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為了增加收入,白天上班,晚上又在一家地政事務所兼差,地政事務所老闆告訴他,因為白天公司已經為他投勞保,為了不增加彼此保費負擔,地政事務所就不為他再投保,也不會影響日後給付權益,真的是這樣嗎?
台灣低薪問題嚴重,兼差打工增加收入已成常態,根據法令,兼差族可以重複投勞保,重複投保增加保費,給付是否也增加呢?根據勞保條例規定,勞工同時受僱兩個以上事業單位,同時投保時,未來領取給付時, 除了職災給付外,其他包括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等各項普通事故給付,都可將兩份投保薪資合併計算,勞工並不吃虧。
非典型工作時代,勞工有更多兼差機會,勞工意識抬頭,更懂得爭取加勞保,保障自己權益。不過當同時在不同地點兼差時,到底應該如何加保,勞工很容易混淆,甚至被雇主呼攏。
同時兼二份以上工作到底要如何投保?如果勞工受僱單位都是屬於5人以上強制投保,公司都應為勞工投勞保,否則雇主就是違法,除了會被開罰,如果勞工發生事故,雇主要付賠償責任。若其一非屬強制投保單位,則雇主即使未幫勞工加保,並不違法。
勞保局表示,目前法令已允許勞工重複加保,因此勞工兼兩份以上工作,加保規定與一般勞工加保規定相同,端視工作地點是否屬於強制加保對象。
舉例而言,如果勞工在A、B兩地工作,A、B兩公司有5人以上員工,則公司依法必須為勞工加保,勞工也不能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若未幫勞工加保,就屬違法,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不過若A、B兩家都非5人以上公司,雇主未為勞工加保,就不算違法。
以往勞保條例規定,勞工只能在一個事業單位投保,不能重複投保;隨著國人兼職狀況日漸普遍,勞保條例在2008年8月13日修正規定,勞工可以重複加保。
至於領取給付計算方式,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亦即45800元。不過連續加保未滿30天者,不能合併計算。也就是說,同時受僱二個以上事業單位並加保者,除了職災給付外,各項普通事故給付都可將投保薪資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小強在A公司已工作二年,今年1月1日起又到B公司地政事務所打工,A公司投保薪資2萬5200元,B公司投保薪資1萬1100元。今年5月小強生了一場重病,根據勞保條例規定,小強可在住院第四天起請領傷病給付,由於小強在A、B公司都已連續重複加保滿30天以上,因此他的普通事故傷病給付可以兩家公司投保薪資合併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A公司月投保薪資 2萬5200元,B公司月投保薪資1萬1100元
2萬5200+1萬1100=3萬6300
(未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因此可以3萬6300元請領給付)
但如果小強兩個工作地點,一個投保薪資2萬5200元,另一個2萬2000元,則給付計算方式如下:
A公司月投保薪資 2萬5200元,B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2000元
25200+22000=4萬7200
(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只能以4萬5800元請領給付)
由以上計算方式可知,如果小強為了少繳保費,同意老闆的提議,未來請領普通事故給付時,無法合併採計月投保薪資,才會吃虧。
勞保局說,兩個以上投保薪資合併計算勞保給付,必須符合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事故當日止已連續重複加保滿30天以上、請領普通事故給付三項條件。
不過合併計算投保薪資的給付不含職災給付,因此如果小強發生職災,申請職災給付時,勞保局只會以較高的投保薪資計算給付,也就是以2萬5200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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