舉例,如民眾在70幾歲時買保險、購買多張躉繳保單、貸款來買保險或是投保金額太大,不符保單適切性等行為,都可能被認定是為了避稅及移轉資產所做的規劃,因此若客戶有相關需求時,通常都會建議越早開始規劃越好,趁年輕、身體健康時先買壽險保單,透過長時間布局避免踩到實質課稅原則,但過去也曾有不在實質課稅原則中,卻還是被課遺產稅的案例存在。
不過,徐斌修也提到,由於實質課稅原則的緣故,現在替客戶規劃保單時,通常不太談節稅,而將重點擺在預留稅源及傳承分配上,因為有些客戶在生前未做好完善規劃,往生後雖留下大筆遺產,繼承人卻無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因此利用保單規劃做為給子女的預留稅源,讓繼承人有現金支付遺產稅也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