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昨(4)日下午3點宣布透過《緊急狀況條例》頒布「禁蒙面法」,引爆港人怒火,儘管香港建制派聲稱禁蒙面法在《國際人權公約》簽署國皆行之有年,但其實各國實踐方式並不一致,丹麥、義大利、瑞典皆准許給予蒙面者豁免彈性空間,反觀法國迄今仍全面禁止在公共場所蒙面;2014立法禁止蒙面的烏克蘭,由於引起社會更大反彈,頒布12天即告終。
法國於2011年制定《公共場所禁止蒙面法》,除了有正當理由,任何人禁止在公共場合穿著意圖掩飾臉孔的服裝,但此法隨即被批,有侵害法國境內穆斯林的宗教自由之虞,去年11月更爆發反政府者的「黃背心運動」,但法國當局仍在今年3月進一步立法禁止示威者蒙面,違者將判罰1.5萬歐元並求處1年監禁,當時總統馬克宏遭在野黨議員砲轟獨裁。
德國在西德時期1985年訂立《反蒙面法》,但違法者最多僅會被判300歐元罰鍰,且就算有大批違法示威者,警方也只會採取驅離手段而非逮捕。而加拿大及泰國,分別在2013、2015年制定示威蒙面相關禁令;澳洲墨爾本市,警察僅可指示戴口罩的示威者離開抗議區域。
2014年,時任烏克蘭總統的的亞努科維奇,因應反政府運動,宣布示威者不准戴口罩、頭盔或穿迷彩服,遭到國際砲轟,最後該禁令實施僅12天便宣告廢除。
另外,美國20世紀中葉曾經有多個州實施《禁蒙面法》,而近年因「佔領華爾街」等社會運動風行,紐約警方又再次援用這條超過100年歷史的法條,拘捕至少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