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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開發票 「稅事」一籮筐—做生意 如何不讓國稅局找上門?

報稅、開發票  「稅事」一籮筐—做生意  如何不讓國稅局找上門?

郭宇翔

稅制

林煒凱 攝影

2015-03-05 14:09

小陳從新聞得知「東京著衣」的創業故事後,大受激勵,也向成衣批發商批貨到網路上販售,小有成就;不過,某天小陳忽然收到國稅局補稅單,要補稅10多萬元,小陳氣得大罵「網拍賣二手貨都沒繳稅,為什麼我要?」

只要營利,代客買票也要報稅

 

Q1:小陳從新聞得知「東京著衣」的創業故事後,大受激勵,也向成衣批發商批貨到網路上販售,小有成就;不過,某天小陳忽然收到國稅局補稅單,要補稅10多萬元,小陳氣得大罵「網拍賣二手貨都沒繳稅,為什麼我要?」

 

對於小陳的遭遇,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志超表示,在網拍販售物品是否會課稅?依現行稅法是以「營利」區分。網拍販售二手貨、親友贈送、尾牙贈品等,銷售目的並非營利,所以不需要課稅;就算花50元買到一個不合用背包,以100元網拍也不算營利。

 

不過,若專門收購二手商品,在跳蚤市場轉賣賺取價差,就是營利,需要課稅。同樣的,小陳批貨到網拍販售,是營利行為卻沒報稅,當然會收到國稅局補稅單。

 

那如何認定網拍是以營利為目的?國稅局會派人調查賣家每月成交數與商品細項,必要時向Yahoo!奇摩、露天拍賣等業者調取資料,或透過匯款金流清查。因此不論使用何種網站,不管販售的是有形的「商品」,或是幫忙排隊買票、搬家等無形的「勞務」,只要以「營利」為主,就要報稅。

 

擺爛被罰,賠了夫人又折兵

 

Q2:小陳繳完補稅單,成立子品牌繼續經營,生意越做越大,但數年後國稅局又派人登門,要小陳提供子品牌過去兩年的交易紀錄。小陳不甘心已經補稅10多萬,突發奇想,認為拒絕提供交易紀錄最多被罰3萬,「倒不如擺爛,被罰比較划算!」

 

針對小陳的「妙計」,王志超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納稅義務人不得拒絕提供交易紀錄,違者可依同法第46條,處以3千以上3萬以下罰鍰,「而且還不是這樣就算了!」

 

王志超說,並不是繳罰鍰就不用提供交易紀錄,國稅局採並行方式,一方面罰錢,一方面向銀行、進貨廠商等機構調閱資料與金流,再依調查結果核定稅額;若算出來稅額比實際稅額更多,屆時再去申請復查、訴願,「根本吃力不討好」。

 

小陳是個腦筋動得快的生意人,他念頭一轉,既然要提供交易紀錄,成交1百件申報20件就好,「這樣一定妥當!」王志超指出,國稅局對於查逃漏稅很有一套,在追討期間內發現異狀或接到檢舉,就會派員調查並擬出稅額與罰鍰,得不償失。

 

月收20萬,開立發票省麻煩

 

Q3:小陳之後用網拍賺的錢開了一家小餐館,籌備時他發現坊間有許多小店,都貼著「免用統一發票」貼紙,他不禁納悶,為什麼這些店不用開發票?

 

實際上,如果小陳的餐館「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就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中的「小規模營業人」,不需開發票。

 

王志超說,免開發票有三條件:月平均營業額未達20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例如非連鎖店的巷口麵攤、自助餐、豆漿店)、非稅捐機關特別註記的商店。有些店雖符合第一、二項,但「名氣太響亮」,營業額與同類型店家明顯高出許多,被國稅局認定有開發票能力,就要開發票。舉例來說,同樣都是豆漿店,A店一個月營收5萬不必開發票,B店卻是豆漿名店,天天高朋滿座,國稅局如果認為B店規模足以開發票、不課稅就不公平,就會特別註記B店要開發票

 

依現行稅法,如果是銷售貨物,每月營業額8萬以下不須課稅,8萬到20萬稅率為1%,20萬以上才必須開發票且稅率為5%。如果上班族趁假日接case、擺攤、跑單幫,這類「外快」只要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不須課稅;未達20萬,要課稅但不須開發票。

 

至於開收據是否有逃漏稅之虞?在符合免開發票的前提下,只開收據並不涉及逃漏稅;但如果需要開發票卻開收據,一旦國稅局接獲檢舉,稅務人員就會找上門。

 

不服想「上訴」  申訴流程、復查文件不可不知

 

申訴流程:

親自到稅務機關,或以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稅務單位申訴 -> 稅務單位受理 -> 管制登錄 -> 移送相關單位 -> 函知申訴人面談事項 -> 面談 -> 函覆申訴人

 

復查文件:

1.核定稅額或罰鍰的通知書、處分書

2.繳款書正本或繳納收據影本

3.與復查項目相關的文件

4.復查申請書

5.非本人申請的案件,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

 

 

王志超律師小檔案

任職:承理法律事務所

經歷: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專長:民事事件、刑事案件(含證券交易法、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智慧財產案件、公平交易法)、行政訴訟事件

著名案件:中信金控紅火內線交易案、綠點公司內線交易案、玉山銀行掏空案、博達案、台北市瀝青柏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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