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開發前總經理胡定吾今年三月十二日在台北福華飯店宴請浙江同鄉會,由於胡定吾是以中華開發事務費用科目下的子目「股務作業費用」支付餐費一百九十多萬元,而被台北市調查局以涉嫌背信移送檢方,案經承辦檢察官認為胡定吾是贊助公益法人,有助於提升中華開發社會形象,而且促進商機,查沒有任何不法行為,因此全案偵結處分不起訴。
當然這也不能全怪胡定吾,因為檢察官認為胡定吾是贊助公益法人,有助於提升中華開發社會形象,而且還能促進商機,用這種邏輯推演下去,上市上櫃公司只要三不五時,以提升社會形象,促進商機之名,到處宴請不相干人等,將股東權益拋諸腦後,那豈不全是贊助公益法人?股東投資公司,權益沒被照顧到,還不如去參加同鄉會算了。
胡定吾用公帑請鄉親吃飯,看起來是件小事,不過在法務部認定三十元以上就算賄選的標準上,這一百九十多萬元餐費判定不違法,兩種天差地別的標準,實在讓人很難想像是出現在中華民國的同一個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