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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過戶同步實價登錄 或是解方

房地產過戶同步實價登錄 或是解方
江宜樺(左)召開記者會宣布提出《地政士法》覆議案,李鴻源(中)臉色凝重。

郭淑媛

房地產

中央社

892期

2014-01-22 13:22

立法院於一四年一月三日三讀通過《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案,地政士登錄房價,被查到登錄不實,將有七至十五天的修正期。行政院擔心此修正案將導致實價登錄制度崩解,因此提出覆議。

上任不到一年的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創下憲政紀錄,任內提出兩次覆議案,繼二○一三年六月提出《會計法》覆議案,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再對《地政士法》提覆議,這也是一九四八年行憲以來,行政院提出的第十四次覆議案。

《地政士法》有何爭議,讓江宜樺不得不提出覆議?一二年實施實價登錄,政府規定房屋登記過戶一個月內,房仲、代銷、地政士或買方,必須向地政機關申報價格;房仲、代銷、地政士,只要被發現資訊錯誤或登載不實,就得被罰款三萬至十五萬元。

立法院於一四年一月三日三讀通過《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案,地政士登錄房價,被查到登錄不實,將有七至十五天的修正期。行政院擔心此修正案將導致實價登錄制度崩解,因此提出覆議。


完成修法 江揆竟看報才知


《地政士法》會需要覆議,首先凸顯出行政院治理失能,不但完全沒有掌握立法院的立法進度,執政黨的行政立法溝通平台也失靈,行政團隊內部溝通更出現問題。

事實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早在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就完成《地政士法》修正草案的初審,當時朝野立委林滄敏、黃文玲、陳其邁都提案修法,認為實價登錄上路後,一般權利人都有改正機會,應修法增列限期改正條款,放寬對地政士不實登錄處罰規定;當時與會立委無人反對,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原本反對修法,但經立委質詢後未再堅持。

一個月之後,一四年一月三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法,但直至一月十六日,媒體質疑修法結果,江宜樺竟然看報才知道此事。對此,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直言:「十分荒唐!國民黨完全執政,卻還造成這個結果,顯示執政團隊內部協調機制崩解,主管機關內政部也失職,重大法案竟沒有提對案。」

國民黨大黨鞭、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坦言,之前行政、立法部門協調未討論到《地政士法》,但立法院討論過程,李鴻源都在,法案送出委員會到院會二、三讀,行政部門也應追蹤,「當然應該要知道進度」;而不是完成修法十幾天之後,看了媒體報導才知。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則說:「整個行政機制壞掉了。」

無論如何,江宜樺以覆議作法為《地政士法》修正案翻盤,雖然顏面難看,但至少已讓「虛價登錄」的危機暫時化解。如今,立法院將召開臨時會處理覆議案,在執政黨國會多數下,過關可能性很高;但在覆議之後,實價登錄執行上的問題、地政士的責任爭議,還是得解決。

研究實價登錄的景文大學財金系副教授章定煊說,他支持行政院提出覆議,因為地政士「專業上不應發生誤登或忘記登錄的情況。」而買方可能是一般百姓,不具專業,故地政士的責任不應跟一般人一樣;「但若是買賣雙方刻意提供錯誤資料給地政士,自然另當別論,不應對地政士開罰。」


申報義務應回歸買賣雙方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榮淇則表示,這個案子他們已陳情一年多,會炒房的是建商或投資客,他們若不提供買賣契約,或提供不實價格給地政士,卻沒有責任,而要地政士受罰,沒有道理,「若說地政士是幫兇,怎不打主謀?」

蘇榮淇認為,應修正地政三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回歸委任代理制度,讓申報義務回歸買賣雙方;而非讓地政士承擔申報義務,「公親變事主」。而若政府堅持地政士是第一順位申報義務人,則應採「同步申報登錄」,讓地政士在房地產過戶登記送件時同步實價登錄,並由地政機關一併審查。

依現行規定,地政士於買賣受託案件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竣後,應於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蘇榮淇說,同步申報登錄,政府機關一直說不,是怕房地產過戶時送的公定契約書與實際價格有出入,增加政府查核人力負擔與審查責任。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之前地政士就主張同步申報登錄,當時未採納的理由是,房地產所有權人擔心會實價課稅;現在若認為這樣更方便,申報方式當然有改善的空間,「這要看社會的反應,而且不必修法,只要修改相關管理辦法就可。」

擴大來看,章定煊建議,政府應趁此機會全面檢討制度缺失,實價登錄最大問題不在地政士,而是新建案常是銷售結案後才登記,對消費者沒有幫助,因為預售屋市場價格混亂,非常需要即時性資料;而目前登錄上網後揭露的房屋特徵不清楚,難以提供消費者參考,也應調整作法。內政部則說,若外界反應需要檢討,會再全盤檢視。

《地政士法》覆議風波已讓行政部門灰頭土臉,覆議的決定或許能收亡羊補牢之功,但若能藉此機會一舉解決地政士爭議,甚至全盤檢討實價登錄問題,或許更能算是化危機為轉機了。

覆議

《憲法》規定,行政院認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送達15天內做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做成決議。

決議以記名表決,全體立委過半贊成原決議,則覆議失敗,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否則就須辭職;若未過半,立法院撤銷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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