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制度下,勞工面對勞資爭議訴訟的困境有四:管轄法院太遠、訴訟成本太貴、審判速度太慢、訴訟專業太難。
什麼是勞動事件法
立法院在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勞動事件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預計於2019年12月5日生效。
勞動事件法是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相較於規範勞資雙方實體權利義務的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是屬於程序法性質,亦即之後勞資爭議事件只要進到法院訴訟,勞動法庭的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律師、工會、外籍勞工訴訟事件中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及勞資爭議訴訟當事人,影響所及將首先衝擊各級法院勞動法庭法官及以勞動事件為主要執業領域的律師,都要適用勞動事件法,工會在勞動事件訴訟上角色也被強化,其效應最終實質影響勞工及雇主。對勞資之衝擊,不亞於勞動基準法關於一例一休制度修正。
有如深水炸彈般的勞動事件法,雖然不會馬上改變勞資間權利義務,但隨著本法施行後,從法院判決結果反饋勞資運作現場,可預見將有相當大的衝擊。
勞工面對勞資爭議訴訟的困境
在現行制度下,勞工面對勞資爭議訴訟的困境有四:管轄法院太遠、訴訟成本太貴、審判速度太慢、訴訟專業太難。
以管轄法院太遠為例,例如總公司在臺北市中正區的A清潔公司,僱用阿強在高雄市前金區負責某百貨公司的清潔工作。
有一天,阿強在工作時不慎滑倒手骨折,請A公司補償其損失,A公司不聞不問,阿強想對雇主A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不知道應該向那個法院起訴。
問了律師,依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原就被」原則,阿強必須千里迢迢跑到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才可以,無法就近在高雄地方法院起訴。
這對身為勞工且每個月才賺3萬的阿強而言,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往返高雄臺北坐客運最便宜也要1千元,整個案子走下來8個月大概要跑6次法院,光是交通花費及時間成本,就至少要花掉6,000元,讓阿強大感吃不消。勞工往往會因此放棄原本可以主張的權利,對勞工很不公平。
勞動事件法為了解決勞工主張權益必須遷就「以原就被」原則,導致管轄法院太遠形成權益主張障礙的問題,特別在第六條規定勞工為原告時,可以在被告雇主的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管轄。
因此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阿強可以就近在勞務提供地的高雄地方法院對雇主A公司起訴求償,無須千里迢迢遠赴人生地不熟的臺北起訴。
勞資雙方應有之準備
勞動事件法立法目的主要在降低勞工起訴門檻,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對勞工及工會當然是一大福音,但與此同時,對於企業人資管理亦將是一大挑戰,如何透過有效預防、積極管理及損害控制應對,建立健全之勞動法令遵循環境,實為勞資雙方面對勞動事件法應有之準備。
作者簡介
陳業鑫律師是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