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極端富裕者租稅負擔比率,教受薪中產階級為低的程度,美國計畫課徵「巴菲特稅」,而台灣恐怕尤甚於美國。
根據估計,美國若是課徵巴菲特稅,受到影響的納稅人僅有○.三%,所以能夠徵起的稅收有限。但是巴菲特稅所主張的租稅正義,對貧富差距明顯的美國社會頗具說服力。很多人因此認為歐巴馬提出這項政策,背後應有選舉考量。
那麼,台灣也有總統大選考量,社會貧富差距惡化更日趨嚴重。而且台灣的極端富裕者租稅負擔比率,較受薪中產階級為低的程度,恐怕尤甚於美國。台灣是否也需要巴菲特稅?
答案是,上述現象雖然台灣都有,但巴菲特稅在台灣恐怕沒有用武之地。
因為美國對資本所得與資本利得,固然採取低稅負課稅,但畢竟仍屬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圍。所以只要對高所得者採取增稅規定,限制其課稅所得的平均稅率,不得低於受薪中產階級,就可以實現巴菲特稅的租稅正義。
但我國稅法對資本收入與資本利得,有些是採取分離課稅,有些則根本未納入課稅範圍。這些項目都是國內富裕者的重要收入來源。包括分離課稅的債券及票券利息所得,免稅的土地與證券交易所得,以及未納入所得定義的國外來源所得等。
由於這些所得並未納入我國的所得稅課稅範圍,所以即使根據巴菲特稅的主張,修法限制高所得者的平均稅率,使其不得低於受薪中產階級;結果也不能改變這類資本收入與資本利得,不必課徵綜合所得稅的事實。高所得者在加計分離課稅所得、免稅所得,與未納入定義的所得後,其平均稅率仍然可能低於受薪中產階級。
巴菲特稅是提高富人的平均稅率,來實現租稅正義。台灣因為稅基侵蝕嚴重,提高富人稅率不能實現租稅正義。所以台灣若要課徵富人稅,應採兩條途徑。一是擴大稅基,將前述分離課稅、免稅,或未納入所得定義的收入,直接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不過這條路對納稅人衝擊過大,往往欲速不達。
另一途徑則是對未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範圍的所得,直接在分離課稅的基礎上,提高稅率或擴大稅基,達到對富人增稅的目的。這個手段比較緩和,可行性較高。其實,不動產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便是採取此一途徑。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