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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咖條款帶給台灣新機會——台灣正等待久旱逢甘霖

肥咖條款帶給台灣新機會——台灣正等待久旱逢甘霖

2017-02-23 14:50

過去26季,台灣金融帳淨流出約9兆元,若這些錢回流一些,台灣將會出現很不一樣的變化。此外,台商正將資金從中國撤回台灣,行政院更要主導稅改,把熱錢化為投資台灣的力量。

農曆新春以來,股友最常問我的一個問題是:台灣的錢從哪裡來的?怎麼這麼多?原來是台股過了一個新年,資金如地底下泉水湧出一般,讓股市出現多年不見的價量齊揚景象。

這當中有幾個值得重視的現象:一是二月二日雞年開紅盤首日,台股集中市場成交一四七九.三億元,這已是二○一五年八月以來最大成交量,到了二月十日,台股如果把集中市場加上OTC的成交量加總高達一六九一億元,這是證所稅開徵以來罕見的大成交量。對照去年耶誕節前後,外資休假去了,台股頻頻出現三、四百億元成交量,逼得金管會差點祭出當沖降稅政策。

一個新曆年、一個農曆年,台股只差了一個多月,居然出現那麼巨大變化,原因到底在哪裡?答案是原來跑到外面去的錢跑回來了,這些回流的熱錢,有的跑進股市,有的進了房市,都讓台灣出現許多年不見的久旱逢甘霖的景象。

上周到高雄演講,一位住在國硯的朋友接我時,說到高雄房地產,他說這一波房市向下修正,高雄豪宅跌幅並不重,他說他住的國硯A棟,本來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長要買其中一戶,談妥價格約在每坪六十萬到七十萬元之間,就在成交前夕突然有一位台商出手買了三戶,這位上市公司董事長要買的那一戶也就被捷足先登了。

而這樣的情況在台北也如此,去年像興富發、華固都出現有海外回流的台商,一次買三、四戶,甚至七戶的現象,這些大手筆買房的台商純粹是以保值為考量,並非是短期炒房的錢。股市與房市雙雙升溫,這是雞年最顯著的景象。

換句話說,這一波房地產與股市回春,很多錢跑出來,不是過去三年來專門買台灣權值股的歐美系外資,而是內資回流,最能展現這種特色的是台股過去的漲勢,一定是外資推動的,加權指數要上漲,一定是外資在當天出現兩、三百億元的顯著買超,而且是台積電一天買超兩、三萬張,甚至五、六萬張,但是今年外資買超台股只有三個交易日逾百億元,外資在權值股只是「淺嘗即止」。

 

罕見! 台股出現內資行情、資金正回流


例如,外資買超的大型權值股中,台積電今年以來外資只買超七萬七五六四張,大立光只增加一八○二張,但外資減碼中華電信約近十萬張,減碼台灣大哥大四.八萬張,減持台塑化近一萬張,真正顯著買超的是鴻海,高達三十一.九萬張,但外資買盤一度集中在大同、中石化、中纖、新光金控,甚至很多超低價投機股。大同近半年來從四.四三元漲到二十.六五元,足足漲了三.六六倍,寫下台股傳奇,這個大手買盤顯然是內資所為。

台股出現多年難得一見的台灣味道的內資行情,到底是什麼因素促使內資回流?而這些回流的資金可以駐足多久?這才是大家要努力追蹤的重點,因為過去這些年,台灣的人、台灣的錢一直不斷往外流,島內資金旱象由來久矣,去年台股總成交值一八.九兆元台幣,周轉率只有六○.三%,都寫下十五年新低。

二月二十日央行公布了去年金融帳的統計數字,台灣的金融帳出現連續二十六季淨流出,一六年全年淨流出六五○.四億美元,這個數字比一五年的六六一.二億美元略低,但連續兩年台灣的金融帳淨流出高達一三一一.六億美元,這可不是一個小數字。

在馬英九總統時代,○九年遺贈稅從五○%降為一○%,造成海外資金回流,金融帳一度在○九年出現淨流入,台灣的金融帳淨流出大約從一○年下半年開始,到了馬英九總統強推證所稅,再到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力推健全財政補充方案,台灣的金融帳流出逐年擴大,台灣的資金持續外流,台灣的投資人大買海外不動產,大買海外股票,就是不投資台灣,造成台灣房市、股市日漸枯竭的成交量。


去年的金融帳淨流出六五○.四億美元是歷史次高,這可能與台灣再度出現政黨輪替,兩岸關係持續緊張有關,這其中如果再看單季淨流出金額,去年第四季的一八五.三億美元是一六年四個季度中最高的一季,這當中包括外資賣超台股淨流出六十一.二億美元,本國投資人買進外國股票淨流出一八二.三億美元,這個部分加起來淨流出二四三.五億美元,其中有很大比重是本國壽險機構投資國外的股票及債券。這當中只有一個數字是淨流入的,也就是去年第四季外資私有化華亞科及漢微科,造成的FDI(外國直接投資)淨增加六十九.一億美元,而這也抵銷國人對海外的FDI淨流出七十三.二億美元。

台灣去年第四季,以進出口為主的經常帳出現一八三億美元順差,但金融帳淨流出一八五.三億美元,這等於是說台灣透過商品交易賺進來的順差,又以另一種方式購買外國股票、債券,資金又從台灣島內流出到境外。從一一年來,台灣的金融帳淨流出力道持續加大,台灣像浴缸的水,一方面從水龍頭源源不絕流下來,但是又從出水孔流出,這是全球十分罕見的現象。

不過今年台灣出現一個罕見的新變化,原來跑出去的錢,正四面八方跑回來,而這個錢顯然不是政府機構正常統計數字規範的,例如,金管會統計一七年以來到二月十六日為止,外資淨匯入的金額二十.九二億美元,大約六五○億台幣,可見外資買超台股力道並不那麼大;外資累積淨匯入二○四一.○九億美元,但台股不斷出現大量,第一個最顯著的資金回流是避稅的錢。

這些年全球掀起查稅風潮,美國在一○年即訂定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台灣翻成肥咖條款,也就是說美國布下天羅地網要追海外的稅,金管會在去年底已和美方簽署協定,美方可根據肥咖條款的協議,提供「不合作客戶」的資料進行查稅,若是被視為不合法帳戶,可能被課三○%重稅,受影響的約五千多位,台美肥咖條款進行多年,這項協定衝擊沒那麼大,真正打擊力大的是中國版的肥咖條款。

中國版肥咖條款在一七年元月上路,範圍達中國、香港、新加坡,針對當地開戶資訊做辨識,三地將在一八年進行資訊交換。中國版的肥咖條款針對資產在六百萬人民幣以上的非居民進行清查,包括台商,台幹都列為查稅,課稅的重點對象。過去二、三十年來,台灣人在中國有人賺了很多錢,這些有錢人把錢藏在海外,利用境外公司交易、投資,他們不會申報資產。

這個肥咖條款通過後,目前大約有超過一百個國家,在經歷巴拿馬洗錢風波之後,這些國家都簽署金融資訊交換制度,未來會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類似全球總歸戶概念。假設台商在新加坡藏錢,過去沒有CRS,中國沒辦法取得資訊交換,但從一七年肥咖條款通過後,中國、香港、新加坡在一八年進行資訊交換,這威力當然非同小可。

 

肥咖條款

 

肥咖條款

 

逆轉! 陸版肥咖拍板 在星、港頓失優勢


台商過去把錢藏在香港、新加坡,這兩地都有低稅優勢,香港、新加坡股利所得免稅,香港個人所得稅率最高一六.五%,新加坡二○%,都比台灣具優勢,今年中國肥咖條款通過,一八年香港、新加坡適用CRS,台商把錢存這兩地,等於無所遁形,這是今年資金回流的最大憑藉。

小英總統上任後,兩岸關係盪入谷底,陸客來台幾乎停滯,大家都很擔心台灣經濟前景,今年兩岸關係依然沒出現轉圜,但台灣卻紅光滿面,關鍵就是資金回流,也就是說過去跑出去的錢,大舉返台,關鍵是和台灣有邦交的國家很少。

這次六十億美元身家的肖建華被綁架事件受到衝擊極大,肖建華一九七一年生,十五歲就跳級考進北大,六四事件發生時,肖建華是北大學生會長,這回他在香港四季酒店高檔出租套房,半夜被六名彪形大漢用棉被蓋住頭,送上輪椅,離奇失聯,半個月後傳出肖建華被羈禁在北京,這事件對中國有錢富豪衝擊極大。

香港九七年回歸後,仍堅持一國兩制,香港的低稅及金融發達的環境,資金匯入匯出方便,成為中國富豪藏錢的要塞之地。這次肖建華的案子等於宣示中國有錢人即使落腳在香港也有很大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台灣邦交國少,加上兩岸關係僵持,台灣成為資金躲避肥咖條款的首選。

 

肥咖條款

▲中國肥咖條款,可能是引爆新台幣強升的源頭。(圖片來源/CFP)

 

轉機! 引爆避稅效應 台商從中國撤回

 

而去年起,台商逐漸從中國撤出,一方面是中國不再是廉價生產基地,儒鴻在去年底關閉最後一座無錫生產基地,把生產線撤回台灣,這一年來,包括華孚處分上海中鎂廠獲利十三.九億元台幣,聲寶子公司新寶出售東莞虎門廠獲利四八七五萬人民幣,寶隆、榮成也處分東方休閒股權,獲得四五五○萬美元淨利。

台商有的積極處分中國的資產,有的如精誠資訊賣掉四方精創所有股權,去年第四季獲得二十五億元台幣淨利,岳豐關閉大麥克賣場,或是擁有中國大潤發賣場的高鑫控股都有出售股權的計畫,台商紛紛在中國Cash Out,這是造成台灣資金回流的第三個要件,也就是說,農曆年起,台商四處把錢匯回來,一是躲避肥咖條款,原來藏在新加坡、香港的錢跑回來,這是最大宗。

也有一說是中國有錢人把一部分資金藏在台灣,因為他們把錢放在哪裡都不安全,尤其是肖建華事件後,其實肖建華與台灣有很深的淵源,前幾年肖建華隱身在後的中策集團一度要與尹衍樑爭奪南山人壽經營權。目前為止,肖建華仍是日盛金背後最大股東,有了肖建華在香港被綁案例,中國有錢人把錢移一些放台灣,並非不可能。

而台商從豐泰被罰款二.二億人民幣後,這一波從中國撤資效應愈滾愈大,我很多朋友都說,台灣經濟基本面並沒多大改善,小英政府也沒做出大不了的政績,為什麼那麼多錢跑回來?這是肥咖條款的避稅效應,是被動式的,但也透露台灣熱錢二十六季的出走,到了轉機的臨界點。

過去二十六季,台灣金融帳淨流出九.二兆元台幣,假如這些錢回流一些,台灣就會出現很不一樣的變化,尤其今年五月,行政院要主導稅改,假如財政部能端出一個各方都叫好的方案,這些到哪裡都不安全的資金,最終停泊在台灣,而政府若能把熱錢化為投資台灣的力量,那麼乾旱已久的台灣經濟,將有久旱逢甘霖的機會。

 

「簡單講,會被鎖定的關鍵在,你是否為『本地且唯一稅務居民』,若非本地、且是多地稅務居民,財富資料就會被『交換』,而上述條件就是判斷線索。」

 

另外,針對二○一九年起開戶的客戶,須提出自我聲明,或透過理財顧問報告、表明稅務居民身分;「像此案例,移民加拿大後,包括住所、個人財產等,都會被判定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又因常住台灣,也符合台灣稅務居民身分;在同時為兩國,甚至多國稅務居民情況下,帳戶資訊就會被交換至多個國家。」林志翔表示。

 

再來,以台灣身分在新加坡理財,理論上就會被認定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但對於客戶的加拿大稅務居民身分,是否可經由「自我聲明」或「理財顧問報告」審查辨識出來,就要看各國銀行執行狀況而定。「如果開戶時,銀行有要求客戶填寫自我聲明文件,卻未如實填寫為加拿大及台灣稅務居民而被查出,就有可能遭罰。」他提醒。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將過去多重國籍案例彙整,提出幾點注意事項。「像坐移民監期間,通訊電話等資料是否曾變更為加拿大?理財顧問是否對移民這件事知情?就算目前到新加坡理財,留下的帳戶資料都是台灣相關,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日後被查核出來也不用太意外。」

 

有些客戶甚至打算將資產搬到「不會與台灣資訊交換」的地方,或以外國人身分開戶,留下與台灣無關的資料,以為這樣就能隱藏金融資料、或將資料交換到低稅率國家。但陳秋蘭提醒,國際對洗錢防制查核標準嚴格,各家金融機構也會用各種方法詳查客戶實際居住地、資金來源,為了避免日後陷入更多麻煩,其實不宜採取類似行動。

 

族群二》 中國有所得者 稅款可互抵

 

情境二:我在中國工作,投資股票也有買賣房產,在當地都有依法繳稅,若台灣和中國交換資訊,我還會被課稅嗎?

 

解答: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不會與台灣交換,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就可互抵。即台灣人民若有中國地區所得,得申報並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現階段台版肥咖條款特別排除中國、香港及澳門地區,主因在與中國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前,應先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才符合立法程序,因此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仍不會與台灣交換。但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可以互抵,應該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指出,台灣人在中國不論賣出房地產或股票,除依當地規定完稅外,未來若兩岸開始進行「金融帳戶涉稅信息交換」,出售資產所得在台灣就有申報納稅義務;「但,若能進行兩岸文書認證,且在台有進行納稅申報,那在中國已繳稅款就可在台抵稅。」

 

他表示,今年七月,中國金融機構就已進行第一階段高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上)盡職調查,預計年底完成;一八年底將完成低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下)的調查,接著就開始每年進行交換。「對台商來說,像帳外經營收入、下腳料小金庫收入,台籍員工薪資兩地發放,及因境外股權代持、而無法進行盈餘分配等問題都會浮上斠面。企業部分也應著手檢視兩岸肥咖實施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至於個人部分,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未來申報時,可特別留意。

 

林志翔指出,若有中國地區所得的民眾,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列入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中國地區完稅證明;納稅人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該年度在中國地區已繳所得稅,扣抵數額部分,應依其『加計中國地區來源所得後』,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再與中國地區所繳納的稅額相比,取其較低者作為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一六年小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五百萬元,在當地已繳所得稅一六○萬元;在台灣地區所得為一百萬元,免稅額、扣除額為四十七.三萬元,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圖。

 

肥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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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三》海外投資者 逾六七○萬元須申報

 

情境三:以前,我從來沒有申報過海外投資獲利,CRS資訊交換後會不會因此被查稅?

 

解答:海外所得部分,每戶達一百萬元就要列入計算,國內所得加計最低稅負稅基超過六七○萬元就要申報,已實現之獲利或虧損才能互抵。

 

申報海外所得不一定會多繳稅,須透過計算才知道結果,「重點是CRS上路後,國稅局對第一次交換回來的資料,餘額較高的,必然會優先核對過去海外所得申報情形;如有必要還會被找去說明、交代申報數字是何依據,或過去未申報原因。」陳秋蘭說,簡單講,查稅有稽徵成本考量,國稅局一定是先挑異常的下手。

 

她舉例說明,像二十歲的年輕人,海外金融帳戶資產卻高達一百萬美元,究竟是父母贈與或是另有海外所得;若父母在國內已有贈與,加計海外贈與金額,是否就會超過年度免稅額?若非贈與,那海外所得發生年度及過程,相較下就一定會比五十歲中壯年更容易引發國稅局關注,成為查稅目標。

 

再來,被海外金融機構「交換回台的所得」,也未必就等於「應申報的海外所得」。例如,中國所得就要併入綜所稅,而非中國來源的海外所得還要分類;像「海外財產交易」這部分,當年度虧損就能與獲利相抵,但不能拿去抵其他類型的海外所得,包括海外利息、海外股利等。陳秋蘭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都要是已實現才能互抵,若只是「紙上虧損」就不能列入計算。

 

情境四:我在美國、英國、澳洲等地,皆有投資不動產及理財,資金都是從國內匯出去,但當初匯款紀錄和買賣成本已不可考,CRS交換帳戶資料後,若被查稅怎麼辦?

 

解答:以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或舉證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

 

若確實找不到當初購買不動產或投資成本證明,一般作法有二,一是採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海外所得;另一則是證明,海外所得發生時間為二○一○年之前,「如能舉證,部分海外資產總額為○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即有資產餘額,或海外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就可大幅降低海外所得應納稅額。」林志翔說。

 

其中,推計課稅方式,可依下列規定計算所得額: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一二%;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三、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來計算所得額。

 

陳秋蘭強調,「推計所得」算法核心精神,在有「出售」事實,但因年代久遠,而無法舉出當時取得成本,並非只要是帳戶餘額,就可用二○%當所得額,像類似案例就可用這種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族群四》海外信託配置者 釐清「他益」或「自益」

 

情境五:父親成立了一個境外信託,資產依契約分配給我們兄弟姊妹。幾年前,我們分到了一些財產,目前信託未分配的資產還不少,若資訊交換會有稅務問題嗎?

 

解答: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或是依契約分配時,皆須依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辦理。

 

境外信託課稅的關鍵,要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還是依契約分配時。「假設境外信託成立時即發生贈與效力,依法委託人就要申報繳納贈與稅;未來信託產生收益,因信託財產已屬受益人財產,產生的所得,即是受益人所得,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林志翔說,但是目前台灣對海外信託如何課稅,並沒有例外規定,因此還是會參照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來辦理。

 

進一步來看,信託契約內容一般又分為:他益(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或自益兩種。依贈與稅法,信託契約成立、或追加信託財產時,都要主動申報贈與;且信託財產及孳息不論是否分配,都要計入受益人所得;「這些課稅規定看似界定清楚,但背後卻仍有很大討論空間。」陳秋蘭表示。

 

她舉例,像要保人成立保險金信託,若契約內容載明,委託人仍可新增並變更受益人,甚或解約將資金全部拿回來,就國稅局角度,信託成立時便仍是「自益信託」,等到受益人真的分配到財產時,才是贈與發生時點。

 

「但過去民眾在境外進行信託規畫時,不會主動申報贈與;因此自益或他益認定是否與國稅局存有差異,就值得確認。」陳秋蘭提醒,若是他益信託,必須注意贈與行為是否仍在核課期間(未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或每年追加信託財產金額,是否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只有提早檢視、發現問題,才能降低稅務規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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