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歲的王先生,結束在海外的事業搬回台灣定居,由於賣掉公司及海外房地產,手邊有3,000萬元的現金想要做退休規畫,生性保守的他原想全數放銀行定存,每個月再領利息出來當生活費即可,但是銀行理財專員提醒他:「放銀行定存會有二代健保的問題,而且就資產移轉的角度來看,買投資型保單會比較適合王先生現在的需求。」
喪偶的王先生育有一子,目前就讀大學二年級,王先生希望兒子能夠自立自強,因此不打算在自己生前給兒子任何的資產,以免養成兒子揮霍浪費的習性;再加上身邊許多朋友的退休金被下一代啃光以致老年無依,因此王先生手邊的資產狀況及安排,決定等到死後才讓兒子知道。
對此,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廖乃麟建議,王先生可以透過投資型保單「壽險+投資收益」的功能,可同時保障家庭的風險缺口並做好退休規畫。此外,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連結標的如果選擇境外基金或是國內股票型基金,可以免除所得稅和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當身故時,也可免遺產稅,更可指定下一代為受益人,順利做好家庭財產移轉。
2010年後買的投資型保單要課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投資型保單也不全然都不用課稅,因為投資型保單同時結合「壽險保障」與「投資收益」,所以就保單設計上,採兩種帳戶:一般帳戶(即保障帳戶)及專設帳戶(也就是拿來投資的帳戶)。
換句話說,當保戶繳交保費給保險公司之後,保險公司會將保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作為保險的成本,一部分則依據客戶的選擇及投資屬性進行投資,藉由投資標的的表現來累積帳戶現金價值。
依據公平課稅原則,既然有投資收益,就必須一視同仁課稅。因此,財政部在民國2009年11月6日正式發布解釋令,明訂2010年1月1日之後所簽訂的投資型保單,針對投資帳戶的收益及孳息都要計入要保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至於在2000年1月1日前所簽訂的投資型保單,則不溯及既往,不適用新的課稅原則及內容。
依據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原則來看(詳見下圖),「保險帳戶」裡的保險給付將計入「最低稅負」,也就是死亡給付有每戶3,000萬的扣除額,生存保險給付計入最低稅負的話,則有600萬元的扣除額。
在「投資帳戶」方面,其投資收益及利息所得均需計入要保人的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是海外所得,包括基金、政府公債、公司股票及公司債等,同樣計入最低稅負,全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才要課稅。
如果是境內所得,含基金、股票、存款、公債、金融機構發行之結構型產品都需納入,其課稅所得項目總計有:分離課稅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證券交易所得。
投資型商品課稅
投資型保單→保險帳戶→保險給付→最低稅負→投資帳戶→孳息及利得(計入要保人所得稅申報)→境內孳息及利得 存款、基金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公債及金融債券結構型商品境外孳息及利得 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司債等海外所得部分,計入最低稅負
1. 全年海外所得≧100萬
2.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3.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4.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境內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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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項目 |
標的 |
稅率及內容 |
是否需申報 |
A |
分離課稅所得 |
債(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 |
10% |
× |
B |
利息所得 |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如:收益型基金 |
全年超過1000元則需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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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勾 |
C |
股利所得 |
上市櫃公司配發之股利 如:股票型基金 |
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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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勾 |
D |
證券交易所得 |
差價所得 如:基金、ETF |
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
|
× |
選擇國內投資標的 不課稅
在了解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原則之後,再來規畫王先生的資產。如果依據當初王先生最先開始的想法,也就是將3,000萬現金全數投入銀行定存的話,以目前定存利率1.38%計算,每年利息41.4萬,等於每個月會有將近3萬5千元的現金可用。
然而,王先生還要留意「二代健保」的問題,政府機關規定只要單筆利息超過5,000元就會扣健保補充保費2%。在定存不拆單的情況下,王先生每年大約要繳交補充保費8,280元;同時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要併入利息所得計算,全年累計超過27萬就要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CFP(認證理財規畫顧問)王麗文表示,如果王先生聽銀行理專的建議,將這3,000萬元拿來購買投資型保單,其選擇的標的是「國內股票型基金」就完全沒有課稅問題;如果選擇境外基金,只要年收益低於100萬,根本不用申報。如果沒有其他最低稅負規範的收益,境外基金的年收益要超過600萬,才會有稅負的問題。
「所以投資型保單選擇的標的很重要,如果是國內股票型基金,因為不配息,目前也不會被課到稅。如果是境外收益型基金,就要考量到配息的部分要列入海外利息所得;加計其他海外所得如果超過100萬,就要申報。用最低稅負制來考慮。如果基本稅額超過600 萬,超過600萬的部分會以20%來計算稅金。再和個人綜所稅比較,兩者擇高課稅。」王麗文說。
許多人購買保險考量的還有「資產移轉」的功能,也就是節省遺產稅。對此,王麗文提醒,身故保險金必須符合「適格比例」才可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此外,在「生存保險金」方面,除非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才可不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個人基本所得額;假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舉例來說,王先生為要保人,其獨生子為受益人的話,則生存保險金每年不要超過220萬元,就不會被課到稅。
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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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受益人同一人 |
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一人 |
身故保險金 |
遺產稅 |
免稅 |
免稅 |
最低稅負制所得稅 |
免稅 |
每一申報戶3,000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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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金 |
贈與稅 |
免稅 |
超過220萬/年,應稅(要保人) |
最低稅負制所得稅 |
免稅 |
免稅(已繳贈與稅) |
資料來源:王麗文
主管機關禁止 保單銷售以節稅為號召
最後,要提醒的是,投資型保單雖具有資產移轉的功能,但業務員不能以此作為銷售保單的話術。因為主管機關認為,「保險就該回歸保險的本質」,也就是業務員在銷售投資型保單的同時,應該強調「風險規畫」、「壽險保障」等,而不應有其他「投資收益」或「節稅」等說法。
尤其金管會在2013年3月更修正投資型保單資訊揭露的事項,明訂保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不能記載「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同時,也需要揭露報酬與給付的金額會因為稅法相關規定而受影響,以免誤導保戶認為買保險可投資又能節稅。
廖乃麟提醒,目前投資型保單被課稅的例子很少,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國稅局採用的「實質課稅原則」。有可能因為高額投保、短期死亡,高齡重病投保,變更要保人時間,使國稅局認定保險意義不存在而課稅。
因此,站在資產規畫的角度,退休族在購買投資型保單時,不應以收益為主要訴求,而應在考量自身的投資風險承受以及退休生活每月花費之後,透過投資型保單的「保險+投資」的雙效功能,讓自己的晚年過得更加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