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單時,要保人很重要,因為受益人未經要保人同意,不能變更。
由於保險是一輩子的事,除了定期進行保單健檢外,也要經常檢視一下保單的要保人或受益人,避免事故發生時,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以實務上來說,買保單常有2種爭議情況,一種是發現罹癌等問題後,才想辦法要多買一點保險,然後冒著之後被取消保單的方式,未在要保書上誠實告知。另外一種是,很早就買好保單,但因為離保單成就還有很長時間,繳費期間完全不在意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到事故發生時,才發覺相關人已被變更的情形。
有位李姓保戶74年以自己為受益人、兒子為被保險人,向新光人壽買了一張終身壽險,含20萬元壽險保額,再附加50萬元保額、20年期的「防癌定期保險」。108年時,李姓保戶的兒子因癌症去世,李男很自然的向新光人壽申請身故保險金,結果被新光人壽駁回,追問才知道,保單的要保人早在91年時已改為兒子本人,受益人也改為兒媳婦。
李男因此跟新光人壽抗議說,他從未同意變更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是有人跟新光承辦人員共同冒用他的名義,提出保險契約內容的變更申請,先把要保人變更成他兒子,再用他兒子的名義,把受益人變更為他的兒媳婦,要求新光人壽給付70萬元保險金。
新光人壽回應李姓保戶說,當初變更申請書跟保險契約上的簽名外觀相似,且這張保單的保費是從他兒子的郵局帳戶按月扣繳,才會合理信賴是李男提出變更申請。而且防癌險部分的保障期間已在李姓保戶兒子確診罹癌前就已期滿,保險事故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不管爭議如何,都沒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最後雙方告上法院,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變更申請書上的簽名、指印都不是李男所為。法院因而依據保險法第114條規定,「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認定申請書既然沒有李男的簽名,受益人的變更當然就不生效力,新光人壽應給付20萬元給李男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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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保單買了就壓箱 申請理賠才知要保人、受益人全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