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採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且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當年度應自繳稅額為多少?
小陳家庭成員共有4人,包括妻子阿伶及2名子女。民國104年所得資料如下:
1.小陳:小陳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90萬元,扣繳稅額0.8萬元;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獲配股利淨額25萬元,可扣抵稅額1.2萬元;自有台南市小套房出租之租金收入20萬元;台新銀行存款利息收入6萬元,扣繳稅額0.6萬元。
2.阿伶:在台南市獨資經營伶伶企業社,係潮流服飾批發之小規模營業人,該年度申報營利所得129,600元。
3.長子陳真:就讀大學3年級,有打工薪資所得8萬元,全年學費4萬元。
4.長女陳妮:就讀高中2年級,全年學費6萬元。
另外,小陳因購買自用住宅,向台灣銀行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8萬元,小陳當年度保險費共計15萬元(包含全民健保4萬元;勞保保費3萬元;其他人身保險8萬元),妻子健保費2萬元,子女健保費每人各2萬元,全家醫藥費共計4萬元,上述支出均取具合法憑證。
若小陳家採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且採列舉扣除額申報,則小陳家當年度應自繳稅額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