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圓代工廠聯電遭控竊取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營業秘密,台中地院昨 (12) 日一審判決出爐,聯電前員工何建廷、王永銘,及協理戎樂天,遭判處4年半~6年半不等有期徒刑,聯電則遭處1億罰金。對於判決,美光表示感謝,聯電指出將提起上訴。
對此,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今(13)日凌晨於臉書發文表示,雖然還沒有看到台中地院全部的判決理由,但還是可以從中看出台美相關法制的差異。
林志潔表示,目前美國聯電與福建晉華涉及聯邦經濟間諜法的案件,正由聯邦地方法院審理中,有民事也有刑事,聯電後續如舉證不足、無法說服法院,還有很多硬仗要打。
廣達集團的廣明光電雖聲稱要上訴第三審,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受理率極低,以二審判決的內容觀之,上訴的勝訴可能並不高,我國高科技業者的國際盃訴訟前仆後繼,挑戰艱鉅。
林志潔解釋,在反托拉斯法刑事罰責和經濟間諜法罰責中,都有一個很重要的處罰態樣叫「共謀」conspiracy。這個不是我國的共同正犯,和共同正犯相差太遠,完全不是同一件事,如果在訴訟上以台灣的共同正犯去理解共謀,會死無葬身之地。
她進一步說明,共謀是單獨的一個犯罪,就像我國刑法的未遂犯,是獨立於既遂犯的另外一罪,共謀根本不需要去為本罪的犯行就可以成立。
簡單言之,共謀搶銀行,不必真的去搶銀行,只要兩人達成搶銀行的合意,其中有人開始做準備(看地圖、買工具、勘查地形),就已經「共謀既遂」了!
所以,在聯合定價的案件中,大家講好要漲價,之後也有人開始做相關的準備,就夠了,跟是否真的漲價、甚至後來產品跌價(2008年的面板案就是後來面板價格不漲反跌),一點關係都沒有。
「共謀是美國法處理組織型態犯罪最最重要的立法方式,以免在黑道組織中,永遠只抓得到小弟而縱放大哥」,林志潔指出,如今幾乎所有各位想到的財經刑法:營業秘密、經濟間諜、反托拉斯、洗錢防制、RICO、貪瀆利益輸送、證券詐欺包括內線交易等等,美國聯邦通通都有共謀犯罪的立法。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個人臉書,原文見此。