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存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台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海外資金之需求,行政院院會4月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過去,因為擔心個人境外資金匯回需課稅而躊躇不前者大有人在,長年於境外所累積之資金在日後條例通過生效後,似有較明確的課稅解決方式,然而,海外所得的實現與否,其實和資金有無匯回並無必然關係。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王瑞鴻今(15日)指出,一般民眾對於海外所得課稅存有一些誤解,在海外所得申報上也有一些該注意的事項要提醒大家。
注意事項一》並不是有海外所得就要課稅
個人海外所得是透過「最低稅負制」來課稅,因此,繳稅與否必須通過「層層關卡」。
第一,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
第二,「全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後(例如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或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再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第三,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要先扣除670萬元,再將餘額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並將「基本稅額」後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若基本稅額小於一般所得稅額,一樣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最後,若「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還要確認是否有「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述差額,才須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因此,簡單來說,當國內所得越高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課稅的機會就會越高,舉例說明如下(見表一)。雖然同樣是700萬元的海外所得,但因為國內的所得適用稅率不同,導致所得淨額較高的情況其海外所得無須課稅,而所得淨額較低者其海外所得須課稅。
表一:
注意事項二》中國大陸地區所得非海外所得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並非海外所得,所以個人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屬於綜所稅的課稅範圍,須計入所得總額適用累進稅率。
不過,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在台灣可以抵繳稅額,但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入中國大陸所得後,所增加的在台應納稅額。
注意事項三》並非境外資金匯入才是海外所得
納稅義務人經常誤以為「匯入之境外資金」屬海外所得。事實上,海外所得與資金匯入無必然關係。
王瑞鴻指出,其包含二種涵義:第一,匯入之資金有可能是原始匯出海外之資金返還、已經申報過以前年度海外所得之所得,或是已經過了核課期間之以前年度海外所得,這些資金都無須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所以並非匯入之資金都屬海外所得。
第二,海外所得是以「所得實現為準」,而非以匯回金額為準,所以並非不匯回海外之資金就沒有申報海外所得之義務。
財政部已於今年初發佈函令,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建議可參酌運用。
注意事項四》股利所得課稅方式不同將影響基本稅額與一半所得稅額之差額計算
以往股利所得大戶獲配股利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適用最高累進稅率者,今年報稅可選擇適用28%分開計稅,以獲得較大的節稅效益。
但是,若選擇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者,在加計海外所得後其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的計算可能會有所不同。
舉例而言(見表二),選擇股利所得分開計稅雖比較有利,但選擇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方案須繳納最低稅負。換言之,不同方案下可承受無需課稅的海外所得金額不同。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