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很好並不好。給人方便,要保留原則,善良有界限,才不會讓人得寸進尺、予取予求。
之前老媽的朋友張阿姨買了間預售屋,當初建商跟她說,在開工後365個工作天內會完工,雙方也說好用建商取得使用執照日當作完工日。結果到了約定好的驗屋日,張阿姨高高興興地跑去看她用大半生積蓄買下的房子,發現建商不但還沒接通水電、瓦斯,契約書內說好的公設也都還沒建造完成。
其實這個建商之前跟張阿姨小有交情,所以張阿姨本來想說,大家溝通一下就好不要鬧僵了,沒想到她的建商朋友拖了又拖,還是不給個確切的可入住日期,原先張阿姨是基於認識的人可以信賴,所以即使簽約當下,我們一直勸她要多考慮,最好找品牌大、有歷史資歷的建商買,畢竟預售屋還沒蓋好,就要付一大筆錢給人家,風險其實相當大,但她想說,既然都要買,就跟朋友捧場,相交一場怎麼都好說話。
張阿姨的心情我懂,我自己也有這種江湖性格,東西貴一點也情願跟自己的朋友買,只是也踩過幾次洞,出了差錯到底該不該翻臉就很為難,而且還有朋友拖單先拖我的,可能想說朋友間不會計較,或是覺得你人好不會找他麻煩,到最後明明自己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反而還常吃虧,所以後來才體會到人好根本一點都不好,即使是朋友間做生意,還是要把契約訂清楚,醜話講在前頭,不然賠了朋友又折金,真不知道是為哪樁?
張阿姨一開始也是這樣,建商朋友摸摸頭,她就想說反正也不急著住,就讓他慢工出細活,結果幾個月過去了,才知道一堆買主都已經集結要告他了,建商朋友根本財務就有問題。
張阿姨氣憤不已,就來問大律師,建商朋友未在約定期限內完工,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是不是可以要求他給付遲延完工的違約金?
「目前不動產買賣的確多數會約定以建商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作為『完工』認定,比較不會有爭議,這是考量依法必須要取得使用執照,建商才能進行申請水電、瓦斯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等後續流程,也是足以構成建物所有權及可以使用之基本要件。所以依照契約約定,只要建商完成房屋主要構造及設備,經主管機關查驗並核發使用執照,即使水電、公設景觀等尚未裝設好,仍然認為算完工了喔!」大律師這席話我可以預想到張阿姨肯定會跳起來。
「那我住進去不用喝水,不能用電,是要去當鬼喔!」果然!張阿姨一直是這種直來直往的豪爽性格。
「你的狀況,一般法院都認為這只是建商後續修復瑕疵的問題,並非尚未完工,所以無法請求延遲完工的違約金,但可以以瑕疵要求建商修復或是減價等,或是因為這樣無法住進去多支出的房租,阿姨千萬不要傻傻的住進去當鬼喔!哈哈!」痾………我覺得張阿姨應該覺得一點都不好笑。
最近房價下修,我自己身旁有不少單身女性朋友都在看房子,我也提醒她們買賣契約要看清楚,如果買的是預售屋,雖然『完工』的認定多數是約定取得使用執照,但還是可以就驗屋時的使用狀態做個約定,以免得像張阿姨得住進去當鬼。
還有,就算跟朋友捧場做生意,有些事情還是要先講清楚,寫明白,人好跟善良,不是拿來被出賣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