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美國和台灣都在歡慶《台灣關係法》(TRA) 立法40週年,儘管如此《台灣關係法》仍存在一些疑問,包含是否規定為保護台灣而軍售或是援助,以及是否排除軍事或是其他官方接觸,因此美國國會對於確保未來政策是否遵守、執行TRA至關重要。
對於國會來說這是值得誇耀的功績:不僅得到兩黨的支持、歷屆總統的執行,並在不斷變化的國際情勢下且符合美國與國際利益,促進台灣的繁榮與自由。儘管如此 TRA的爭議仍存在,也因此藉由釐清此法的立法意圖有助於了解其政治與法律的義務。
美國政策將如何貫徹《台灣關係法》的立法意圖?
1.根據公法96-8《台灣關係法》應該為政策執行的優先考量。有時包含國務卿在內的官員在提及美國的一中政策或是中美聯合三公報時,都沒有引用《台灣關係法》。
2.稱台灣為國家並無嚴重違反《台灣關係法》。根據第四條b-1節: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事實上,2012年台灣成為美國免簽證的第37個國家,不僅如此在2019年6月美國國防出版《印太戰略報告》中以「國家」指稱台灣。此用法並不是指美國外交政策的改變,而是與民主國家的官方單位聯繫時,符合現實的常見語言。
3.《台灣關係法》期望和平進程,卻沒有對台灣議題提出解方,甚至沒有討論「一個中國政策」。第二條第b-3節指出: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這意味著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但是「不支持」是中立的用字,並不意味著反對。
4.《台灣關係法》並無將雙邊定義成官方或是非官方關係。 第二條第b-1節指出: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因此,《台灣關係法》並不是限制軍事和其他官方參與的藉口。
5.《台灣關係法》呼籲美國與台灣、中國雙邊建立平行關係。 根據第二條第b-1節《台灣關係法》立意並反中,也並非是與中國打交道的工具。
6.儘管《台灣關係法》明定美國協助台灣自衛的政治與法律義務,但並未明定美國「應該」協助捍衛台灣。根據第二條第b-6節: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儘管如此這也不代表國會將對協防台灣袖手旁觀。
7. 因此《台灣關係法》體現了美國對台灣自衛的期望,根據第三條第a節: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台灣關係法》並單單明定美國的義務,而是希望台灣自衛。
8.同時根據第三條第a節明定對台軍售的法律和政治義務,但不要求美國「應該」提供這種援助,更甚者第二條第b-5節規定: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這不應被成為延遲或拒絕對台軍售的藉口。
9.眾議院亞洲及太平洋事務外交事務小組委員會主席,當時共同提案人之一的沃爾夫(Lester Wolff)證實:國會立法的原意就是確保中國在美國對台軍售的議題上,沒有插手的餘地。
作者: Shirley Kan
Shirley 是研究亞洲安全事務的專家,曾於1995-2015年期間在跨黨派的國會研究處(CRS)服務,現為 GTI 創始諮詢委員。
譯者:李旻臻 Lilly Min-Chen Lee。
原文:Assessing the Congressional Intent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By: Shirley Kan VOL. 4, ISSUE 16/ Aug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