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民主立憲政治已成為世界各國之通說共識,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與實施權力分立制衡,也已成為國家有無憲法之判斷基準。因此,司法機關能否超然獨立於行政與立法機關之外,來保障人民之自由與人權,獲得人民之普遍信賴;能否制衡政府與政黨之政治力干涉,來維持憲法之尊嚴與憲政之秩序,就成為實施民主政治、貫徹立憲制度之關鍵所在。
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翌年蔣氏王朝結束迄今,已又經十二年;在此期間,雖於李登輝總統主導下實施「一機關數階段」大幅度修憲,卻未關照到亟待改革之法問題;而任令司法積弊愈益深重,司法問題破綻萬千。影響所至,這幾年來黑金政治嚴重,社會治安敗壞;司法屈服於政治權力之病態危篤,激起民間要求司法改革聲浪高漲,浸假沛然不可或禦。雖然,司法院懍於這種巨力萬鈞的風潮,在多年前主導籌畫成立官方司法改革委員會,積極研議推動司法改革,厥因事關司法院及法務部、法官與檢察官間權力之增減變動,勢必影響其未來權益利害;因而,院與部及推與檢之間,齟齬叢生、是非●起;討論研議既爭訟盈庭,結論決議也就躊躇猶豫;其成效仍待本(七)月六至八日所舉辦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如何,始能評斷。倒是在此同時,有不少民間團體、法曹人士及學者專家,紛紛努力以非官方之立場與方式,來籌備、召開民間司法改革會議;不論是希冀反映民間之關懷司法改革,抑或是期望能超然官方立場而客觀研議司法改革問題,他們應能或多或少提出研議結果,有所裨益於台灣未來之司法改革。朝野上下應予鼓勵、重視或採行其見解、提議。
無待贅言的,台灣司法改革問題千頭萬緒,不易縷析其問題之主軸要綱。不過,下述問題較為嚴重又亟待解決,允稱是朝野法曹、學者專家所共認:
一、司法院如何定位。
二、法官之人事任用、升遷調派及其職權之改革。
三、各級法院之組織與職權之改革。
四、檢察官之人事任用、升遷調派及其職權之改革。
五、各級檢察機關之組織與職權之改革。
六、律師制度之改革。
七、落實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八、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
九、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
十、法學教育之改革。
事實上,期待在最近這段期間之朝野司法改革會議,就能釐清台灣司法之法制缺失或人謀不臧,尋覓出能立竿見影、具體可行之對策,毋寧是過於童騃性的樂觀主義。反倒是戰後半世紀來,台灣司法已病入膏肓,社會又如此強烈要求改革,刻不容緩;朝野法曹及法學學者專家應趁此千載難逢良機,就前述十大問題盡可能研議出基本方向來,再循此方向推展司法改革,以期能在較短時間內先除弊、再興利;使司法不再成推展民主憲政之絆腳石,而轉成其重要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