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北某個凶宅掀起鄉民間話題,或許是不想站在這風口浪尖,短短一天時間,業者就宣稱賣出,整件事情除了對茶餘飯後的談資有所貢獻,似乎也沒有太大的社會意義。
對於房產業者來說,作為不動產交易的重大瑕疵類型之一,凶宅並不像是海砂、輻射等可以經過檢測定義,也能知道對於居住者居住產生安全疑慮的「物理性」價值減損;凶宅的價格減損,多數都只會發生在交易的那一刻,居住過程中不容易舉證影響居住品質,硬要說,是屬於「心理性」的價值減損。
在這基礎下,主管機關向來也沒有打算為「凶宅」這名詞「正名」一下,坊間多數採取內政部97年函示「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作為凶宅的認定標準。
這麼多有看也不一定有懂的文字認定,個案到了法院也並不一定是這樣,就算不是在「持有期間」,「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身故」三大要素,也可能會因為其他理由,有了想像不到的結果。
加上凶宅的另一個特殊性是,國情使然下,凶案發生後眾人皆三緘其口,加上又無管道可供查詢,除非是關係人或是近鄰,業者與民眾不容易得知,更加深了踩到地雷的機率。
越不想定義,問題與影響就越多。
影響所及,許多不是凶宅的也被傳成凶宅,不僅是發生意外的當戶,就連屋主至親、鄰居,也會受到波及,甚至於老人在家裡自然往生、大體借道路過、工地意外事故死傷等,還是有人想要擴大解釋,以求不要「沾到」,不清楚的定義和權責界線,換來的就是交易風險、無謂訴訟,以及更疏離的人心。
雖然這個案的事情看似告一段落,可是這類凶宅新聞點閱不差,也可預期的,這樣的事情只會一再歷史重演。孔子不也曾說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在凶宅這事情上,主管機關若能佛心讓民眾「有」所適從,也是功德一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