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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為錢翻臉 不肖子孫敗光—繼承遺產 非得搞到法院相見?

手足為錢翻臉  不肖子孫敗光—繼承遺產  非得搞到法院相見?

愛爾文

情感關係

2015-03-26 17:33

爸爸先過世留下債務,阿公後往生留下遺產,這樣可以隔代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嗎?

生前預立遺囑,避免繼承糾紛

 

Q1、爸爸沒有立遺囑,但現金被媽媽全拿去繳遺產稅了,我還拿得回應得遺產?

 

若被繼承人未事先規畫遺產分配,原則上遺產便由繼承人公同共有,不管是現金、土地、房屋、珠寶、股票,在未經分配前都屬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稅也是由繼承人共同負擔。

 

在此案例中,案主可與母親、兄弟姊妹協議,由所有繼承人共同負擔遺產稅,被母親先用以墊付遺產稅的現金,扣除己身應負擔部分,其餘金額得請其他繼承人共同分擔。

 

實務上遺產糾紛履見不鮮,即是因為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導致繼承人因無法達成協議而翻臉。

 

假設某人往生留下股票、不動產、銀行存款、項鍊珠寶等各類型財產,因無預先立遺囑,遺產分配只能靠繼承人彼此協議;但協商過程通常困難重重,同樣是不動產,便會因每棟不動產價值不同而產生糾紛,最後只好訴諸法院。

 

倘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房產只能為公同共有,或變賣後分配價金;其他動產部分,若無法協議分配,實務上只好將珠寶、字畫、骨董、黃金、股票等變賣後分配現金,但這樣處理,往往必須降價求售,甚至衍生其他糾紛。

 

因此,預先規畫遺產有其必要性,若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繼承人就可以依遺囑分配遺產,比較不會有爭議。

 

限定繼承,不怕財產不夠還債

 

Q2、爸爸先過世留下債務,阿公後往生留下遺產,這樣可以隔代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嗎?

 

當父親往生,繼承人為配偶與子女。依舊法規定,繼承人繼承所有債權、債務,必須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免為父扛債。但法律修正採限定繼承為原則後,配偶與子女最多以父親留下的「積極財產」負擔債務;換句話說,若父親留下100萬元財產、1000萬元債務,繼承人僅需就繼承的100萬元償還債務。

 

依《民法》規定,某人往生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平均分配遺產;若某人未有子女,其配偶則與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往生者之父母分配遺產,此時配偶可先分得二分之一,餘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分。

 

若某人往生、配偶健在,但無子女亦無父母,此時便會出現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兄弟姊妹,配偶先得二分之一,餘由兄弟姊妹繼承。第四順位繼承人則為被繼承人祖父母,此時配偶先分得三分之二。若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遺產則全由配偶繼承。

 

因此當祖父往生、原本有權繼承的父親已過世,孫子可代其已死亡的父親繼承原本該繼承的那份遺產,此即為「代位繼承」概念。

 

減少遺囑爭議,申請監護宣告

 

Q3、長輩患有阿茲海默症,簽的文件算數嗎?對遺囑效力有何影響?

 

長輩在年老失智、健康狀態不佳下立遺囑,往生後衍生爭議繁多。但法律上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即7歲以下或受法院監護宣告)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既使長者罹患阿茲海默症或其他疾病,但在未受監護宣告前仍能立遺囑,但遺囑日後是否具有效力不無疑問,必須交由法院判斷。

 

倘若家中長輩健康欠佳、年老失智,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條件,為免日後遺產紛爭,家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如此長輩受宣告後所立遺囑即無效,避免在非自主情況下安排遺產。

 

法院都會考量日後爭產風險,宣告時會指定適合的監護人,實務上以指定配偶為監護人為多,或採共同監護人;關於受監護人財產之處理,實務上會指定另一親屬(通常是子女中之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代受監護人處理事務;若長輩在受監護宣告前即立有遺囑,該遺囑原則上仍屬有效。

 

倘若長輩情況未達監護宣告程度,可聲請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法院會指派輔助人,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立遺囑才有效。

 

但無論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都不代表遺囑萬無一失、毫無爭議,因此最好還是在意識清楚時預先規畫遺囑、隨時更新,以免造成日後子孫爭產糾紛。

 

遇到不肖子女,蒐證取消繼承權

 

Q4、不肖子女仍有繼承權嗎?可以取消嗎?

 

《民法》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因此當父母認為小孩不孝,不願分給小孩遺產,可在遺囑內表示,並附上訴訟資料、驗傷單、報案紀錄、言語辱罵錄音錄影等資料,以證明子女確實有虐待、重大侮辱等情事,不孝子女即喪失繼承權。

 

不孝是民間概念,何謂不孝,見仁見智,關鍵在於是否能舉證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等行為,事發當下的蒐證與事後採取的法律行動,都可作為舉證資料;實務上曾出現子女為爭奪父親遺產,認為母親分配不公對母興訟,即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侮辱行為。

 

雖然法律賦予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的權利,但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生效,因此無法預先剝奪繼承人繼承權,所以必須在遺囑內預先安排,藉遺囑發揮效力。

 

採用信託方式,避免財產被花光

 

遺囑的最大原則,是不能影響到繼承人的特留分,此外並無限制;但遺產亦非只能一次繼承,透過信託架構處理,將龐大財產交給管理人、受託人,可彈性安排遺產分配時間與方式,甚至將遺產留給第三代,或將遺產捐作公益。

 

假設一名父親家財萬貫卻患不治之症,擔心死後妻子棄子不顧,也顧慮年幼子女繼承大筆遺產恐揮霍殆盡,可透過遺囑信託,安排受託人在子女20歲前按月給付生活費、教育費,待子女結婚後再轉移剩餘遺產。

 

又若某人擁有1億財產,若未預作規畫,死後將全數轉為遺產,由第二代繼承。在此情況下,可先將其中9000萬元信託給受託人,用以照顧第三代或投資;由於生前信託的財產不計在遺產內,因此往生後遺產只剩1000萬元,由配偶與子女繼承,可大幅節省遺產稅。

 

生前將財產信託,可將大部分資產分配給想要給的人,甚至捐作公益,也有人生前將藝術品信託給受託機構展覽、收益分配家屬;生前信託可避免所有財產在死後全部變成遺產,彈性高、目的多、富實用價值,值得推廣。

 

律師、會計師、銀行,都能幫忙顧財產

 

遺產信託規畫在我國多由律師、會計師執行,透過與委託人討論,將想法理念轉換為法律文字,即信託契約、信託契據,再交由受託人執行。

 

至於受託人同樣多由律師、會計師擔任,若顧慮受託人人謀不臧,可另設信託監察人監督制衡;受託人亦不限自然人,法人也能受託,特別是不動產信託,目前已有許多銀行提供信託服務。

 

許兆慶律師小檔案

任職:冠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法官10年、中正大學及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長、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祕書長、考試院律師高考典試委員、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委員、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委員、律師全聯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專長:信託法、資產規畫、證券交易法、爭端處理、智慧財產權法

著名案件:鴻海集團電信事業投資案、台積電高階主管競業禁止案、聯發科高階主管妨害祕密案、渣打銀行連動債爭議案、南山人壽/博智集團併購案、高雄氣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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