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社會發生一起房產糾紛事件,一位父親因投資將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幾年過後,委託仲介將房子賣掉,要兒媳申請印鑑證明,以便處理過戶事宜,卻被兒媳要求先付10萬元,才願意辦理。
房子是父親所買,且多年來也由父親繳付房貸,所得的房租也全為父親所有,一怒之下便狀告法院,最後法官判決父親勝訴,才成功拿回房子。
針對這起案例,宗誠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明宗指出,「借名登記」在法律上適用委任關係,當父親要處分不動產時,先向兒子終止委任關係後,再配合辦理移轉登記,若兒子不願配合,只能以訴訟方式取回房產。
另一種常見的借名登記,則是發生在投資客身上,像是幾個朋友合夥投資房地產,可能因為貸款需求,或怕共同登記麻煩,而將房地產登記於某一人名下,但等到房子準備賣出時,持有房產的人卻不認帳。
陳明宗說,就曾有案例是兩位不動產經紀人合夥買房投資,將房子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但後來此人卻將房子私自偷偷賣出,也不願將賣房後的獲利分給另一人。
當兩個人因為此事對簿公堂時,這名私下將房子賣出的不動產經紀人卻主張另一人所拿出的錢為借款,兩人並不是合夥關係而是借貸關係,因此如果沒有事先做約定的話,事後舉證恐怕會相當困難。
另外也有案例是合夥買房後,遇到景氣下滑,有一方不願承擔虧損,而拒絕再繳貸款或利息,使得登記在名下的一方,被高房貸壓的喘不過氣來。
陳明宗提醒,若真要借名登記合夥買房投資的話,彼此一定要簽訂合約,且內容一定要寫明獲利分帳方式,並記載合夥關係,以免將來因獲利分配而衍生法律問題。
事實上,購買房屋金額都是數千萬元,最好還是買在自己名下最安全。不過還是有父母親,可能因為年紀大、沒有收入,房貸一直辦不下來,只好以兒女名義買房;又或者曾經信用不良的民眾,以及投資客買太多房地產,無法再跟銀行貸更多房貸,最後都會想利用「借名登記」。
如果真的不得不「借名登記」的話,合約內最好能完整記載借名細節。例如,出資者為誰、出了多少錢、被借名者知悉一切狀況、房子由誰使用、產生的稅金及管理維護費用由誰負擔…等等。
只要這些都寫清楚,未來不幸發生訴訟,法官就可以清楚判斷彼此有沒有借名關係,尤細節交待愈仔細,就愈不易起爭議,減少舉證時的困難。
而如果已經「借名登記」的民眾,若發現有細節未訂定於合約中,應盡快與對方將合約內容補充記載清楚。倘若對方推拖處理,恐怕就難期待未來會配合返還不動產,建議盡快找律師商量,有必要時提起訴訟,並且保存雙方交談或來往的記錄與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