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嫻密友爆料小嫻當初為籌措去美國找代理孕母的費用,不惜賣掉自己在台北市信義區市價1000多萬元的房子,並砸了430萬元求子,從有殼一族變無殼蝸牛。
而且小嫻運用媒體圈資源協助何守正開的「正能量Fitness」健身房,她都沒拿股份,只拿了上課鐘點費,如今自己在外租屋,每月房租6萬多元,又面臨「被離婚」,一場婚姻讓她的人生「滿盤皆輸」。
結婚是人生大事,不僅攸關於兩人甜蜜世界的建立,也牽涉到現實的金錢問題。在熱戀時,往往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一旦感情生變,婚姻反而會讓你付出龐大的成本。
我國民法親屬編在民國19年制訂,由於是針對農業社會的夫妻關係進行規範,對於女性並不公平。後來在74年,針對夫妻財產制做了一次修訂,但仍有諸多不公平的地方。
在婦女團體努力下,又在民國91年修訂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讓現有的夫妻財產制,更接近兩性平等的境界。
法定財產制 對弱勢方較有利
目前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與「約定」兩種,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就採用「法定財產制」。
至於約定財產制則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雙方只能從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擇一約定,且將雙方的約定訴諸文字,同時向法院登記才會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這三種財產制的最大差別,是法定財產制下,婚前婚後的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也就是說,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子、車子等,都是屬於各自的,名下的財產可以自由買賣、出租,其收益也歸各自所有。
但當雙方離婚或一方亡故,或者雙方想變更財產制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繼承或贈與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分配),扣除婚姻關係當中所欠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也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例如:夫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餘500萬元,妻剩餘300萬元,妻就可向夫行使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100萬元((500萬-300萬)/2=100萬),但如果妻浪費財務,夫可主張平均分配不公平,可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妻之分配額。
這三種制度中,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因財產較少一方可向較多一方行使剩餘分配請求,所以在一般案例上,對於較弱勢一方,例如家庭主婦,較為有利;採用分別財產制時,因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對財產較強勢一方較為有利。
而分別財產制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也就是說,夫妻各自保有財產,配偶並沒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台灣首富郭台銘再婚時,就是與他的新婚夫人曾馨瑩做此約定。
共同財產制 你的就是我的 我的也是你的
有一些特殊情形可以由法院宣告,改採分別財產制。例如,夫或妻受法院宣告破產。另外,配偶有下列情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改用,像丈夫遊手好閒、不負擔家用,或者欠下鉅債,導致自己或配偶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
至於共同財產制,夫妻可以約定全部財產共有,或只有雙方的「勞力所得」共有,也就是說,只有雙方的薪資、工資、紅利、年終獎金,或勞力所得孳息,才算是雙方的共同財產。而共同財產的動用或處分,都必須經由雙方同意。在債務部分,夫或妻婚前與婚後的債務,也應由共同財產負清償的責任。
雙方若原本採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但想要變更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同意就可改採他種財產制,或符合法律規定,比方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分居已達6個月,一方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夫妻關係生變時,財產分配就需要靠智慧去協商,「談錢傷感情,有可能起了頭,就是夫妻日後關係更加惡化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