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規定,租屋族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可列舉扣除12萬元。但國稅局近期檢查案件時發現,實務上租屋族申請扣除卻無法受理者,主要有兩大原因,最常見的是忘了檢附相關單據,此外,也有房東惡意不讓房客報稅,導致無法認列。納稅義務人報稅時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租屋族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只要在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不過實務上常發現,不少租屋族常常忘了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明,導致無法認列,或是房東惡意不開收據,或只收取現金等狀況也時有所聞。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記得檢附證明文件,包括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並提供於課稅年度內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該承租房屋供自住而非供營業使用的切結書,以供稽徵機關檢核。
此外,如果申報時同時有購屋借款利息,就不能適用租金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同時合乎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可自行計算兩者可扣除金額,擇優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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